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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怀孕的原因和如何保护公民名誉权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镇医院大夫见A某下身出血不止,便将A转妇产科诊断。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镇医院大夫的行为已构成了对A女名誉权的损害。鉴于上述,镇医院应对侵害A女名誉权承担民事责任;A女虽为精神病人,但是她依法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少女怀孕的原因和如何保护公民名誉权

【案例】A女18岁,患有精神病,但家里管得较严,一般平时不允许她单独外出,以防招惹麻烦。一天姐姐带她下地干活,A女突然觉得腹部疼痛,于是其母急忙将A送到医院诊治。镇医院大夫见A某下身出血不止,便将A转妇产科诊断。妇产大夫未作任何试验,当即认定A某已怀孕,且现在流血过多,属不完全流产,要求A某签字,才能为她治疗。A的母亲再三提醒医生A有精神病,从未单独出过门,不可能怀孕,千万别弄错了。可大夫仍坚持自己的意见。A女这时仍流血不止已昏厥,其母无奈只得签字。第二天一早,流血止住了。A的母亲即带A乘长途车到县医院复诊,县医院经妊娠试验,证明A女并未怀孕而是属于青春期月经紊乱和功能性子宫出血。为此,A母找到镇医院要求更正在诊断上发生的失误,否则A的家人今后都没面子见人。镇医院大夫以为A母无理取闹,有损医院声誉,就打电话到A母所在村让村里领导好好教育教育A母,并在医院走廊里大声对A母说,镇医院的诊断没有错,你女儿就是不完全流产。消息很快在村里转开:A女虽疯,未婚先孕。从此A的母亲及姐姐一出门,就有人朝她们讽笑,抬不起头来。弄得一家人都很不愉快。后经邻居指点,他们告到了法院

【评析】无中生有,捕风捉影,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一些人道德观念不强,法制意识淡漠,专以打听、谈论他人隐私,小道消息为乐,其行为是卑鄙的,其灵魂是肮脏的,最终也是会受到惩罚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当公民、法人的名誉受到他人侮辱,诽谤或其它侵害时,侵害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www.xing528.com)

本案中,镇医院大夫的行为已构成了对A女名誉权的损害。①有损害事实,客观上,因为镇医院的所作所为,A女的名誉权已受到了侵害。②镇医院的行为有违法性。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别说A女未怀孕,就是身怀有孕,少女未婚先孕的事虽属违规,但绝对属于不愿公开的个人隐私。镇医院将他人不愿公开的隐私予以公开(在走廊里大声说话),其行为违法。③正是因为镇医院的违法行为才造成了A女名誉权受到侵害。④侵害人,镇医院的有关医生在走廊里大声说话,主观上有过错,应该考虑到这样说话的后果。鉴于上述,镇医院应对侵害A女名誉权承担民事责任;A女虽为精神病人,但是她依法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操练】列举3个日常生活中名誉权受他人侵害的案例,并考虑如何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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