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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抓是否会暂停诉讼时效?-生活中的民法解读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赵某与王某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赵某于2014 年9月26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按照约定,立即还款并支付相应利 息。而赵某起诉的时间为2014 年9 月26 日,已明显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但由于债务人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至今羁押于看守所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应当中止。所以赵某在2014 年9 月26 日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债务人被抓是否会暂停诉讼时效?-生活中的民法解读

王某突遭资金周转困难之窘境,第一时间想到了好友赵某,并立即向赵某发出了求助信息,于2011 年7 月21 日,向赵某借款。赵某虽心有存疑,但拗不过多年好友的情面,点头答应。赵某与王某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王某承诺期限一至,立马还钱。然而,期限届满后,王某仍然一直以资金困难,难以还款为借口,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多年好友,对簿公堂。赵某于2014 年9月26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按照约定,立即还款并支付相应利 息。

不料,在庭审过程中,风云又起。王某认为,当年双方依据自愿原则签写的借条明确注明借款日期为2011 年7 月21 日,借期三个月。依照《民法通则》规定,赵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应当从2011 年10 月22 日开始计算,于2013 年10 月21 日届满。而赵某起诉的时间为2014 年9 月26 日,已明显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面对王某的“挑衅”,赵某主张,王某于2012 年3 月25 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王某被羁押后,赵某受客观原因限制,无法与其联系,也不能确认其是否还钱,由此诉讼时效应当自2012年3 月25 日起中止,而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继续计算。纠纷不断,争执不休。赵某的所谓诉讼时效中止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时效的计算是否正确呢?(www.xing528.com)

诉讼时效是中止了,还是超过了?在本案中王某与赵某约定的借条明确注明了还款时间为2011 年10 月21 日。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赵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1 年10 月22 日开始计算,于2014 年10 月21 日届满。但由于债务人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至今羁押于看守所内。应当被认定为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应当中止。在本案中,赵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于2014 年10 月21 日届满,最后六个月的起算点为2014 年4 月22 日。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4 年4 月22 日起中止。在2014 年9 月26 日时赵某提起诉讼,说明此时阻碍他行使权力的障碍已经消失,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以赵某在2014 年9 月26 日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此外,在本案中诉讼时效自2014 年4 月22 日起中止,当事人赵某主张的中止时间是不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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