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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的密切联系及原则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证券交易的原则是反映证券交易宗旨的一般法则,应该贯穿于证券交易的全过程。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即可申请其基金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的密切联系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概述

1.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证券交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为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证券需要有流动机制,因为只有通过流动,证券才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而证券之所以能够流动,就是因为它可能为持有者带来一定收益。同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证券在流动中也存在着因其价格的变化而给持有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功能的发挥,以利于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这三个原则。证券交易的原则是反映证券交易宗旨的一般法则,应该贯穿于证券交易的全过程。

2.证券交易的种类

证券交易的种类通常是根据交易对象来划分的。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在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对象也就是委托合同中的标的物。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种类有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

1)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就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前者通常称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在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果发现不符合上市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可以暂停上市交易直至终止上市交易。暂停上市交易后,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具备条件,亦可以恢复上市交易。

2)债券交易

债券交易就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债券主要有三大类: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这三类债券都是债券市场上的交易品种。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它的信用度最高。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国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地方债。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般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信用度也比较高。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但有些国家也允许非股份制企业发行债券,所以在归类时,可将公司债券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合在一起,称为公司(企业)债券。债券交易方式有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等。除了回购交易外,债券交易流程大多与股票交易类似。

3)基金交易

基金交易是指以基金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从基金的基本类型看,一般可以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即可申请其基金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果获得批准,投资者就可以像买卖股票、债券一样,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基金证券。其竞价原则和买卖程序与买卖股票、债券一样。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如果是非上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和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的柜台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是上市的,除了申购和赎回外,也可以像买卖股票、债券一样进行交易。开放式基金证券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是通过对某一时点上基金证券实际代表的价值即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续费来确定的。

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基金的品种也在其基本类型的基础上不断创新。2004 年12 月2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只LOF(南方积配)开始上市交易;2005 年2 月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只ETF(上证50ETF)开始上市交易。

3.证券交易参与主体

1)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就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来看,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如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上与对方直接交易;二是委托经纪人代理买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中,除了规定允许的证券商自营买卖外,投资者都要通过委托经纪人代理才能买卖证券。此时,证券投资者也就是委托人。所以,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不仅是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还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但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 股);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 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等,还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2)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⑥证券资产管理;⑦其他证券业务。

3)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市场,又称场内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的市场。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将证券交易所定义为: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作为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其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不管是会员制还是公司制,都具有严密的组织和规章制度,凡参加者都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和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结算公司在上海和深圳两地各设一个分公司,其中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主要面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服务,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主要面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服务。

(二)证券交易流程及规则

证券交易流程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证券所遵循的规定过程。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程序一般包括开户、委托、竞价成交、清算交割、过户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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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一级市场是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市场,以政府、企业、券商和申购股票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为主要参与对象。企业直接将股份抛进这个市场,所以一级市场又称为批发市场。

二级市场是交易市场,是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转让,以投资者、券商为主体对象的市场,只能将手中持有的股票转让,而没有权力将股票注销。

一级市场(发行市场)是二级市场(流通市场)的基础和前提,股票进入二级市场必须先经过一级市场。

(1)前者决定后者的规模和价格。一级市场的规模决定二级市场的规模,影响着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没有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在一定时期内,一级市场规模过小,容易使二级市场供需脱节,造成过度投机,股价飓升;一级市场发行节奏过快,股票供过于求,会对二级市场形成压力,导致股价低落、市场低迷,反过来会影响发行市场的筹资

(2)后者为前者提供获利空间。二级市场(流通市场)是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如果没有二级市场的存在,一级市场成交的股票就会锁死在股东手里,股东没办法通过转售获利,就不会有人愿意去一级市场认购股票成为股东,一级市场就会成为一潭死水。

所以,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是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的整体。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8.

1.开户

投资者在买卖证券之前,要到证券经纪人处开立户头,开户之后,才有资格委托经纪人代为买卖证券。

开户时要同时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甲投资者买入证券,乙投资者卖出证券,成交后证券从乙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转入甲投资者的证券账户,相应的资金在扣除费用后从甲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转入乙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1)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所持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册,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我国证券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法人账户。一般的证券账户只能进行A 股(人民币普通股票)、基金和证券现货交易,进行B 股(人民币特种股票)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需另行开户和办理相关手续。

我国证券账户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证券账户全国通用,投资者可以在开通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业务的任何一家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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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账户、B 股账户、基金账户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 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A 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股票账户、一般机构股票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股票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股票账户等。在实际运用中,A 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股票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 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B 股,也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而设置的。B 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股票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股票账户。

(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是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基金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8.

2)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即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投资者只要在证券商或经纪人处开设资金账户并存入证券交易所需的资金,就具备了办理证券交易委托的条件。资金账户类似于银行的活期存折,投资者可以随时提取存款,也可以获得活期存款利息

资金账户主要分为现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两种。现金账户是指客户通过证券商买入或卖出证券时,必须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交清全部价款或将证券交割给证券商的资金账户。保证金账户是指客户按账户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支付所购买证券的价款,余款由证券公司提供贷款垫支,贷款利息以证券公司的借款成本为基础折算的资金账户。在这种账户下,客户只需用少量的资金就可以买进大量的证券。

2.委托

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进行。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人买卖某种证券时,要签订委托契约书,填写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基本情况。委托书还要明确买卖何种股票及其价格、数量和时间等,最后签名盖章方生效。

根据投资者委托的不同内容,证券委托可有不同的分类。

1)按买卖证券的数量分

从买卖证券的数量来看,有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之分。(www.xing528.com)

(1)整数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经纪人买进或卖出的证券数量是以一个交易单位或一个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为起点。一个交易单位称为“一手”。 “手”的概念来源于证券交易初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已发展为标准手,如上海、深圳交易所规定:A 股、B 股、基金的标准手就是每100 股或1000 基金单位为一手;债券以100 元面值为一张,10 张即1000 元为一标准手。

(2)零数委托是指委托买卖的证券数量不足一个交易单位。若以一手等于100 股为一个交易单位,1~99 股便为零股。一般规定,只有交易额达到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时才允许进交易所内交易,零股则必须由经纪人凑齐为整数股后才能进行交易。

2)按委托的价格分

从委托的价格看,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之分。

(1)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经纪人发出委托指令时,只规定某种证券的名称、数量,而价格由经纪人随行就市,不做限定。

(2)限价委托即由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时,提出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的价格范围,经纪人在执行时必须按限定的最低价格或高于最低价格卖出,或按限定的最高价格或低于最高价格买进。

3.竞价成交

经纪人在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即按投资者指令进行申报竞价,然后拍板成交。目前,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采用的主要竞价方式是电脑终端申报竞价,即证券公司交易员在电脑终端机上将买卖报价输入交易所的电脑主机,然后由电脑主机配对成交。

成交价是如何决定的? 决定成交价的原则是什么? 目前在世界所有证券或证券衍生产品市场,成交价的决定基本上按价格的形成是否连续分为连续竞价和集合竞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开盘前集合竞价时间段为9:15—9:25,这10 分钟又平均分为两个时间段,拥有不同的挂单撤单规定,即9:15—9:20 可以挂单也可以撤单,9:20—9:25 只能挂单,不接受撤单,由此产生开盘价。开盘后集合竞价时间段为14:57—15:00,这一时间段内只能挂单,不接受撤单,由此产生收盘价。其余交易时间的有效委托进行连续竞价处理。

1)集合竞价

首先,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所有有效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果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方有效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方有效委托价格能够全部成交,与选取价格相同的委托的一方必须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离上日收市价最近的价位。

其次,进行集中撮合处理。所有买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撮合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委托卖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撮合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一次成交,直到不满足成交条件为止。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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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竞价成交过程举例

设股票A 在开盘前分别有6 笔买入委托和5 笔卖出委托,根据价格优先的原则,按买入价格由高至低和卖出价格由低至高的顺序将其分别排列如下:

其中左半部分表示委托买入,右半部分表示委托卖出。

按不高于申买价和不低于申卖价的原则,首先可成交第一笔,即3.80 元买入委托和3.52 元的卖出委托,若要同时符合申买者和申卖者的意愿,其成交价格必须是在3.52~3.80元之间,但具体价格要视以后的成交情况而定。这对委托成交后其他的委托排序如下:

在第一次成交中,由于卖出委托的数量多于买入委托,按交易规则,序号1 的买入委托2 手全部成交,序号1 的卖出委托还剩余3 手。

第二笔成交情况:序号2 的买入委托价格为不高于3.76 元,数量为6 手。在卖出委托中,序号1~3 的委托的数量正好为6 手,其价格意愿也符合要求,正好成交,其成交价格在3.60~3.76 元的范围内,成交数量为6 手。应注意的是,第二笔成交价格的范围是在第一笔成交价格的范围之内,且区间要小一些。第二笔成交后剩下的委托情况为:

第三笔成交情况:序号3 的买入委托其价格要求不超过3.65 元,而序号4 的卖出委托的委托价格符合要求,这样序号3 的买入委托与序号4 的卖出委托就正好配对成交,其价格为3.65 元,因卖出委托数量大于买入委托,故序号4 的卖出委托仅只成交了4手。第三笔成交后的委托情况如下:

完成以上三笔委托后,因最高买入价为3.60 元,而最低卖出价为3.65 元,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再没有相交部分,所以这一次的集合竞价就已完成,最后一笔的成交价就为集合竞价的平均价格。剩下的其他委托将自动进入开盘后的连续竞价。

在以上过程中,通过一次次配对,成交的价格范围逐渐缩小,而成交的数量逐渐增大,直到最后确定一个具体的成交价格,并使成交量达到最大。在最后一笔配对中,如果买入价和卖出价不相等,其成交价就取两者的平均值。

在这次的集合竞价中,三笔委托共成交了12 手,成交价格为3.65 元。按照规定,所有这次成交的委托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其成交价都定为3.65 元,交易所发布的股票A 的开盘价为3.65 元,成交量12 手。

资料来源:彭冬初.证券交易教程[M].广东:广东经济出版社,2019.

2)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结束后,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当一笔委托进入撮合系统时,若能成交,即根据成交价格确定规则进行竞价撮合;如不能成交,则以“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顺序排队等待。对于已进入撮合系统的有效委托,根据成交价格确定规则逐笔撮合,直至系统内已有的所有买卖不能成交,即已有买卖盘达到平衡状态。然后再逐笔处理新进入系统的委托。这样循环往复,直至收市。

依成交价格确定规则选取两笔有效委托进行竞价和撮合,对新进入的一笔买单委托,选取排在队列最前面的最低委托,叫卖单有效委托;对于新进入的一笔卖单委托,则选取排在队列最前面的最高委托,叫买单有效委托。

若参与该次竞价的买进委托限价大于或等于卖出委托限价,则可竞出一个新的最新成交价,产生一笔成交。这时的成交价格确定规则为:对新进入的一个买入有效委托,若能成交,其成交价格取卖方叫价;对新进入的一个卖出有效委托,若能成交,其成交价格取买方叫价。参与该次竞价的能够成交的买卖双方以选取的成交价成交。

4.清算和交割

清算和交割统称证券的结算,是证券交易中的关键一环。证券结算是一笔证券交易达成后的后续处理,是价款结算和证券交收的过程,它关系到买卖达成后交易双方责权利的了结,直接影响交易能否顺利进行,是市场交易持续进行的基础和保证。证券的结算方式有逐笔结算和净额结算两种。

(1)逐笔结算是指买卖双方在每一笔交易达成后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进行一次交收,可以通过结算机构进行,也可以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比较适合以大宗交易为主、成交笔数少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例如国际清算中心就采用此方式。

(2)净额结算是指买卖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达成的交易进行清算,按资金和证券的净额进行交收。该方式比较适合投资者较为分散、交易次数频繁、每笔成交量较小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净额结算通常需要经过两次结算,即首先在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中心与证券商之间进行结算,称为一级结算;然后在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结算,称为二级结算。

证券结算的时间安排,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因其传统和交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目前在交收日安排上可分为以下两种。

(1)一是会计日交收,指在一个时期内发生的所有交易在交易所规定的日期交收。如比利时根据交易所排定日期安排交收,奥地利证券市场交易安排在次周周一交收,印度证券市场交易每周安排一次交收。

(2)二是滚动交收,指所有的交易安排在交易日后固定天数内完成,大多数国家的证券市场都采用此方式。有的规定在成交日后的第1 个营业日,称为“T+1”规则;有的规定在成交日后的第4 个营业日,称为“T+4”规则;等等。由于尽早完成交收对提高市场效率、防止发生结算风险有重要意义,故采用滚动交收方式并缩短交收期,最终实现“T+0”交收,是国际证券界倡导的方向。

我国目前证券结算对A 股实行“T+1”交收规则,对B 股实行“T+3”交收规则。

5.过户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已实行无纸化交易。对于交易过户而言,结算完成即实现了过户,所有的过户手续都由交易所的电脑自动过户系统一次完成,无须投资者另外办理过户手续。

(三)证券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信用交易和期权交易四种。

1.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是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和价款的交易方式,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典型形式。在现代现货交易中,证券交易所为了确保证券公司有合理的时间处理财务事宜(包括准备证券交付和款项往来),都会对证券成交和交割的时间间隔做出规定。证券成交与交割日期可在同一日,也可不在同一日。交割方式主要有当日交割、次日交割和例行交割。当日交割也称“T+0”交割,为成交当日进行交割;次日交割则称“T+1”交割,为成交完成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办理交割;例行交割即依照交易所规定确定,一般在成交后的5 个营业日内进行交割。

我国目前遵循“T+1”交割规则,证券经纪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在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办理完交割事宜,如果该下一营业日正逢法定休假日,则交割日期顺延至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2.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是对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进行买卖交换的活动或行为。它是以现货交易为基础,以远期合同交易为雏形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级的交易方式。期货交易特有的套期保值功能、防止市场过度波动功能、节约商品流通费用功能以及促进公平竞争功能对于发展中国家日益活跃的商品流通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期货交易是投资者交纳5%~15%的保证金后,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各种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方式。一般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的方式赢利。现货企业也可以利用期货做套期保值,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期货交易者一般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代理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另外,买卖合约后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可在合约到期前通过反向的交易行为(对冲或平仓)来解除。

期货交易对投资者颇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期货交易的杠杆作用,也就是以相对较少的资本控制期货合约的整体价值,即用5%~15%的资金做100%的交易。但是,期货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高收益的背后是高风险。因此,踏入期货市场者要有承担风险的意识,对可能出现的蚀本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3.信用交易

证券信用交易又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上交所、深交所于2010 年3 月31 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1)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2)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后卖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意味着投资者就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4.期权交易

期权交易是一种权利的交易。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在支付了一笔费用(权利金)之后,获得了期权合约赋予的、在合约规定时间按事先确定的价格(执行价格)向期权卖方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期权卖方在收取期权买方所支付的权利金之后,在合约规定时间,只要期权买方要求行使其权利,期权卖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期权合约规定的义务。

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拥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与此不同,期权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买方支付权利金后,有执行和不执行的权利而非义务;卖方收到权利金后,无论市场情况如何不利,一旦买方提出执行,则负有履行期权合约规定的义务而无权利。

期权也是一种合同,合同中的条款是已经规范化了的。以小麦期货期权为例,对期权买方来说,一手小麦期货的买权通常代表着未来买进一手小麦期货合约的权利,一手小麦期货的卖权通常代表着未来卖出一手小麦期货合约的权利。买权的卖方负有依据期权合约的条款在将来某一时间以执行价格向期权买方卖出一定数量小麦期货合约的义务;而卖权的卖方负有依据期权合约的条款在将来某一时间以执行价格向期权买方买进一定数量小麦期货合约的义务。

期权的价格叫作权利金。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而向期权卖方支付的费用。对期权买方来说,不论未来小麦期货的价格变动到什么位置,其可能面临的最大损失只不过是权利金而已。期权的这一特色使交易者获得了控制投资风险的能力。而期权卖方则从买方那里收取期权权利金,作为承担市场风险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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