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投资公司为满足其营业用房,某工学院为解决其师生生活服务用房。虽为合资建楼,但双方约定该楼建好后由某工学院拥有所有权,投资公司则在一定期限内租赁该楼中营业用房。这样一种情况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属于法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在双方合同解除后,投资公司仅可以获得相当于恢复原状的赔偿,工学院应当对剩余租赁期限内对应的租金予以返还并支付自房屋被拆除之日起计算的利 息。
某投资公司经营良好,但常常为现有营业场地不能满足公司需求而苦恼。无独有偶,某工学院则总是为其教师、学生的住宿问题犯愁。偶然的机会,双方一拍即合。投资公司为满足其营业用房,某工学院为解决其师生生活服务用房。双方基于自愿原则,于1990年4 月16 日签订了合资修建营业生活服务楼的协议。虽为合资建楼,但双方约定该楼建好后由某工学院拥有所有权,投资公司则在一定期限内租赁该楼中营业用房。合同签订后,困扰双方已久的难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没有想到的是,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市政府进行老城区改造工作,所修建的营业生活服务楼在2012 年3月被拆除,合同的标的物都已灭失,所以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投资公司可以要求某工学院返还剩余租赁期限内对应的租金吗?
当地政府老城区改造拆除案涉房屋的政策调整,对本案中依照自愿原则签订的合同产生重大的影响,甚至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 行。
一方面,本案中争议所涉及的房屋被拆除,合同的标的物根本灭失是基于政府实施市区旧城改造的行政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该事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亦不能克服的。这样一种情况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属于法定的解除条件。另一方面,在合同解除系基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下,要求工学院承担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公 平。(www.xing528.com)
因此,在双方合同解除后,投资公司仅可以获得相当于恢复原状的赔偿,工学院应当对剩余租赁期限内对应的租金予以返还并支付自房屋被拆除之日起计算的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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