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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物业管理:接收主体过渡办法及费用支持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确实难以找到接收主体、现有物业管理人员较多的中央企业特大型独立工矿区,可采取过渡性办法,与地方政府或专业化物业管理机构合作组成股权多元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并承诺期限内退出持有的物业公司股权;地方政府或专业化物业管理机构控股的,在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的前提下,物业管理涉及的维修改造费用,可按现有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申请支持。

中央企业物业管理:接收主体过渡办法及费用支持

中央企业要突出主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不应接收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三供一业”职能和业务,不能形成新的大而全、小而全。

(一)关于供水设施接收。地方政府协调落实接收单位,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参与接收。

(二)关于供电设施接收。供电职能主要由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负责接收,其他中央企业不得以开展增量配电业务等为由承担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职工家属区供电业务。大型独立工矿区职工家属区供电与生产供电相互交错、难以分割的,可无偿移交电网企业,也可由电网企业与独立工矿区企业或地方政府共同组建股份制公司,并由电网企业控股;对新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在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的前提下,职工家属区供电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可按现有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申请支持。

(三)关于供热设施接收。发电企业利用发电余热,中国石化、中国节能有关企业利用地热、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回收等方式参与接收工作,其他中央企业不能参与接收。(www.xing528.com)

(四)关于供气设施接收。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华润集团所属天然气公司在业务范围内参与接收工作,其他中央企业不能参与接收。

(五)关于物业管理职能接收。物业管理职能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以房地产或物业管理为主业的中央企业专业化物业公司有意愿的可参与接收,不以房地产或物业管理为主业的中央企业不能承担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对于确实难以找到接收主体、现有物业管理人员较多的中央企业特大型独立工矿区,可采取过渡性办法,与地方政府或专业化物业管理机构合作组成股权多元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并承诺期限内退出持有的物业公司股权;地方政府或专业化物业管理机构控股的,在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的前提下,物业管理涉及的维修改造费用,可按现有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申请支持。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接收方原则上应当是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鼓励多渠道、多方式探索物业管理移交途径,对于将管理权移交给街道、社区或业主委员会等组织,资产移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分离移交项目,可按现有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申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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