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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司法文明史:非佞折狱与惟良折狱的探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敬明乃罚、哀矜折狱,这一司法原则要想贯彻落实,除了制度的保障外,还得仰赖司法人员的素质。《尚书·吕刑》篇云:“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这与其说是周王所列的历史典故,不如说是其有感于现实的危机,而“创造”出一个“历史”的教训,来警示臣下和诸侯,“惟良折狱”是其司法工作指示中的一大重要方面。

先秦司法文明史:非佞折狱与惟良折狱的探究

敬明乃罚、哀矜折狱,这一司法原则要想贯彻落实,除了制度的保障外,还得仰赖司法人员的素质。所以西周统治者特别强调要择良善之士进行司法。《尚书·吕刑》篇云:

“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64]

明确地表明了司法需择人而行的观念,奸佞之徒断不能使之断狱,而只有良善的人才担任断狱,良善之人断狱,才会使得刑罚合于“中道”,做到轻重不差。司法活动有其特殊性,不容差池,需要慎之又慎,《礼记·王制》云:

“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65]

就是说,“刑”定型之义,而定型,就是形成的意思。判决一经形成就不可改变,所以君子对审理案件需要非常尽心。 “惟良折狱”中“良”第一要义就是要认真勤谨,即“尽心”。

西周统治者在要求臣下诸侯择贤人司法时,特别提到了一个反面的例子,要大家吸收“历史”的教训:

“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断制五刑以乱无辜,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世。”[66]

苗民不认真对待狱讼之事,不择善人(吉人)来司法,导致权贵横行无忌,官僚货贿夺法,随便变乱五刑残害无辜,终于引发上天降下惩罚,断了苗裔世系。这与其说是周王所列的历史典故,不如说是其有感于现实的危机,而“创造”出一个“历史”的教训,来警示臣下和诸侯,“惟良折狱”是其司法工作指示中的一大重要方面。

“良”的总体要求就是上文所述的“尽心”,怎么才算做到“尽心”呢?《尚书·吕刑》中同样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诠释何为“良”。

从正面而言,

“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敬忌,罔有择言在身。惟克天德……”[67]

这是西周统治者告诫职掌刑狱的官员,不应以向民众立威为终极目标,而应以造福人民为富的。“富”通“福”。在执行司法事务的时候,司法人员应心存敬畏,谨言慎行,这样才能肩负起行“天德”的重任。“天德”,刘起釪先生释为:“决定一个人生死寿夭之命的是天德,典刑狱的人肩任着这一天德”[68],无疑在周人那里,人命关天的理念已经形成。

要做到“非讫于威,惟讫于富”,司法官必须不畏权势,追求真相,处断时哀矜勿喜,即:

“虽畏勿畏,虽休勿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69](www.xing528.com)

就是说司法官在处理狱讼时,当不为威屈,不为势夺,遇到权势不畏惧,治理狱讼,即便讯得真相,也应当哀矜而勿喜。且对五刑之用保持敬畏,以成三德。所谓“三德”,据刘起釪先生的解释:“刑当轻为柔德,刑当重为刚德,刑不重不轻为正直之德(刚、柔、正直为‘三德’,见《洪范》)”。[70]

做到刚柔并济,正直无私,那么就能成就“良”了。

从反面而言,就是要避免某些行为,如果司法官员有下列行为者,即可归于“佞”之列,即 “五过之疵”: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71]

是哪五种行为呢?第一是“惟官”,利用权位挟势以凌下,或者只看上官的命令行事,枉法裁判;第二是“惟反”,官员滥用司法权力,公报私仇;第三是“惟内”,官员内情用事,袒护亲友;第四是“惟货”,官员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第五是“惟来”,官员接受请托,徇私枉法。

当然,“佞”肯定不止以上五种,不过以上“五过”,确实为司法腐败的典型体现。所以周王一而再,再而三地谆谆教导臣僚“祥刑”之道: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72]

是说现在你们大臣、诸侯要安抚百姓,当选择什么呢?不就是选择良善之人来进行司法嘛!当敬用什么呢?不就是既定的法律嘛!应当以什么为准绳呢,不就是事实嘛!可见,统治者将“人”“刑”“事”(“及”)均看作司法工作中缺一不可的环节。且将择人这一环节,安排在刑和事的前面,高度看重人的问题。

这一“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的司法思想对后世同样影响深远,孔子的“为政在人”[73]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74]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75],无一不强调择人的重要性。后世将择人与治法两者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形成“德法兼治”的治国方略。在司法活动中,以治法为本,以治人为用,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76]

综上所述,到了西周,虽然“天命”“神权”的影响仍然存在,但已经和夏商有了根本区别,在夏商“天命”“神权”是司法活动的依据,而到西周,它们已经成为“神道设教”的工具,是为人文和理性铺路的,西周鉴于夏商两朝兴亡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结合现实统治的需要,弘扬“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统治思想,在此指导之下,遂逐渐形成以上司法思想,一以理性与人文为旨归。诚如西周统治者所强调的: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77]

尽管西周倡导的理性和人文主义的司法思想,最终的落脚点还是为了维护统治之需,但在客观上,的确起到了“惠民”的效果,周朝国祚的绵长,莫不与此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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