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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第十章期间计算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连续期间,是指自始期至终期所有期日均计算在内的期间。《民法总则》第203 条第1 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与此相对的连续期间,即从开始至结束毫无间断计算全部时日,一般是当事人约定采用。《民法总则》第201 条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生活中的民法:第十章期间计算

在日常民事法律生活中,我们会经常听到“三个月期限还款”,或者“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等,这些时间其实就是民法上的期间。期间届满可能致使合同消灭,民事主体被宣告失踪、死亡,抗辩权产生等一系列后果,期间对民事主体权利影响巨大,本章即介绍民法上的期 间。

一、 什么是期间

期间,是指某一期日(比如10 月1 日)与另一期日(10 月31 日)间的时段(30 日),也就是从一定时间继续到达另一时间。因此,期间具有一定长(跨)度,且有始点、终点,因此可以把期间看成时间长河里从一个点(期日)到另一个点(期日)的线段。组成期间这条线段的“点”就是期日,期日是指一定的、不可分割的时间,犹如时间长河里的某一个点,期间由期日构成。但是,期日并非仅是一个时间点,比如一点三十五分。期日也可以具有一定的长度,比如某天、某月、某年等。只要其可以特定化,使其静态化,不问其可分不可分,均可视为期日。因此,期日并非特指生活中的日,也可以是年、月,还可以是时、分、秒 等。

二、 期间的分类

按期间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期间、约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律规定的期间,为法定期间,比如,诉讼期间、催告期间、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等。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为约定期间,比如合同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间等。指定期间则是法院指定的期间,如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选择请求权的期限可以由法院予以制 定。

期间因计算方法不同,可以分为非连续期间与连续期间。所谓连续期间,是指自始期至终期所有期日均计算在内的期间。与此相对,非连续期间,则是指自始期至终期,非连续计算,而将某些期日排除在外的期间。《民法总则》第203 条第1 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这是因为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法定节假日不工作,民事权利和义务在行使上因不便利也“休息”,故将期间顺延。这一条文采纳了学理上的非连续期间观点,即将期间中的某些时日除外,以算满时日为准。与此相对的连续期间,即从开始至结束毫无间断计算全部时日,一般是当事人约定采用。《民法总则》对此未作出规 定。

三、 期间的计算

期间计算因计算方法、起算点、终止点的不同,所得结果不可避免存在差异,而不同的计算结果对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影响甚大,因此,确立统一的计算标准对民事权利的行使至关重 要。

1. 计算方法

《民法总则》第200 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期间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两种,分别是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两种计算方法在结果上有所不同。自然计算法是按实际时间计算的方法,一日为24 小时,一周为7 日,一月为30 日,一年为365 日。《民法总则》第201 条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例如,当事人约定期间为48 小时,应自约定的时间起算足48 小时。自然计算法的结果精确,但如果期间较长,则不方便计 算。

历法计算法是指按日历所定之日、星期、月、年进行计算的方法。历法计算法不论月份大小,年份平闰,都依历法确定。因此,并非每月均是30天,8 月就是31 天,而2 月就是28 天或29 天。一年也并不都是365 日,常年为365 日,而闰年则是366 日。此种计算方式虽简便,但准确性欠佳。《民法总则》第202 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按照月、年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例如,约定自2016 年12 月30 日起算2 个月期间,则到期日为2017 年2 月28 日。

2. 期间起算点

期间是两点之间的时间经过,因此,期间的计算首先要确定期间的始期。期间的起算点是期间计算的始期,《民法总则》第201 条规定,首先,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采取了即时计算的原则。其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采取了次日计算的原则。例如《民通意见》第1 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此处即采取了即时计算的方式。而《民通意见》第28 条规定,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该条则采取了次日起算的原 则。(www.xing528.com)

3. 期间终止点

期间的计算还要确定期间的另一端终点,即期间的终期。期限届满意味着产生相关法律效果,如借款到期,债务人有返还欠款的义务;合同到期,双方不再互负权利义务等。期间的终止点也是期间最后一日的终止点,因此如何决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至关重要。首先,在以日定期间的情形中,算足该期间之日即为最后一日。其次,若以星期、月、年定期间,则依据《民法总则》第202 条的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这里所谓的“对应日”,是指与起算之日名称或数目相同之日。例如起算之日是星期四,那么对应日便是星期四;起算之日为12 日,则每月12 日即为对应日。在以月、年定期间的情形,如遇最后的月份没有起算之日的对应日,那么应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期间最后一日。如约定11 月30 日起计算3 个月期间,由于2月不论是平年还是闰年都没有30 日,因此2 月28 日或29 日即为期间的最后一 日。

另外,民事关系中一般将非工作日排除,《民法总则》第203 条第1 款规定,以上述方法算出之期间最后一日,如果是法定休假日,应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我国采取每周五日工作制,所以该条应解释为:如果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应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民通意见》第198 条第2 款也对此进行了解释,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 天。

《民法总则》第203 条第2 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业务活动时间,是指一些机构和组织为了常规运转而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如营业时间、办公时间,对于这些机构和组织而言,非营业时间一般不进行民事活动是保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要件,法律对此予以保护,因此规定停止业务或营业的时间为期间的终止点。例如,业务时间为8 时至当日17 时,则以期间最后一日的17 时为终止点;而无业务活动时间的,则应以期间最后一日的24 时为终止 点。

4. 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在民法条文中,对期间的计算具有统一的规范。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比如,《民法总则》第17 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应该包括十八周岁整的自然人,而未成年人则不包括十八周岁整的自然 人。

四、 规范性质

虽然期间的法律效果具有强制力,但在一般情况下,期间的计算规则对于法律关系的影响仅仅关乎当事人自身利益,法律没有理由禁止当事人对期间的自由约定,属于任意规范。因此,《民法总则》第204 条规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当事人可以约定期间的计算方法。《民通意见》第199 条也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 办。

关联法条

《民法总则》第200—204 条

《民通意见》第198、19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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