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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吹牛的法律后果及生活解读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邢某迟迟不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孙某诉诸法院,要求邢某向自己交付大楼。这涉及民法中的意思表示问题。本案中判断邢某的“吹牛”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是判断其是否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孙某为此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无法获得任何法律保护,孙某可以请求邢某赔偿其因合理信赖而产生的损 失。

民法总则:吹牛的法律后果及生活解读

邢某是我国著名的陶艺家,他制作的陶器器形精美、技术高超,世人难出其右。2006 年4 月1 日,邢某在某电视节目中展示了他的五层吊球陶艺作品,称该作品至今仍为“世界之谜”,他说:“如有人能仿制出来, 我这个楼都给他了,3 层2000 平方米,包括里面的资产都给他……”洛阳小伙陶艺爱好者孙某经过一年的摸索,仿制出“五层吊球陶器”,并展示给邢某要求兑现其之前在节目中的悬赏承诺。在邢某迟迟不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孙某诉诸法院,要求邢某向自己交付大楼。邢某则辩称自己与孙某之间不构成悬赏合同,只是单纯说大话。双方就此相持不下。

“吹牛”有法律效力吗?这涉及民法中的意思表示问题。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需要真实才有效。本案中判断邢某的“吹牛”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是判断其是否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以及表示行为。邢某的“吹牛”行为,显然具有行为意思和明确的表示行为。但邢某的“吹牛”行为更多的是一种夸张的炫耀,刑某没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内心真意,亦不期待他人将其言论当真。法院据此认定刑某的“吹牛”行为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悬赏广告合同的要约,因此判决刑某与孙某不成立悬赏广告合同关系。不过,在比较法上,刑某“吹牛”这种意思表示属于一种开玩笑行为,法律上一般称之为“戏谑行为”。基于戏谑行为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孙某与刑某之间的合同虽成立但无效。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孙某为此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无法获得任何法律保护,孙某可以请求邢某赔偿其因合理信赖而产生的损 失。(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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