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老四于1997 年12 月1 日不幸染病死亡。按石家村风俗,须有子女为其顶盆送终,然而石老四的妻子儿女均已去世,所以,族中的老人只能挑选一本家后辈为其顶盆送终。按照当地习俗,“顶盆”意味着该后辈即被过继给死者,死者所有家产由其继承,最终石老四的侄子石小二为石老四顶盆送终,此后石小二便一直居住在石老四的房屋中达八年之 久。
后来,石家村按照政府规划整体搬迁,石老四的房屋可以得到30 余万元拆迁补偿款。石小二拿着石老四的房产证以房主名义前往村委会领取拆迁补偿款。谁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石老四的三哥石老三拿出一份房屋赠与合同的公证书,宣称石老四已经将该房屋赠与自己,该房屋理应归自己所有。据悉,在石老四去世前,曾与石老三签订过房屋赠与合同,石老四同意把房屋赠与石老 三。
石老三与石小二叔侄因此产生纠纷,石老三认为,房屋一直被石小二非法占有,侵犯其所有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死者石老四赠与合同有效,石小二应当返还房屋。
一边是“顶盆过继”的侄子,另一边是手握合同的叔叔,这座房屋该归谁 呢?(www.xing528.com)
先来谈谈“顶盆过继”在法律上的性质。习惯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多数人对同一事项,长时期反复而为的惯常行为,习惯法是指取得法源地位,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根据前述习惯法的定义,本案中“顶盆过继”显然构成习惯法:第一,“顶盆过继”是当地无子女老人的惯常选择;第二,当地群众相信“顶盆”的人就相当于死者的子女,可以继承死者的遗产,并一直认可这种习惯的效果;第三,“顶盆过继”并不是陋习,不违背公序良 俗。
在本案中,石小二是因农村习俗,为死者石老四戴孝发丧而得以入住石老四留下的房屋,这种民间风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法律不应干涉,且石小二从戴孝发丧当晚入住至今已长达八年之久,石老三对此明知却从未主张权利,因此石小二并不是非法侵占涉案房屋,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石老三的诉讼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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