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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司法文明史:管辖与起诉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案件的管辖按照现代法学理论,诉讼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前者为级别管辖,而后者则属地域管辖。(二)起诉的条件再来看起诉,西周没有公诉和自诉之分,但已经初步出现了刑事和民事之别。案件性质不同,起诉的条件也相应有别。按照现代民事诉讼中起诉观念,起诉通常是单方的行为。

先秦司法文明史:管辖与起诉

(一)案件的管辖

按照现代法学理论,诉讼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前者为级别管辖,而后者则属地域管辖。西周法制,理论上不存在级别管辖,各种案件似乎都能在各级法院中进行第一审。而按照《周礼》的记载,一定程度上存在地域管辖,大司寇、小司寇、士师掌朝中之狱,乡士掌国中之狱,遂士掌四郊之狱,县士掌野之狱,方士掌都家之狱。至于朝、国、郊、野、都家,到底是按照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还是法律事实所在地标准来确定,不得而知。考虑到西周社会是小农社会,社会生活相对简单,人员的流动性不大, 故而上述三种标准重合的可能性较大。

当然,即便说西周存在地域管辖,也不是绝对的。按照上述“讶士”和“朝士”的记载,诸侯国中的诸侯和平民,也可以经由讶士和朝士,直接将案子交到中央士师那里去,这就突破了地域管辖的限制。而且召公甘棠树下听讼的例子也可证明,西周时期诉讼管辖的观念非常薄弱。从现存的材料中,我们并没有发现管辖权异议的情形。

(二)起诉的条件

再来看起诉,西周没有公诉和自诉之分,但已经初步出现了刑事和民事之别。案件性质不同,起诉的条件也相应有别。

民事案件而言,需要“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125]东汉郑玄注曰:“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126]根据郑玄这一解释,民事诉讼的审判是要原被两方都能到庭,并且缴纳诉讼费用——束矢,即一百支箭后,法庭才予以受理。但是告诉的发生是否要原被两造同时在场,则不得而知。所以这两造,更多是指审判时的情形。按照现代民事诉讼中起诉观念,起诉通常是单方的行为。而束矢,现代绝大多数中国法律史学教科书都将之理解为诉讼费用,且是案件受理的前提。按照郑玄的解释,束矢还带有证据宣誓的味道,如果不交束矢,“则是自服其不直也”,也就是通过交束矢,来宣誓自己所告不虚;而按照贾逵的说法,则是为了强调告诉的严肃性,令告诉者先交束矢,如果告诉不实的,则官府没收束矢,这是一种“禁民省事之法也”,带有息讼的味道在内。从政府治理的角度来看,这样两种说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既通过交束矢提醒告诉人起诉要谨慎,又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告诉人诬告虚告。这和现代诉讼费用的设置目的也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来说,束矢可以理解为诉讼费用。

刑事案件而言,则“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127]郑玄注曰:“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使入钧金。”[128]和上文一样,刑事案件审判中需要双方当事人出示“剂”,“剂”字面上理解为“质剂”,即所谓契约或书券一类的东西,如《周礼·地官》中提到的“听卖买以质剂”[129]、“大市以质,小市以剂”[130],但既然争罪曰狱,那么自然不限于财产犯罪,则只强调要拿契约书券作为审判的证据,则显然失之太狭,“剂”,在此应该做广义理解,即确切的证据。以示狱重于讼之义。但是在告诉时,是否需要完备的证据,也难推定。而作为诉讼费用的钧金,即三十斤铜,同样有息讼和宣誓两重味道。(www.xing528.com)

当然,即便周人对诉讼已经有民刑之别,但也绝不可能如此判然两分。孙诒让先生即认为“狱者,讼之大者也,不必告以罪名”,[131]也就是说狱也可以是财产或其他民事纠纷,不一定牵涉到罪刑。实则古文献中常有互文见义的写法,如果我们将讼狱连在一起来读,义甚明了。比如《周礼·秋官·士师》一篇中就明言:“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很显然狱并不限于争罪,而和讼基本意思相同。故在西周,未明文规定告诉人的条件,但起诉通常需要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根据所诉标的的大小不同而不同,小案件缴纳束矢,大案件缴纳钧金。到开庭时,通常需要原被双方都到场,且持有相应的证据。

以上是就起诉的一般情形而言,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不交诉讼费用,不在当地法庭起诉,而直接到王畿的“朝士”起诉,再由朝士将案件转向士师加以处理。这就是“以肺石达穷民”的起诉制度:

“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132]

要按照这一方式起诉,也需要符合一定条件:首先,起诉者身份是“穷民”;“茕”指“无兄弟”,“独”指“无子孙”,“茕独老幼”泛指贫苦无告的弱势群体,即“穷民”,他们或者因为贫困无法缴纳诉讼费用,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力按照一般诉讼条件起诉。其次,要在地方先行请求救济,而地方置之不理时,才可以赴王畿寻求救济;最后,到了王畿“朝士”那里,必须要在肺石上立满三日,朝士才予以受理。

“肺石”究为何物,现在也无法考证,但设置“立于肺石”的用意,与“束矢”“钧金”是一样的,兼有息讼和宣誓两重味道,均对起诉者构成一定的负担。“束矢”“钧金”是金钱上的负担,而“立于肺石”则是身体上的负担。必得起诉之志坚定,并不惜在肺石上站立满三日,以期能让案子得到受理。后世的“登闻鼓”等“直诉”制度,就有“肺石达穷民”的意义。[133]

肺石所在之地,为朝士仕事之所,即“右肺石,达穷民焉”[134],树立于天子宫城之外,外朝的门右边。如果告诉人在肺石上站满三日,则朝士就受理其案子,并上报给上级处理,如果所告属实,则还要处罚原先未为其做主的地方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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