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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营利法人:法律对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法律对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法律对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殊法人三类,是对《民法通则》中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分类的重大变 动。

一、 什么是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这里的“营利”并不是指法人自身能否营利,而是指是否为其成员营利。如果仅仅是法人自身营利,并将该营利作为自身发展经费,而不分配给成员,就不是营利法人。根据《民法总则》第76 条的规定,营利法人相当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企业法 人。

二、 营利法人的分类

营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等。

1.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各股东的出资共同组成公司的资本,但这些资本不需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仅在其出资额度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2.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同的是,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比如,大家常听说的“伊利公司”,其全称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利股份公司通过发行等额股份筹资,2017 年3 月24 日休市时,该公司的股价为每股19.15 元,如果某股东买了一万股的股票,那么他的出资额就是其持有的股份单价乘以股份数量,即191500 元。

3. 其他企业法人

其他企业法人一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营利法人。

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所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三、 营利法人的设立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 格。

1. 登记与营业执照

根据《民法总则》第77、 78 条的规定,我国营利法人的成立以登记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公司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 条第1 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 照。

法人资格与营业执照的关系

一般认为,法人资格与营业执照具有不同的效力。法人资格属于权利能力范畴,而营业执照属于从业资格范畴。法人自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并同时领取营业执照取得从业资格。反过来说,一个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的法人,仍有权利能力成为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

2. 章程

根据《民法总则》第79 条的规定,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所谓章程,是指以设立社团为目的,就社团的名称、宗旨、组织及社员地位等重要事项加以规定,是社团运作及社员权利义务确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社团成立后,章程为社团运行及社员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与基本规 范。

根据《公司法》第11 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但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 营利法人的机构

就像自然人有大脑、手脚、眼睛、嘴巴等器官一样,作为组织的营利性法人,也要有其形成意思、执行意思、监督执行等机构的存在,这些机构被称为法人机 构。

1. 权力机构

法人“意思”形成机构,为法人权力机构。法人权力机构通常是“社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依据《民法总则》第80 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其权力机构的职权如下:权力机构有权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行使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2. 执行机构(www.xing528.com)

《民法总则》第81 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所谓执行机构,是执行权力机构的决策或者执行法人章程规定事项的机构。任何法人想要从事交易,创设法律关系,就必须有执行机 构。

依据《民法总则》第81 条第2 款,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拥有如下职权: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案例14 中的A 有限责任公司即设立了执行董事,由罗某担任,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 务。

3. 监督机构

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公司成员设立的向自己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机构,便是我们常说的法人的监督机构。在我国,监督机构仅仅是公司法人必设机构,而对非公司法人则是非必设 的。

监督机构的职权如下: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检查法人财务,对执行机构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案例14 中的李某即担任A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监督公司的运营状 况。

关于公司机构特殊规定

一般来说,法人的组织机构由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但法律对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下三类例外规定值得注 意:

(1)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法人不设股东会(《公司法》第66 条),因此其必设机构只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法》第67、70 条)。

(2)基于历史及认识等原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至今亦维持着不同于普通公司的组织体制,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虽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法律不要求设股东会,而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 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 条)。

(3)其他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实行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既是法人的权力机构和意思机构,又是法人的执行机构和代表机构,厂长(经理)应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但从这一体制的权责配置制度及实际运行情况看,难以将职工(代表)大会视为法人监督机构。

五、 出资人责任

《民法总则》第83 条规定了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该条第1 款规定了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第2 款规定了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款规定即是“法人人格否认”制 度。

以下以有限公司为例,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理解。

第一,适用前提。法人人格独立,有限公司财产应当与股东财产相分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现实交易中,往往出现公司股东将法人独立人格作为挡箭牌,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情 况。

第二,法律效果。一旦出现上述违反法律和公共政策标的公司人格滥用情形,法院将考虑无视公司人格的独立性,直接追及法人面纱遮蔽下股东的个人责任,令该出资人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

六、 表决内容或程序瑕疵的后果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对此,我们可以由如下两点进行理 解:

第一,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只能通过诉 讼。

第二,撤销期间。依据《公司法》第22 条第2 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表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关联法条

《民法总则》第76—86 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 条

《公司法》第11、 22、 25、 67、 68、 70、 82 条

《外商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 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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