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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女维权,不是亲生,父亲如何解决?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应某与被告陈某在1994 年5 月12 日登记结婚,1995 年10月28 日大女儿出生,2007 年1 月19 日小女儿出生。2007 年6 月18 日,原、被告订立离婚协议书,以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同时约定大女儿由陈某抚养。本案中,在陈某与应某婚姻存续期间内出生的小女儿,与应某之间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可以推知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履行其忠实义务,造成应某的配偶权受到损害。

爱女维权,不是亲生,父亲如何解决?

原告应某与被告陈某在1994 年5 月12 日登记结婚,1995 年10月28 日大女儿出生,2007 年1 月19 日小女儿出生。为了小女儿能够申报户口,夫妻俩就协商办理假离婚手续。2007 年6 月18 日,原、被告订立离婚协议书,以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同时约定大女儿由陈某抚养。离婚后,小女儿与应某一起生活,父女俩生活和睦快乐,然而好景不长,在2008 年春节期间,应某受他人提醒,开始怀疑小女儿是不是其亲生。果然一纸亲子鉴定书打破了所有的温情,应某与小女儿之间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付出了全部父爱的应某瞬间如同坠入深渊,越想越气,一怒之下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 万元。

应某凭什么将陈某告上法庭呢?陈某侵犯了他哪种权利呢?这里涉及对民法中的配偶 权的理解。

配偶权,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发生的,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身份权。配偶权实际上是一组权利义务的集合,包括:住所决定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持义务以及日常事务代理 权。(www.xing528.com)

本案中,在陈某与应某婚姻存续期间内出生的小女儿,与应某之间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可以推知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履行其忠实义务,造成应某的配偶权受到损害。法院正是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配偶权为由,判决支持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但对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了综合考虑,酌情予以减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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