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5 月19 日,香港某报头版头条大篇幅刊登了一篇未经证实的文章,文章称著名影星章某交往官员狂赚32 亿元,甚至说章某目前“遭调查,禁出境”。2012 年5 月30 日凌晨,内地编剧、影评人毕某发表微博影射上述对章某的负面报道系受影星Miss F 的指使,是对章某的“诬陷计划”。该微博一出,舆论立刻将矛头引向国内另一知名女星范某,认为Miss F 即指称范某。某公司主办的网站于2012 年5 月30 日19 时10 分刊载了记者张某撰写的一篇文章,文中指称:“章某‘情妇说’由范某方面一手炮制也就不足为奇。”之后,该公司刊载的文章以及毕某发表的微博被广泛转发、转载,国内各知名网络媒体、报刊均进行了相关转载及衍生性报道,范某认为毕某和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是涉及明星名誉侵权的官司。范某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关键在于对名誉权的理解和对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名誉权,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判断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关键是,该行为是否会造成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毕某涉案微博紧随着有关章某被某官员收作情妇遭调查、禁出境的报道之后发布,在微博中提及,女演员“Miss F”对其他女演员实施了“情妇说”诬陷计划。该内容易让读者得出“Miss F”牵涉章某被指情妇一事。从毕某该微博下的评论、张某撰写的文章内容以及后续大量网友的评论和相关报道来看,多数人认为“Miss F”所指即是范某,网络上随即出现了许多对范某的攻击性言论,导致了对范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毕某发布的微博构成对范某名誉权的侵害。毕某应为此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毕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某某报除中缝以外的位置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在毕某的新浪微博刊登致歉声明,置顶显示不少于十五日且不得自行删除;致歉声明具体内容应经法院审核。如毕某未按前述判决内容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三次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毕某负 担。(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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