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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意思表示的内 容、意图和效力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意思表示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本节将详细解释意思表示的内 容。此外,意思表示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 俗。在一般情况下,欠缺行为意思,意思表示不成 立。因此,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不可缺少的客观要素。由于明示表意直接、明确,易于证明,不易产生纠纷,因此,明示成为意思表示最为常用的形 式。意思表示生效时,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即应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生活中的民法:意思表示的内 容、意图和效力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但是并未进行定义。由于意思表示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本节将详细解释意思表示的内 容。

一、 什么是意思表示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具有如下特征:其一,意思表示是行为人由内到外的意思形成过程,单纯的主观意思不会发生法律效果,该意思必须表达于外,为人所知;其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意图。单纯的闲话家常、邀请朋友聚餐、相约晨练等行为,行为人并没有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因此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意思表示。此外,意思表示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 俗。

二、 意思表示的成立

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可以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主观要件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客观要件是指表示行 为。

1. 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

首先,行为意思是指表意人有意识地从事某种行为。这一意思主要表明,行为人行为时是有意识的,是自由、自主的。如果行为人被人催眠、麻醉或者在睡梦中,又或者该行为是纯粹的神经反射,应认为行为人不具有行为意思。如小李去商场买电脑,他实施买电脑这一行为的意识,即为行为意思。在一般情况下,欠缺行为意思,意思表示不成 立。

其次,表示意思则是指行为人可以认识到他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在小李买电脑的例子中,小李知道买电脑这一行为会在其与店家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就是表示意思。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就是欠缺表示意思。常见的例子是,某人在拍卖活动中,偶遇朋友招手致意,却被当成竞拍,显然此人并无参与竞拍的表示意思。行为欠缺表示意思或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仍可能会成立但效果有瑕 疵。

再次,效果意思,是行为人引发某种特定具体法律效果的意思。在小李买电脑的例子中,小李与店家之间形成买卖电脑合同的意思,就是效果意思。效果意思不是意思表示的必要成分,欠缺效果意思,也可能不会影响意思表示的成立,只会导致意思表示瑕疵。案例32 中,邢某在电视节目中所夸下的海口,事实上并没有想要发生特定的法律效果,其行为与自己的内心真意不相 符。

2. 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

表示行为,是指将内心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没有外在表示行为,即使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表示意图,也无法取得当事人所欲追求的法律效果。因此,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不可缺少的客观要素。表示行为除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应按照社会上一般表达方式或者某一行业、某一地区习惯上的表达方式进行,否则很难判断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一般而言,表示行为应以社会上通用语言、文字、动作为之。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动作含义不清时,一般需要进行意思表示的解 释。

从理论上说,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相结合而构成意思表示完整的主观内在要素;但实践中,只要有行为意思与表示行为,便可构成一个意思表示。换句话说,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均是可以缺少的,都是不必要的。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的欠缺将导致意思表示的效力瑕 疵。

三、 意思表示的方式

《民法总则》第140 条第1 款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 示。

1. 明示

《民法总则》并未界定什么是“明示”,不过《民通意见》第66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由这一条反推,所谓“明示”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的行为。由于明示表意直接、明确,易于证明,不易产生纠纷,因此,明示成为意思表示最为常用的形 式。

2. 默示

默示是指通过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又被称为可推知的意思表示。如乘坐无人售票的公交车,乘坐以及投币行为可认为其有缔结合同的意思表 示。

3. 沉默

沉默是指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不同意。一般认为,单纯的沉默并不构成意思表示。依据《民法总则》第140 条第2 款的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比如《合同法》第171 条规定,在保留所有权的试用买卖场合,试用期间届满,若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则将此沉默视为承诺购买的意思表 示。

四、 意思表示的生效

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一般需要经历如下的过程:作出意思表示——发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对方了解意思表示。有时这一过程可以在一瞬间完成,比如,在市场上,对售货员说买两斤鸡蛋,这是一个意思表示,其作出、发出、到达和对方了解几乎是在一瞬间同时完成的,但意思表示不止这一种情形,我们一一来解 释。

1. 意思表示的发出

行为人将其内心意思明确地表示于外的行为,称为意思表示的发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完成意思表示过程,其意思表示即视为发出。在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意思表示以对话作出的,须对受领人作出,使受领人客观上可以了解,否则不成立意思表示的发出。这里对话可以是当面交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视频交谈。意思表示以非对话作出的,当意思表示进入预期能到达受领人的过程时,即视为发出。换句话说,只要按通常理解,所为的意思表示可以被期待到达对方,即可视为意思表示发出。例如,生活中,表意人将信件投入邮筒、点击发送邮件等,即视为发 出。

2. 意思表示的生效

意思表示发生表意人所企图实现的私法上效果,即是意思表示的生效。意思表示生效时,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即应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问题是如何判断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对此,我们区分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分别论 述。(www.xing528.com)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依据《民法总则》第138 条的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某人抛弃旧家电的抛弃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即发生效力。该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我们可以用遗嘱进行说明。设立遗嘱是一种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本应设立时遗嘱就生效,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行为人立遗嘱的行为发生时,遗嘱并不生效,只有当遗嘱人死亡时,该遗嘱才发生效 力。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能否与相对人直接沟通为标准,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与相对人对面交谈或以电话直接为意思表示,属于对话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间接手段表示其意思,属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民法总则》区分了这两种意思表示方式的生效时 间:

首先,依据《民法总则》第137 条第1 款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这里的“知道”,应根据通常情况,客观上有了解的可能,因此,市场上的小贩对不懂中文的“老外”,以汉语作出对话的意思表示,并不生 效。

其次,依据《民法总则》第137 条第2 款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可见,对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民法总则》采取到达主义,也即意思表示自信函、电报、电子邮件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不以接受方了解意思表示内容为必要,当意思表示已经进入相对人的可支配范围,并且相对人可以了解其内容时即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 定。

五、 意思表示的撤回

由于《民法总则》对以非对话方式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因此在意思表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时,表意人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生效力,不存在撤回的可 能。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后又撤回该意思表示,从而使尚未到达、生效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的行为。意思表示的撤回同样属于意思表示,需对方受领,因此采取到达生效的规则。依据《民法总则》第141 条的规定,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案例33 中,A 公司在货物订单未到达B 公司前,发出了撤销要约的传真并先于货物订单到达B 公司,此举便属于典型的要约撤 回。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

《民法总则》并未规定意思表示的撤销,《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定。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发出希望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被称为要约。对于要约这一意思表示,《合同法》除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外,还规定了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18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对比两个法律条文,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是,对于撤销要约而言,在撤销之前,该要约已经发生法律效果,对于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的撤回,则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 意思表示的解释

1. 什么是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已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意思表示的意义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明确无歧义。尤其是当意思表示的内容明显不完整,当事人间可能发生异议,需以解释确定其内容。意思表示的解释主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其一,是否存在意思表示;其二,该意思表示的内容为何;其三,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漏洞,进而需要进行补 充。

虽然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在于探寻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但由于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仅是其内心活动,不易判断。因此,意思表示解释的客体是表意人内心真意的外在“表示”。不过,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我们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具体解释。首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由于意思表示不必向相对人作出,也就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问题,因此,此时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其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涉及相对人信赖保护的问题。因此,此时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并非探寻表意人的内心真意,而在于判断相对人所知悉的意思表示内容,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这时一般应由意思表示受领人的立场,判断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举例来说,杨白劳欠黄世仁前后两笔租钱,都是100 吊,且前一笔租钱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时间(诉讼时效)。某日杨白劳主动偿还了100 吊租钱,但是杨白劳并未说是清偿哪一笔租钱。如果发生判断困难,一般应当对黄世仁可得了解的意思表示进行判断,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如果杨白劳多年来均自愿主动归还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那么根据两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可以认为杨白劳所归还的是前一笔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租 钱。

2. 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

《民法总则》第142 条确立了意思表示解释的五个要素:词句(即文义)、相关条款(即体系)、行为性质和目的(目的)、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等解释要素,从而形成了意思表示的五种主要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 释。

(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借助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的含义进行解释,以探求表意人的内心真意。然而须注意的是,在运用文义解释的时候,不应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需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2)整体解释。整体解释一般运用于合同领域。具体来说,整体解释是指对合同各个条款相互参照理解,以确定各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比如,小张在某4S 店购置一辆新车,该店许诺“买车赠倒车雷达”,后来该雷达出现质量问题,由于商家“赠”雷达只是一种营销策略,并非赠与,因此,根据整体解释,商家不能援引《合同法》第191 条的责任免除与减轻规 定。

(3)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在解释意思表示时,如果对于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以作出两种解释时,应当采取适合于意思表示目的的解释。《民法总则》第142 条第1 款、第2 款均对此予以规定,强调了“目的”对于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可见,目的解释对于有相对人或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皆可适用。例如,小周与A 装修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甲方可以用乙方提供的资金购买钢筋、水泥等”,实际履行中,A 装修公司用该资金购买电视、音响等物品,A 装修公司购买的“电视、音响等”与承揽合同中约定的“钢筋、水泥等”的使用目的不符,依据目的解释,不应属于承揽合同中“等”的范 围。

(4)习惯解释。习惯解释,是指对于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语词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进行解释。习惯解释的依据在于,人们的行为除受法律的支配外,往往还受习惯的支配。各地有各地的习惯,各行业有各行业的习惯,不同交易者也有各自不同的习惯,这些习惯本质上体现了民事主体的共同意志。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可作为解释表意人真实意思的依据。例如,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承租甲方100 平方米的房屋”,但是,双方对“100 平方米”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存在争议,当地习惯都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租赁房屋的面积,因此,可以根据当地习惯将“100 平方米”解释为使用面 积。

(5)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是指在对意思表示的理解发生争议之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民法总则》第142 条对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125 条对合同解释的规定中,都指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需要注意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比较抽象,而且主要适用于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形,应当慎重对 待。

关联法条

《民法总则》第137—142 条

《民通意见》第66 条

《合同法》第17、 115、 125、 1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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