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献中关于夏商司法的记载寥寥无几,主要载于《尚书》和《周易》中,基本上都是关于司法中出现的刑罚和刑具的记载。
首先来看《尚书》,即便将有争议的古文经中《尚书·虞夏书》《尚书·商书》等篇目列入,可考的夏商司法情形也不过这么六七条的样子。
(1)“……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97]
(2)“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98]
(3)“成汤放桀于南巢,惟有惭德。”[99]
(4)“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100]
(5)“太甲既立,不明,伊尹放诸桐。”[101]
(6)“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102]
(7)“今商王受弗敬上天,降灾下民。沈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惟宫室、台榭、陂池、侈服,以残害于尔万姓。焚炙忠良,刳剔孕妇。”[103]
其中第(1)(2)(6)条来自今文经,是比较可靠的文献,且其意思一致,“孥戮” “劓殄”学界均作“族诛”义,合族诛灭,即“罔有攸赦”。这一点似乎是从上古时代的“盟誓”刑发展而来,不同的是“孥戮”或“劓殄”采取的是更为极端的方式将人彻底清除出氏族共同体。第(3)(4)(5)(7)条则来自伪古文《尚书》,(3)中提到了一个刑罚“放”,类似于后世的流刑,商汤放桀,是一个比较有名的故事,但历来受人怀疑,战国时齐宣王似认为不可能,问博学的孟子,孟子也只能回答“于传有之”[104],认为传说是如此。(4)被认为是商朝大臣伊尹所发的训示,其中提出了著名的“官刑”——三风十愆,如果臣子对其主有三风十愆的罪行不进行匡正,则要受“墨刑”的惩罚。(5)则是伊尹放太甲桐宫之例,和(3)一样,涉及“放”刑。虽出自古文,但鉴于史书中关于盘庚迁殷后的事迹,已经由当代甲骨文专家根据出土文字加以确证[105],是可以推测《史记·殷本纪》关于太甲的记载并非杜撰,且桐宫故址亦有所据[106],故伊尹放太甲并非全是空穴来风,由此推知,夏商时期存在“放”刑,是完全有可能的。(7)则出自伪古文的《周书·泰誓》,这篇相传是武王伐纣,于孟津渡河时的誓师之辞,辞中揭示了商王的罪恶,从语气和所示的纣王残暴之语来看,应该是后世伪作无疑,但是其提到“罪人以族”,即商朝有族刑之说,则确无疑义。之于“焚炙”和“刳剔”,可归为商纣酷刑,而非常刑。总之从文献记载来看,相对可信的,就是商朝至少存在族刑和流放刑这样的刑罚措施。
其次再来看《周易》,如上文所述,《周易》的制作年代殊难判断,伏羲说、文王说、周公说、春秋战国说都能见到。通说以为伏羲画八卦,文王演六十四卦,孔子作“十易”,但这也是经过汉儒演绎过的说法。不过我们姑且还是按照上述胡朴安先生的说法,将周易的《上经》看成是原始时代至商末的历史,原始时代蒙昧不可述,将之统括为夏商时期先民的活动也能说得通,那么综合《乾》至《离》的《上经》三十卦,我们看到与司法用语相关的则有这么几处:(www.xing528.com)
(1)“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107]
(2)“上六,拘系之,乃从维之,王用亨于西山。”[108]
(3)“初九,屦校灭趾,无咎。”[109]
(4)“上九,何校灭耳,凶。”[110]
(5)“上六,系用徽纆,窴于丛棘,三岁不得,凶。”[111]
解易作品汗牛充栋,很多存在牵强附会之嫌,有学者单纯根据卦爻辞中的字词,用其现代义来解释,比如看到以上(1)中有“刑人” “桎梏”字样,再联系到《蒙》卦具有发蒙教育的意思,遂认为这是对受刑之人进行发蒙、教育,帮助他们从桎梏中解脱出来。实则这样的理解是不了解卦和象之间的联系所致。这方面胡适先生说得浅显明白:“一切变迁进化,都只是一个‘象’的作用……‘象’是原本的模型,物是仿效着模型而成的……先有一种法象,然后有仿效这法象而成的物类……孔子以为人类历史上种种文物制度的起源都由于‘象’,都起于效仿种种法象,这些法象,大约可分两种,一种是天然界的种种‘现象’;一种是物象所引起的‘意象’,又名‘观念’。”[112]显然,这个卦象的“象”,并非实相。袁庭栋先生解释是:“由于迷信活动的特点,对所卜问的事物必须要有多侧面的,乃至由某种理论联系着的完全不同的解释,所以,这些占卜的文字记录不可能是详尽而确切的,而只能是既十分简单又有着多种理解的文字。”[113]所以如果一个卦中谈到“刑”,谈到“桎梏”,未必讲的就是“刑”“桎梏”行为或者实体本身,而有可能是以之作为“意象”,而阐发一定的道理。我们且来看上述爻辞。
(1)为《蒙》卦的初六爻。蒙主要有启蒙、发蒙之义。利用刑人,用说桎梏。“说”通“脱”。大概意思应该解释为教育或者启蒙,应当像用刑那样果断而坚决,从而使得受教育者从桎梏中解脱出来。爻辞本身并非讲司法,而只是借用了司法活动中的“刑”和“桎梏”的物象,引起“发蒙”的意向。不过由此可知,至少在作词爻辞时,现实生活中已经有“刑”和“桎梏”的存在。“桎梏”,《说文解字》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其他《广雅·释诂》等籍解释与此大同小异。 “桎梏”因此也就是木制的脚镣手铐,用以束缚人,是一种械具或刑具,夏商时已经用于司法活动中。上文(2)中的“拘系”亦有限制人身自由义。(3)(4)两项的“校”,亦解为“桎梏”义,具体到(3)指出木制的脚镣,而(4)则指木制的枷锁。至于(5),可理解为将人用绳索捆住,拘禁起来。拘禁的地点为“丛棘”,古时为了防止犯人逃跑,在拘禁地四周用荆棘堵塞,这就是最初的监狱,后世遂常常用“丛棘”指代监狱。
由上述《易经》中不多的材料,我们可知夏商时已经出现了“桎梏”等司法械具或刑具,并且出现了监狱这样的国家机器。当然“桎梏”在后来亦可以做广义解,即“受刑”之义,如孟子云:“桎梏死者,非正命也。”[114]这里的“桎梏”,不一定是被手铐脚镣拘系而死,而泛指犯罪受刑而死。但同样可反证,至少此类刑具或者械具的长期存在。
此外《史记·夏本纪》《史记·殷本纪》中,亦提到不少的刑罚和刑具,至纣王,更是酷刑繁多,对此前已提及,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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