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和李某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于是求子心切的两人决定采用人工授精。后来李某顺利怀上孩子,正在这个家庭享受温馨之际,却没想到郭某的一纸病危通知书将这个家庭来之不易的欣喜打散。病床上,郭某告诉李某,自己命不久矣,不想要这个孩子了,但李某怎么也不答应。郭某思前想后,手写下一份遗嘱,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的孩子,并将郭某与李某共有的房产赠给自己的父母老郭夫妇。不久,郭某去世,李某也在当年诞下一子。李某没有固定工作,每月靠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郭某的父母都有退休金,并自有房产一套。李某无论如何都想不通,这套房产为何没有她和儿子的份?遂将老郭夫妇告上法院,请求重新分配该房产,并且考虑到她和郭小某母子生活的艰辛予以照顾。
本案中,“人工授精”生育的孩子与母亲李某相依为命,生活艰难,令人心酸。不禁发问,难道“人工授精”的孩子就没有继承权吗?这在情理和法理上都难以让人接受。继承权,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本案中,郭某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郭某和李某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因此所生孩子是婚生子。而法律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孩子和母亲李某均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本案中郭某立有遗嘱将夫妻共有房产赠给自己的父母老郭夫妇,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李某母子对郭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不过,郭某所处分的房屋属于郭某和李某共同生活的共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郭某的遗嘱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而对另一半的处分则无效。另外,依据《继承法》第19 条和第28 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郭某的遗嘱没有为李某和腹中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综上,在扣除应当归李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郭某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地分配给他的父母亲老郭夫 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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