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快速仲裁规则在水利水电建设索赔中的应用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快速仲裁规则在水利水电建设索赔中的应用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言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快速仲裁规则,主要用于当事人希望用快速省钱的仲裁程序来解决一些小的争端。快速仲裁规则是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的一个替代规则。当事人还可达成一致,将快速仲裁规则适用于款额不超过某一限额的争端。快速仲裁规则第一章仲裁人第一条仲裁人的指定仲裁庭只有1名独任仲裁人,并且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来指定。第六条驳回申请如果仲裁院对争端很明显缺乏管辖权,将驳回仲裁申请。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快速仲裁规则在水利水电建设索赔中的应用

(1995年7月1日颁布并实施)

前 言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快速仲裁规则(以下简称快速仲裁规则),主要用于当事人希望用快速省钱的仲裁程序来解决一些小的争端。

快速仲裁规则是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的一个替代规则。当事人自己可以选择使用两个中的哪个规则,应列在合同中确定有关规则的仲裁条款中,或者在发生争端时列在单独的协议中。

当事人还可达成一致,将快速仲裁规则适用于款额不超过某一限额的争端。

这两个规则非常相似,但快速仲裁规则与规则相比较有如下的突出特点:

(1)只有一个独任的仲裁人(第一条 );

(2)除了申诉书和答辩书之外,当事人只允许向仲裁院提交一次书面陈述(包括证明文件)。文件必须简要并且必须在10天之内提交(第十二条 );

(3)只有在当事人要求时和仲裁人认为有必要时才开庭(第十六条 );

(4)必须在3个月内做出裁决(第二十一条 )。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要求的情况下给出裁决的原因(第二十三条 )。

(5)仲裁人的费用和仲裁院的补偿费,根据仲裁院颁布的规定为一固定费用,取决于争端的额度(第二十四条 和附注)。因此,在进行仲裁程序之前即可计算出费用。

快速仲裁规则

第一章 仲裁人

第一条 仲裁人的指定

仲裁庭只有1名独任仲裁人,并且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来指定。如果仲裁人死亡、辞职或被解职,仲裁院将指定1名新仲裁人。

第二条 仲裁人公开的责任

对于1名被问到他是否愿意接受被指定为仲裁人的人,应当公开出可能导致他造成不公正或不独立(即不合格)的任何情况。如果他被指定为仲裁人了,他应立即向当事各方公开他的情况。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人如果知道了可能造成偏袒的任何情况,必须立即通知有关各方。

第三条 对仲裁人的异议

任何一方对仲裁人提出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他应将此异议通知仲裁院和其他当事人。

在当事人知道所声称的不合格情况之后,应立即提出异议,但无论何种情况,应在知道情况后的30天之内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根据本条要求对仲裁人提出异议,即被视为已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

关于异议是否成立,由仲裁院作出决定。

第四条 仲裁人的解职

如果仲裁院发现仲裁人不合格,仲裁院应将仲裁人解职,仲裁院还可以任何法律上的理由或当仲裁人未能以适当的方式履行他的职责时决定对仲裁人解职。

在作出解职决定之前,仲裁院应当征求当事人和仲裁人的意见。

第二章 程序的开始

第五条 仲裁申请

仲裁从一方当事人填写仲裁院仲裁申请表开始,该表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2)争端的性质;

(3)由申诉方提交一份初步申诉陈述;

(4)索赔依据的协议副本和仲裁协议副本,如果它未包括在索赔的协议中的话。

第六条 驳回申请

如果仲裁院对争端很明显缺乏管辖权,将驳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 被告方的答辩

如果仲裁院对争端有管辖权,由仲裁院将仲裁申请送达被诉方。要求被诉人提交一份陈述对申诉方所提出的仲裁申请进行评论。

如果被诉人希望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提出反对,这种反对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如果被诉人希望进行反诉或抗辩抵消,应在答辩中加以说明,包括争端的性质和初步的申诉陈述,任何反诉和抵消的基础必须符合仲裁协议。

被告的答辩应送达到申诉方。应给申诉方一次机会对被诉人反对和抗诉提出意见。

不提出书面陈述并不妨碍案件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第八条 评述和时间限制

仲裁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对提交给仲裁院的书面陈述进行详细陈述,如果申诉人没有遵从此要求,仲裁院可以决定驳回此案。如果被诉人没能遵从此要求提出详细陈述,并不妨碍仲裁继续进行。

如果被诉人没能对反诉或抵消抗辩提出详细陈述,仲裁院可以驳回这种反诉或抗诉。

如果仲裁院要求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任何行为,仲裁院可以延长该期限。

第九条 保证金

仲裁院决定应付给仲裁院的保证金款额,该款额连同所产生的利息即作为仲裁费用的保证金。根据仲裁院公布的规定,该款额为固定数(见附注)。仲裁院可以对反诉和抵消抗诉单独决定一定费用。在仲裁过程中,根据仲裁人的通知,仲裁院可以决定增加应付的保证金额。

按程序规定,保证金应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但一方当事人也可支付全部保证金。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支付要求的保证金,仲裁院将给另一方当事人机会来交齐保证金。尽管如此,如果这个支付要求未能满足,案件将全部或部分驳回或终止。

在仲裁过程中和仲裁之后,仲裁院可以使用保证金来支付仲裁人的费用和其他仲裁过程费用。

仲裁院可以决定保证金包括部分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

第十条 仲裁院的决定

当按第五条 至第八条 交换完书面陈述之后,仲裁院已经清楚是否有管辖权,这时:

(1)指定1名仲裁人;

(2)确定仲裁地点,除非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地点;

(3)决定保证金额及支付保证金的时限。

第十一条 向仲裁人提交案件

一旦指定了仲裁人和收到了保证金,仲裁院即将案件交给仲裁人。

第三章 仲裁人面临的仲裁程序

第十二条 仲裁人所面临的程序

仲裁人应确定仲裁的程序。确定程序时,仲裁人应遵从这些规则,同时也应遵从仲裁协议条款和当事人的愿望。

仲裁人应公正、切实和快速地处理案件。应给各方以充分的机会来陈述他的情况。

各方应尽力限制案件的范围。

仲裁人应准备一份程序的时间表并分发给当事人。

除仲裁人由于特殊的原因另有决定外,应适用下述程序:

(1)除申诉陈述和辩护陈述外,每个当事人只允许提交一份书面陈述,包括证据的陈述;(www.xing528.com)

(2)陈述必须简要;

(3)提交文件的时限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仲裁人可以命令一方最终陈述他的索赔要求和原因以及他所依据的证据。在这种陈述的期限结束后,这方当事人不能修改他的索赔要求,也不能提出另外的证据,除非由于特殊的原因经过仲裁人允许。

第十三条 语言文字

除非当事人就语言文字或仲裁程序中所适用的语言文字已达成协议,否则仲裁人将决定适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四条 申诉陈述和答辩陈述

1.申诉人应提交一份申诉陈述,除非以前提供的案卷中已包括这些资料,否则该陈述应包括;

(1)申诉要求;

(2)索赔所依据的具体事实。申诉陈述还应包括索赔所依据的证据的初步陈述。

2.辩护方应提交一份答辩陈述,除非以前提供的案卷中已包括这些资料,否则该陈述应包括:

(1)辩护方对申诉方的索赔要求是否接受或接受到什么程度或反对;

(2)如果全盘或部分否认该索赔,这种否认所依据的具体事实情况及确定辩护人是否接受或否认申诉人所依据的事实,如果辩护人这样抗诉的话;

(3)如果采用抵消或反诉方式来抗辩的话,给出所依据的原因。辩护陈述还应包括辩护人所依据的证明的简要陈述。

第十五条 对申诉陈述和辩护陈述的修改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修改陈述使他的案子仍然符合仲裁协议的要求,当事人可以修改他的申诉陈述或辩护陈述,除非仲裁人认为提出修改的时间不合适,对另一方当事人可能造成损害或其他情况等。

仲裁过程这一段应平等地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进行抵消抗辩或反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开庭(口头听证)

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要求下和仲裁人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安排开庭(口头听证)。

如果举行听证,仲裁人在听取当事人的意愿后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期限及如何安排,包括提供证据的方法等。

第十七条 证据

在仲裁人的要求下,当事人应说明其所依据的证据,指明各证据要证明什么,并提交所依据的书面证据。

仲裁人决定是否提交书面誓词。

如果仲裁人认为某种证据是不需要的,或者是无关的,或可用其他简单的方法即可证明的,或只用很少的费用即可证明的,仲裁人可以拒绝提供这种证据。

在认真审阅和评价在仲裁过程中显露出来的各种情况后,仲裁人应确定案件中哪些事情已被证明了。

第十八条 专家

除当事人另有决定外,仲裁人可以指定一名专家对某项特定事项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未出庭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未表明其有效的原因情况下未出席开庭或未尊重仲裁人的命令,这种缺席并不妨碍仲裁人进行案件仲裁或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 不规则程序的弃权

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有对偏离仲裁协议规定,或其他适用规则提出反对,则被视为他已放弃了他对这种偏离提出反对的权力。

第四章 裁 决

第二十一条 作出裁决的时间

在将案件交给仲裁人之后的3个月之内应作出裁决。然而,在仲裁人的要求下,如有特殊原因仲裁院可以延长此期限。

第二十二条 单独的裁决

在当事人的要求下,当事人之间争端的单独问题,或事件的部分问题,可以作出单独裁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部分地接受了一项索赔时,仲裁人可以就已接受部分作出单独裁决。

在一方当事人反对,只有在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单独裁决。

第二十三条 裁决

应在仲裁地点作出裁决。仲裁人应在裁决书上签字,并且裁决书上除了当事人和仲裁人的资料外,还应包括一项命令或声明。裁决书还应简要地包括各方当事人要求的赔偿额及支持文件。当事人可以要求在结束陈述之前作出推论性裁决。

如果达成和解了,在当事人的要求下,仲裁人可以在裁决中确认这种和解。

第二十四条 费用

仲裁院根据仲裁院颁布的规定(见附注)来决定给仲裁人和仲裁院的补偿费用。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在裁决中,仲裁人应命令当事人支付仲裁院确认的款额。

按规则,应命令败诉方支付上述费用和另一方的费用。在决定哪方应支付费用时,仲裁院应考虑哪一方延误了仲裁过程或由哪一方造成了仲裁费用的增加。甚至只为费用问题可能作出一项裁决。

第二十五条 裁决的改正

在裁决中有明显的计算错误或誊抄工作中的笔误,仲裁人应予以改正。

在收到裁决书后的30天内,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人可以对应该在裁决中决定而未决定的问题作出决定。

在收到裁决书后的30天内,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人可以提供一份作出裁决的解释说明。

在仲裁人按本条规定采取任何行动之前,给予各方当事人一次机会以表示他们的观点。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裁决书的归档

在结束仲裁程序之后,仲裁人必须将裁决书和在仲裁中发出的书面命令,以及所有纪要提交一份给仲裁院归档。

第二十七条 生效

本快速仲裁规则于1995年7月1日起生效

附注

为仲裁程序费用所确定的应付的保证金金额及确定仲裁人酬金及仲裁院补偿金的规定。

1.确定保证金金额的费用表。构成仲裁费用保证金金额是根据附表-1中争端的额度来确定的。如果一个案件预计要比正常案子花费很多或很少的工作量,仲裁院可以不按附表-1中规定的额度确定。

如果争端的额度不能确定,保证金金额将根据对案件规模进行的评价来决定。

附表-1 确定仲裁保证金金额的标准计算表

① 争端的金额为索赔和反索赔中要求的金额,利息索赔除外。

2.确定仲裁人酬金和仲裁院补偿金的费用表。根据附表-2中的争端额度来确定仲裁人酬金和应付给仲裁院的补偿金。如果案件比正常案件的工作量多得多或少得多,仲裁院可以不按附表-2中的规定确定其金额。如果争端的金额不能确定,将根据对案件的规模所作的评价来确定酬金和补偿金。除了仲裁人酬金之外,仲裁院可以确定给仲裁人的合理花费给予补偿。附表-2提到的金额不包括增值税

附表-2 确定仲裁人酬金和仲裁院补偿金的标准计算表

① 争端的金额为索赔和反索赔中要求的金额,利息索赔除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