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非营利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87 条的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根据这一定义,非营利法人具有如下两个特点:第一,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第二,不向其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 润。
二、 非营利法人的分类
根据《民法总则》第87 条第2 款的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等。
1.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只有为实现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事业单位法人。生活常见的事业单位,如中央气象台、上海交通大学、瑞金医院 等。
2. 社会团体
《民法总则》第90 条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所谓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所谓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 条)。生活常见的社会团体,如上海市书法家协会、上海市作家协会及各种商会 等。
3. 捐助法人
(1)什么是捐助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92 条的规定,捐助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 格。捐助法人成立要件如下:第一,经依法登记,捐助性法人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登记后方能获得法人资格。第二,以公益为目的,所谓公益,是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与一般非营利法人所不同的是,捐助性法人要求必须是以公益为设立目 标。第三,以捐助财产设立,捐助法人之为法人,其基础在于捐助人捐助的财产。
根据《民法总则》第93 条的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 构。
(2)捐助性法人的类型
捐助性法人,以其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同,主要可分 为如下三类。第一,基金会法人。《民法总则》第92 条规定了基金会。所谓基金会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这里所说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 条)。
第二,社会服务机构。《民法总则》第92 条规定了社会服务机构。所谓社会服务机构,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 条界定了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 人。(www.xing528.com)
第三,宗教活动场所。《民法总则》第92 条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 格。
(3)捐助人的权利
捐助性法人是以捐助财产为基础设立的财团法人,旨在实现捐助者特定目的。因此对于捐助性法人,捐助人得享有对财产使用情况的查询与提出建议等权利,以保障实现其特定目的。但需注意的是,捐助性法人自成立后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捐助者对其并无支配权。捐助性法人对于捐助者提出的建议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 纳。
根据《民法总则》第94 条的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 响。
三、 非营利法人的终止
根据《民法总则》第95 条的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 告。
法人终止后对其剩余财产的处理方式是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特别之处,该类法人以公益为目标,是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设,故而在其法人资格终止时,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以实现公益的目 的。
关联法条
《民法总则》第87—95 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 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 条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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