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使用前,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应足额交存,并在专户下按幢和房屋门号设分户账。在每年年初,售房单位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后,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具体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
日常使用维修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售房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拟实施项目的内容、范围、时间、概(预)算金额、使用维修资金金额等。在张贴公告(附件1)时,同时张贴维修资金使用支取预分摊明细表(附件2)。公告期限不少于7天。
公告后,售房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应逐户征求有关业主意见,并取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二)概(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售房单位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编制或审核项目预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不需委托其审核项目预算;自行编制项目预算的,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审核项目预算。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名单中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名单及相关收费标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上公布。
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书或审核书交付售房单位,同时抄送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备案。
售房单位收到项目预算书或审核书后,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附件3)和征求业主意见签名表(附件4)报房改办备案。
概(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售房单位参与分摊的项目(即由中央国家机关其他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和由商品住宅、北京市售后公房、中直系统职工住房的维修资金管理人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售房单位可以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编制或审核项目预算,直接将自行编制的项目预算书或分摊明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和征求业主意见签名表报房改办备案。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房改办接到备案材料后当场备案:
1.项目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征求业主意见符合本通知要求;
3.备案材料齐全。
没有备案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不予拨付维修资金。
(四)需要实施采购的项目,项目预算确定以后,售房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120万元(含)以上的电梯、锅炉等成套设备更新项目和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可以委托采购中心采购,也可通过招标方式自行采购;120万元以下的电梯、锅炉等成套设备更新项目和6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委托采购中心采购,也可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自行采购。(www.xing528.com)
参与分摊的项目,售房单位不需委托采购中心采购、自行采购。
(五)售房单位向资金中心申请拨付维修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维修资金使用支取申请书(附件5)、已在房改办备案的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与维修资金使用支取清册(附件6);
2.项目预算书或审核书;
3.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及政府采购凭证(政府采购备案单、电梯项目电子验收单或中标通知书);自行采购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及自行采购凭证(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或实行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自行采购的说明)。
(六)资金中心收到售房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使用核对工作,向售房单位出具拨款通知,并抄送房改办。
(七)售房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后,应在1个月内将项目合同等报房改办备案。
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其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售房单位可从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定点单位名录内选择。
(八)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形确需增加项目预算的,不论项目原预算10万元以上还是10万元以下,售房单位都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出具预算调整报告或审核书,报房改办备案,并向资金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同时向业主进行公告。房改办和资金中心按本通知“一、日常使用管理”(三)、(六)的规定办理。
参与分摊的项目,售房单位应将调整后的分摊明细报房改办备案。
(九)售房单位在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日期(合同未规定竣工验收日期的,以合同约定的计划完工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后15日内,应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张贴项目竣工情况公告。
(十)项目决算后,拨付的维修资金尚有结余的,售房单位应在决算后1个月内将结余资金退回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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