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得举用事二十年,而尧使摄政。摄政八年而尧崩。三年丧毕,让丹朱,天下归舜。而禹、皋陶、契、后稷、伯夷、夔、龙、倕、益、彭祖自尧时而皆举用,未有分职……舜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维明能信。’……此二十二人咸成厥功: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87]
唐人张守节为《史记》所作“正义”中提到皋陶为:“高姚”二音,而唐人司马贞为《史记》所作“索隐”中对皋陶的生平解释为:“皋陶,字坚庭,英、六二国是其后也。”皋陶的第一次出场,是在舜将国家事务作分配的时候。从上述《史记》引文中,我们可以推知,皋陶,在尧帝时期,已经是一个重要的大臣,排名仅列于禹之后,是以皋陶在古史中的地位极高,与尧、舜、禹并列为“上古四圣”。不过尧帝时期,国家事务的专门化程度还比较低,所以虽然皋陶为重要大臣,但是其分管的工作并未明确,这就是文中所称的“未有分职”。等到了舜帝时期,即开始分职授权。首先授禹平水土,禹谦让于稷、契与皋陶,被舜阻止。此时,皋陶排名在禹、稷、契之后,这并不意味着其地位降低,当时舜分配职务时,是按照事务的紧迫程度和个人的才能来排序的,当时最为重要的事务是治水,禹的父亲即因治水不利而遭到尧帝的惩罚,禹平水土一定程度上也是子承父业,家学渊源,所以禹是第一个被安排工作的。第二个是弃,即稷,弃是主管农业生产的,因为舜认为当时“黎民始饥”,所以让百姓能够免于饥饿,自然是头等大事,所以让弃“播时百谷”。第三个被安排工作的是契,契被任为司徒,主管教化。因为舜认为当时“百姓不亲,五品不驯”,百姓吃饱饭后,不够驯良,必得教育,所以契排第三。第四个出场的就是皋陶了,所谓“蛮夷猾夏”,宋代裴駰在《史记集解》中引郑玄的解释为“猾夏”,指“侵犯中国也”,也就意味着,当时华夏民族受到方外或者野蛮部落的侵犯或战争威胁。而“寇贼奸宄”,郑玄则释为“由内为奸,起外为宄”,这两句连在一块儿,实际上就是当时华夏族人面临着内忧外患,内部有奸细出卖,外部还有敌人侵犯。于是舜要求皋陶作“士”,也就是司法官,《史记集解》中引马融的话,称之为“狱官之长”,而《史记正义》则解释为“若大理卿也”。很明显,皋陶履行司法职责,当然“士”还不仅仅是狱讼官长,还有军事意味,对外负责抵御侵略,对内负责镇压叛乱。由此可见,舜安排职务,实际上有一个次序,首先是安全的需要,当时就是治水,然后是基本生活的需要,即农业,然后是社会交往的需要,即礼教,这个与后来孔子的教义若合符节,即庶(安全)后,需要“富之,教之”。[88]如果教化不行,又该如何处理呢?那么只能用兵、刑二法来处理,从舜交代给皋陶的任务,我们能够看出“兵狱同制”“刑起于兵”的影子,同时也可以看出,“刑之辅教”的味道。所以皋陶地位虽然仅次于禹,但因为工作的性质,被安排在第四个出场。这个次序,同后来《周礼》六官中的天、地、春、夏、秋、冬,亦有几分相似,皋陶负责的领域,属夏秋之官。
至于“五刑有服”,结合《史记集解》和“正义”中马融和孔安国的解释,五刑就是墨、劓、刖、宫、辟奴隶制五刑,有服就是“服,从也。言得轻重之中正也”。连起来解释就是五种刑罚的运用要轻重适中,用今天的语言就是法律的适用要公正适度。至于“五服三就”,据马融的解释,就是“大罪陈诸原野,次罪于市朝,同族适甸师氏。既服五刑,当就三处”。如果按照“大刑用甲兵”的道理,那么所谓的“大罪陈诸原野”,实际上就是诉诸战争,在原野中列好兵阵,加以讨伐。“次罪”则在公开场合加以刑戮,而“小罪”则在偏僻的地方执行,保持一个受刑之人的体面。所以“五服三就”,实际上意味着行刑需要考虑到场合和犯人的尊严之意。
而“五流有度,五度三居”,据马融的看法是如果人在八议,即后来西周的八辟之列,君主不忍肉刑,于是五刑按照其轻重等级,改为五流,所谓“度其远近,为三等之居”(“正义”引孔安国语),这三等之居,包括大罪投四裔、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所谓四裔,实际上已经不在文明圈内,这点类似于驱逐出族群的意思。而九州之外,属于文明的边缘,此中国之外,则是不在华夏族中心地带,属于华夏族的边缘。通过有等差的处罚,从而对犯罪行为进行威慑。
只有处罚公正且适度,才能让他人信服,这就是“维明能信”。这些教导,实际上是舜对于刑罚的目的、性质和执行方面的总体意见,这些意见,可能构成了中国最早的法理观念。
那么皋陶接受了舜的任命,表现如何呢?《史记·五帝本纪》中记载得极为简略,就是“平”“公平”,人民信服。在最初的出场中,皋陶作为第四个出场的人物,尚属配角,主角是帝舜,但是从舜的语言中,我们可以看出舜对皋陶的倚重,皋陶工作的艰巨以及皋陶人格的高尚之处。
皋陶作为主角出场,则是在《史记·夏本纪》中:
“皋陶作士以理民。帝舜朝,禹、伯夷、皋陶相与语帝前。皋陶述其谋曰:‘信其道德,谋明辅和。’禹曰:‘然,如何?’皋陶曰:‘于!慎其身修,思长,敦序九族,众明高翼,近可远在已。’禹拜美言,曰:‘然。’皋陶曰:‘于!在知人,在安民。’禹曰:‘吁!皆若是,唯帝其难之。知人则智,能官人;能安民则惠,黎民怀之。能知能惠,何忧乎驩兜,何迁乎有苗,何畏乎巧言善色佞人?’皋陶曰:‘然,于!亦行有九德,亦言其有德。’乃言曰:‘始事事,宽而栗,柔而立,愿而共,治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实,强而义,章其有常,吉哉。日宣三德,蚤夜翊明有家。日严振敬六德,亮采有国。翕受普施,九德咸事,俊乂在官,百吏肃谨。毋教邪淫奇谋。非其人居其官,是谓乱天事。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吾言厎可行乎?’禹曰:‘女言致可绩行。’皋陶曰:‘余未有知,思赞道哉。’”[89]
这段话,是在舜的朝廷会议时皋陶与禹的对话,主角是皋陶,皋陶重点讨论“以德化民”“以德治国”的重要性。皋陶的言论很明显和《尚书·皋陶谟》文句相似,司马贞《史记索隐》就认为此取《尚书·皋陶谟》为文。所谓“谟”,就是治国之谋略,皋陶的这段话非常重要,属于战略性的言论,此中可见“德教”的重要性。我们需要注意,皋陶作为“士”,固然是以法为业,但是作为参与国家大政的,他却并没有以法为尚,而是强调慎独修身,为长久之道。很明显符合后来儒家的理念。这段话放在皋陶身上,似乎太超前了。古代即有人怀疑此语的真实性,且这段言论为古文《尚书》中语,而古文《尚书》诸篇,据清代学者考证为晋人伪造。不过,鉴于这段话在治国方略上的重要性,所以即便有人怀疑真伪,但是其权威性却终清之世为人承认。(www.xing528.com)
在《史记·夏本纪》这段话之后,又有两段,则是舜和禹的对话以及禹对治国之道的阐发,大体还是治国以德为本,作为国君,应该亲贤臣,远小人。而作为臣子,则应该为君主股肱耳目,尽心辅佐。接下来,则是这样的结果:
“皋陶于是敬禹之德,令民皆则禹。不如言,刑从之。舜德大明。”[90]
作为舜之下的仅次于禹的股肱大臣,能够尊重禹,并维护禹的权威,其中重要的原因还是禹有“德”。而皋陶在树立禹的权威过程中,亦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因为皋陶是司法官,对于不听从禹的话,逆德之人,皋陶“刑从之”,从中亦可见到“出礼入刑”的影子,德之所去,刑之所取。德刑的关系在皋陶那里得到了很好的诠释。
这段之后,皋陶的故事也接近尾声,皋陶配合舜、禹的政策:
“皋陶拜手稽首扬言曰:‘念哉,率为兴事,慎乃宪,敬哉!’”[91]
这段话很有警示意味,皋陶此时又作为风宪之官,所谓念哉,就是皋陶时刻率同群臣念帝之戒,率臣下为起治之事,慎重对待法度,各自奉公职守,兢兢业业。
皋陶的地位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最后帝禹打算荐皋陶代己,如果禅让传说能够成立,则皋陶很可能就是下一个禅让的对象,不幸的是,皋陶死在了禹之前,于是最后大禹封皋陶之后于英、六。
这就是《史记》中所载皋陶的事迹。根据李学勤先生的看法,这种古史很多流于传说的成分,难成信史。所以20世纪上半叶,“古史辩”学派兴起时,连禹存不存在都成为怀疑的对象。而随着后来“古史重建”一派的兴起,人们逐渐发现,这些古史传说,即便很难说某一个人的信史,但是作为华夏先民,他们的故事往往是一个人群的记忆。所以李学勤先生号召“走出疑古时代”,用更为详尽的考古资料来重建古史和解读古史。[92]
所以皋陶即使不是某一个具体存在的人物,也代表了一种正直、勤勉、公平、睿智且讲求道德的人文初祖的形象,尤其是他在治国以德礼和制法公正这两者间达成了一个完美的平衡,这就是《史记》所展示的皋陶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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