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有一儿子赵C,赵C 自出生起就使用这个姓名,长达20多年。2006 年8 月,正在贵州读大学的赵C 到鹰潭市公安局某区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被告知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赵C”录入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赵C 需要改名。这让赵C 哭笑不得,不禁心生疑惑:难道自己连自己的姓名都不能做主吗?于是2008 年1 月,赵C 以被告拒绝换发第二代身份证为由,将鹰潭市公安局某分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裁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赵C 同意变更姓名,依法使用规范汉字。
赵C 碰到的困境,涉及民法中的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从而享受法律上的人格利益的具体人格权,体现了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的尊重。在我国公民的姓名记录在身份证上,而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汉字、数字、符号三种元素组成,因此一审法院认为“C”既然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号,那么这种取名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该姓名的长期使用没有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 求。(www.xing528.com)
一审败诉后,某分局按照公安系统内部工作程序,报省公安厅请示处理意见,省公安厅请示公安部得到批复认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文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而《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故公安机关发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未使用规范汉字填写的,应请本人协助更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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