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心与理性的自觉显扬
张晋藩先生认为:人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哲学基础,这个传统是从西周开始的。[17]在殷商时代,“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18]。但是鬼神天帝并没有保护延续商朝的统治,相反终究因为其奢侈无度、压榨百姓、穷兵黩武,使得民众叛逃,阵前倒戈,而被小邦周推翻。这一历史事实使继起的西周统治者在认识上发生了新的转向,[19]他们发现:
“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20]
即民众对于维持统治政权的重要作用,因此提出“敬天保民”,将天意与民心连在一起, 宣传:
“天视自我民视, 天听自我民听。”[21]
“民之所欲, 天必从之。”[22]
这种思想或者情绪,同样通过诗歌口耳相传,如《诗经·小雅·天保》一篇中即有这样的句子:
“神之吊矣,诒尔多福。民之质矣,日用饮食。群黎百姓,遍为尔德。”[23]
此诗诚如论者所谓:
“诗中虽然讲了许许多多上天神灵赐福的话,关键还是在神灵与百姓对应地联系起来,这是在殷商文明到周文明的转化期,即由完全依附于神灵到把神与民联系起来的过程中,表现出人可贵的‘类觉醒’理性精神之萌生。”[24]
由此可见,殷商时代对鬼神的尊崇,此际已经逐渐转移到民心的向背上。这是人理性的产物。由此人的地位提高了,神的价值被存而不论。又将民心的向背与天的赐福与否联系在一起,是人心之于天道,具有先决决定性。
(二)人本主义在刑罚领域中的影响
西周人本主义在刑罚领域内的影响便是“重视人命”“克明德慎罚”(《尚书·康诰》),后来流行于百姓口耳的“人命关天”一说,颇能说明此一问题。由第二章我们已经知道夏商存在着“天罚”,统治者动辄以天的名义行残酷的刑罚。但至西周时,施行刑罚时就较为慎重了,不轻易处死。比如在武王和周公的弟弟康叔封即将赴卫国担任始封君时,统治者谆谆教导他要:(www.xing528.com)
“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 非汝封又曰劓刵人, 无或劓刵人”。[25]
又告诫狱讼判决既要谨慎,又要及时,所谓:
“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26]
可见,到了周代法官普遍表现出了对刑罚的慎重,刑罚是圣人不得已而为的平段。其后的文化根本正是“以人为本”,表现出对个人生命的敬畏。
(三)从神判到理性审判
人本主义表现于司法审判方面,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从鬼神到人事的演变脉络。在第二章中,我们述及殷商时代,占卜之风盛行,大事小事都赖于神示。司法活动中采取“神判”,也是借此为人事行为取得神的支持,似乎有不自信感,需要借助外部力量来加强确定性。但是到了西周时期,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人们发觉人的理性更可靠,于是逐渐开始摆脱审判法束缚,便有了“以五声听狱讼, 求民情”的神判方法。这是一种早期审判心理学的典型运用,表明人的主观思考与判断不再依赖神的力量。另外,周人在审判中又发明了“三刺”(讯群臣、群吏、万民)、“三宥”(宥不识、过失、遗忘)、“三赦”(赦幼弱、老旄、愚蠢),表明了周人在审判中发挥理性的作用,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司法。理性审判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重视物证的价值,所谓:
“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27]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28]
以上这些规定都表达了科学的进步和对人价值的重视,具体的西周司法思想和司法制度,详见本章第二、三节。
现在再比较一下商周祭祀的异同。关于祭祀的作用, 上文已有所提及, 这里所讲的是殷商后期,关于祭祀出现了新旧两派。旧派祭祀的对象极其复杂,卜问的问题无所不包。而新派祭祀的对象仅仅限于先王,世系遥远的先公也被排除在整齐划一的祭祀礼仪之外。新派占上风的时候,问卜的问题大都为例行公事。占卜事的稀少表明鬼神的影响力减少,而与之相对应则人事较受重视,祀典只剩下井然有序,轮流奉祀先王先妣。礼仪性的增加毋宁反映了巫术性的减低,若干先公、先臣的隐退,则划分了人鬼与神灵的界限,可见重人事的态度取代了对鬼神畏惧而起的崇拜,这是新派祭祀代表的一种人道精神。当然新旧两派免不了激烈斗争,最后妥协的结果是发觉人实在有限,那么信奉祖先神话也是不可避免,只不过不再毫无保留地崇拜图腾和自然神。这种合流开启了新的神道设教的新传统,不仅安定了当时的世道人心,而且为后世的儒家政治法律哲学开了先河, 为中国的政治权威设下了民意人心的规则与约束。[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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