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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与实践解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两户”,是1986 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民事主体。个体工商户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利。为便于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经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个体工商户的组成人员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营能力的自然 人。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与实践解析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两户”,是1986 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民事主体。在《民法总则》的起草过程中,是否保留两户制度,曾发生争论。最终,《民法总则》保留了两户制 度。

一、 个体工商户

1.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依据《民法总则》第54 条的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这里的“户”,并非户籍中的“户”,而是工商登记上的“户”,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家庭。此处的“工商”,是指从事工商业经营,也蕴含了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意思。个体工商户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利。为便于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经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小摊、小贩或者一家人经营的小饭馆、小超市,一般就是个体工商 户。我们可以从如下三点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的理 解:

(1)个体工商户由一个或多个家庭成员组成。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个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组成人员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营能力的自然 人。

(2)个体工商户必须经核准登记才能成立。一个或多个家庭成员要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受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后,申请人才能取得个体工商户的资格。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12 条的规定,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在案例10 中,赵家家庭经营的一家工厂,也是经登记后才被视为在赵某名下的个体工商 户。

(3)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在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2. 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及债务承担

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个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经营。根据《民法总则》第56 条的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对于“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具体理解,依据《民通意见》第42 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案例10 中原告王某主张,以赵某名义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实际上是家庭经营,该笔借款也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不是赵某、郦某的个人债务。若该主张成立,那么赵某所负债务就应当以其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承 担。

3.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

根据《民法总则》第54 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依据《民通意见》第41 条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9 条第2款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 人。

二、 农村承包经营户

1. 什么是农村承包经营户(www.xing528.com)

《民法总则》第55 条规定了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据该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出现的概念。农村承包经营户不论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都必须以户的名义独立参与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如下三个特 征:

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据《物权法》第124 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 度。

第二,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农户的名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依据《物权法》第127 条第1 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 立。

第三,从事家庭承包经营。本条改《民法通则》第27 条“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为“从事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变化的意义,仍待观 察。2. 债务承担

依据《民法总则》第56 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民通意见》第42 条)。

关联法条

《民法总则》第54—56 条

《民通意见》第41、 42 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9、 12 条

《物权法》第124、 127 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9 条

《土地承包法》第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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