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和李某在1991 登记结婚,并于同年育有一子小许。但没想到几年后,李某开始热衷搓麻将,经常彻夜不归,一家人平静的生活也就此被打破,夫妻双方为此常发生矛盾。随后,在1995 年,李某更是离家出走,从此音信全无。而这个家庭也终于在1999 年被彻底击垮,许某在这一年的夏天因触电而成为植物人,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此后,许某的母亲滑某便一直照看着年幼的孙儿和昏迷的儿子。滑某认为李某离家出走,且当自己儿子被电流击中成为植物人状态后,未尽妻子照顾义务,因此,以许某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许某和李某两人离婚。
本案中,许某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与诉讼,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本案的焦点之一即是许某的妻子李某作为配偶是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若选择李某作为许某的法定代理人,将形成李某代理许某与李某自己离婚的情况,这是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制的限制情形。如何破解呢?本案中,李某长期下落不明,而他们的孩子小许尚未成年,许某母亲滑某长期照顾许某,因此许某的法定代理人应为滑某而非李某。即由滑某代理许某请求与李某离 婚。(www.xing528.com)
但问题又来了,《民法总则》第161 条第2 款规定,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许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请与身份关系密切,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代理。那么,如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许某的权益?为了维护当事人许某的权益,法律应当使得身份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 第8 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法院认为,李某热衷搓麻将彻夜不归,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而后李某离家出走,经法院查找仍无音信,在许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未尽到妻子的扶养照顾义务,双方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 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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