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要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有人说,“这是我的权利”或者“这样做是我的权利”,这些说法所表达的是,他们的某种利益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侵犯,如果他人侵犯该利益,就要负法律责任。在民法上,民事主体的利益获得民法认可和保护,即成为民事权利。我们可以说,民法就是确认、保护老百姓(也就是民事主体)权利的法律。在这一章,我们就来认识种类繁多的民事权 利。
一、 什么是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被民法所确认、保护,即成为民事权利。根据这一定义,民事权利包含两个要件:一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二是法律对该利益的确认。我们分别讲解这两个要 件。
1. 民事权利的本质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要维持生存,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需求与欲望,这些需求与欲望的满足,即说明人们的利益得到了实现。那么,人们都有哪些需求呢?在基本形态上,我们可将人的需求分为生理性需求、社会性需求以及心理性需求。相应地,人的利益也有如下三种基本形态:物质利益,以满足人的生存需求;人身利益,以满足人的社会需求;精神利益,以满足人的心理需求。我国所说的民事权利,在本质上就是上述被类型化了的利益。具体来 说:
(1) 物质利益在民法中主要体现为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等。
(2) 人身利益在民法中主要体现为人格权、身份权、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 等。
(3) 精神利益从正面体现为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从反面体现为对民事主体的精神损害的补 救。
2.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所享特定利益的法定化
并非任何利益都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人的利益,还需要经过一个“筛选”的程序,去掉那些不正当的利益,留下那些正当的利益。这个“筛选程序”,在民法上称为正当性评价程序。通过正当性评价的利益,才能成为民法上的利益,成为民事权 利。
利益的正当性评价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一般来说,很难形成一个统一适用的评价标准。但从根本上来说,利益的正当性评价应该是公正的,符合正义要求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利益正当性评价的标准就是“正义原则”。“正义原则”应包含如下内容:尊重每个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利益追求;采用多数规则进行评价并形成权利及其他制度;为保证真正的个性利益,法律不能否定少数人的利益的追求,因此法律制度应坚持“法律不禁止的,就是人们有权去为的”原则;另外,在尊重追求利益之自由的同时,应注意区分追求利益的不同结果,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与强制性法律规 范。
按照正义原则,正当性评价的标准应该依据多数规则,也就是民主的方法确立。此外,这个评价过程还要符合民事主体共同参与评价的过程、协调合作、坚持常人思维、保证信息充足等条件。经过正当性评价的利益,即是法律上的正当利益,正当利益在法律上具体表征为权利。权利包含着直接或潜在的法律强制力保护,民事权利的实现因此比一般私人利益的实现具有更为充分的保障,基于此我们才说民事权利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上之 力。
“信用权”是权利 吗?
我国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因侵害民事主体“信用权”所致的纠纷。例如,何某欲购买房屋,他顺利地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来打算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但在办理按揭贷款的过程中,当地几家银行都因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在A 银行有笔贷款逾期未还的不良记录,拒绝向其贷款。实际上,形成该不良贷款的真正借款人是傅某,傅某用何某的身份证并以何某的名义在A 银行贷款,且逾期未还。获知事实后,何某以A 银行过错造成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档案中被载有不良记录,致其购房时不能获得按揭贷款,侵害其“信用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最终法院以原告“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支持了原告的诉 请。
那么,“信用权”是一种权利吗?首先,按照现行法,“信用权”并不是一种有名权利,因为现行法并未规定这一权利。其次,“信用权”的客体是信用,即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信赖和评价。
民事主体的信用显然是一种正当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这一利益无法被“名誉权”所涵盖。原因是,虽然信用和名誉都是一种社会评价,但是信用包含信赖的内容,而名誉仅是一种社会评价,且信用受到侵害的,并不必然造成名誉的侵害。因此,法院的判决显然存在问题。不过,由于信用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格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下,信用权受到侵害可通过一般人格权获得保护。最后,如果随着社会发展,“信用权”逐渐被社会的一般观念接受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法律即可将其规定为一种具体权利。那时,信用权就是一种法定权利。
二、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为了更好地认识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法学家提出了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权利进行分类,这里我们介绍几种主要的分 类。
1. 按照民事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和其他复合性权利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己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自然人的人格权因人的出生而取得,因人的死亡而消灭。自然人的人格权种类繁多,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非自然人所专有,除了自然人特有的身体、健康等人格权外,法人也享有人格权。法人人格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等。
(2)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份权须有一定的身份关系才能产生,如具有夫妻关系,才能享有配偶权。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和荣誉权 等。
(3)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可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依据物权法定主义,除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具有支配性,无需他人行为的协助即可实现物权的内容。同时,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是一种可对抗一般人的权利,物权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其权利,一般人均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例如,小李有一辆汽车,即小李拥有该车的所有权。因此,小李享有对该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具体而言,他可以自己上下班开车,可以租给同事,也可以把车卖掉,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小李对该车的所有权。小李为了向小张借款5 万元,将该车抵押给小张,则小张获得了该车的抵押权。若小李未来不还款,小张可以就该车的价款优先受 偿。
(4)债权
债权是权利人得请求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债权关系中,权利人可称为债权人,义务人可称为债务人。债权的内容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如交付买卖标的物、支付价金)与不作为(如竞业禁止)。债权遵循自由原则,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双方的债权关系不约束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例如,小李将自己的汽车租给小王,两人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小李负有将汽车交付小王使用、收益的义务,小王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在汽车交付小王使用之前,小李将该车出卖并交付给小赵。在这种情况下,小王不能向小赵请求交付该车,只能请求小李承担违约责 任。
荣誉权是身份权 吗?
有学者认为荣誉权是一种人格权,但荣誉权更应属于身份权而非人格权。原因在于,荣誉权不是人与生俱来的、固有的人生存所必需的人格利益,而是基于一定事实受到表彰后取得的身份利益。荣誉权的基本作用不是维护民事主体生存之必需,而是维护主体的身份权益。荣誉的取得有赖于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作出一定的成绩。荣誉的授予可以提升主体在特定组织中的身份地位。荣誉的丧失,对于民事主体而言,人格并未受到损害,只是失去荣誉而已,况且也有不少自然人在一生当中或一个法人在存在期间从来没有取得荣誉。
(5)其他复合性权利
民事权利体系中,还有些权利既具有人身属性又具有财产属性,可以将这些具有双重属性的权利称为复合性权利。复合性权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继承权。复合性权利的内容既包括人身利益,又包括财产利益。比如,著作权中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了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则保护了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又如,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这体现出股权的身份性,而股东可以分配公司利润,又体现出股权的财产 性。
2.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www.xing528.com)
(1)绝对权
绝对权,是指权利人不必依靠义务人为一定行为而径自行使的权利。因绝对权的权利人有权向所有人主张权利,故又称“对世权”。典型的绝对权为所有权和人身权。绝对权的义务人为不特定的所有人,义务的内容为不干扰和侵犯他人权利。例如,小周是无人机爱好者,一日其在商场购买最新款无人机一架,小周对该无人机的所有权就是对世权。未经小周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其无人 机。
(2)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权利人需要依靠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方能行使的权利。因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故又称“对人权”。典型的相对权为债权。相对权的义务主体为特定人,义务的内容主要为积极的行为,仅仅消极不干涉他人权利是不够的。例如,小王在苹果官网上抢购到了最新款苹果手机,并拍照发到了朋友圈炫耀,好友小赵、小孙见状皆向小王表示欲加价购买其手机,小王私下了分别答应了小赵、小孙,并收取了他们微信支付的价金。但小王因与小赵的关系更好,最终把手机交付给了小赵。小孙事后得知此事后,跑到小赵处,要求小赵交出该苹果手机。但是,小孙基于买卖合同对小王享有的债权仅具有相对性,其只能向小王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小赵交出该手 机。
3. 按照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对标的物加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典型的支配权为物权、人身 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的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请求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形态,是实现债权或其他基本权利形态的重要手段,同时,请求权的发生必须以基础权利的存在为前 提。
(3)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只需以自身的行为即可使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网络上有个被称为“压岁钱妹妹”的网红小妹妹,年仅10 岁,却不惜花掉10 万元的压岁钱,买了一个“大玩具”——一辆汽车送给她的偶像罗志祥。依据《民法总则》第19 条,这位小朋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花10 万元买车、送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该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方为有效。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就是形成 权。
(4)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于他方权利人的请求权可以拒绝履行的权能。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其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实现。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暂时性抗辩权。前者可永久性地阻止请求权发生效力,主要有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后者只能暂时地阻止请求权发生效力,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例如,小孙与小何订立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于5 月1 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5 月1 日当日小何未按时交付全部价款就要求小孙交付车辆,此时,小孙可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该 车。
4. 按照民事权利实现要件的不同,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1)既得权
既得权,是指因权利的实现要件已经全部具备,而由权利人实际取得和享有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 权。
(2)期待权
期待权,是指权利的实现要件尚未全部具备,须待其他实现要件具备时,方能实际取得和享有的权利。期待权虽然是权利人尚未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民事权利,但期待权仍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例如,张爷爷和李奶奶是黄昏恋,张爷爷的儿子担心李奶奶在张爷爷死后会继承张爷爷的房屋,遂劝说张爷爷订立遗嘱,遗嘱写明张爷爷死后,该房屋归其儿子所有。根据《继承法》第2 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在张爷爷死之前,其儿子对房屋的所有权仅享有期待权;只有当张爷爷死亡,其儿子才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再如,某加工企业向机床厂分期购买数控机床一台,合同约定“待该加工企业付清所有价款之后方可取得该机床所有权”。在上述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加工企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仅对数控机床享有期待权,机床所有权仍归属于机床 厂。
三、 民事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1. 民事权利的取得
权利的取得,是指某项权利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情形。民事权利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类型。原始取得是并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新的权利。典型如建造房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比如牧民捡到“狗头金”或者在垃圾站捡到旧家电。继受取得则指权利自他人继受而来,典型如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合同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者汽车的所有人为担保债权,在汽车上为债权人创设抵押权等。民事权利取得一般有如下原 因: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取得请求买方支付价款的请求权,买方取得请求卖方交付房屋的请求 权。
(2)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甲开车撞伤了乙,并没有产生侵权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甲应当承担对乙的侵权责 任。
(3)法律规定的事件,是指一定自然事实的发生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由,如出生与死亡、失踪、混同、混合与附合、丧失意识 等。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例如,《土地管理法》第54 条即规定了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 民事权利的行使
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通过一定行为实现权利的内容,这一行为就是权利行使。比如请求他人还钱,出租自己的房屋,喝掉买来的啤酒,解除与他人的买卖合同等。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理解民事权利的行 使:
一是权利行使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的内容,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 要。二是权利行使的目的能否达到,既要取决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又取决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 为。三是权利行使的主体,既可由权利人自己亲自行使权利,也可依法由他人代理行使权 利。四是权利行使方式,既可通过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也可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来行 使。五是应接受必要的限制和约束,即行使权利,应遵守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 利。
关联法条
《民法总则》第19 条
《继承法》第2 条
《土地管理法》第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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