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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附录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在销售合同中引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明确界定当事方各自的义务并减少法律纠纷的风险。13个贸易术语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变得更简单明了,每一个术语都被修订过。ICC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不同贸易领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保证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足以满足世界各地的商业需要。

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附录

(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

前 言

经济全球化商界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国际竞争的机遇,更多类的商品以更大的数量在更多的国家销售。但是随着国际销售中货物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加,销售合同的起草如不适当,产生误解和代价昂贵的交易纠纷的可能性也增加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其目的在于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在销售合同中引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明确界定当事方各自的义务并减少法律纠纷的风险。

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这个全世界无可争辩的合同标准就不断更新以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持同步。《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考虑了最近出现的无关税区的广泛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信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13个贸易术语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变得更简单明了,每一个术语都被修订过。

ICC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不同贸易领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保证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足以满足世界各地的商业需要。

ICC在此感谢以Fabio BortoIotti教授(意大利)为主席的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委员会下设的以Jan Ramberg教授(瑞典)为主席的贸易术语工作组,和包括Char Ics Dcbattista教授(主席,英国)、Robert De Roy(比利时)、PhiIippe Rapatout(法国)、Jcns Bredow(德国)和Frank ReynoIds(美国)在内的起草小组的所有成员。

国际商会秘书长玛丽亚·卡塔薇

引 言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端、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现在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进口人和出口人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

2.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

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1980年修订本引入了交至承运人(现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

在199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物操作,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

3.Incoterms 2000

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尽其最大努力通过ICC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Incoterms的这次修订期间,ICC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ICC与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Incoterms 2000这个版本,与Incoterms 1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 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

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无论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Incoterms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且对1990年以来Incoterms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受到的咨询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4.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约束。

5.Incoterms的结构

199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 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 工厂交货( 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 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该术语是卖方承当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但是,若双方希望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当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时,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如果卖方同意装载货物并承当费用和风险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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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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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 船边交货( 指定装运港)(www.xing528.com)

“船边交货( 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这一点与以前版本的内容相反,以前版本要求买方安排办理出口手续。但是,如当事方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手续,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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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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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 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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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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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 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港)

“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承运人是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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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但是,按照CIP术语,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P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IP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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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 边境交货( 指定地点)

“边境交货( 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而,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准确界定所指边境,这是极为重要的。但是,如当事各方面希望卖方负责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货并承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该术语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当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DES或DEQ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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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船上交货( 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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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码头交货( 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这和以前版本相反,以前版本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全部或部分进口时交纳的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但是,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将货物从码头运至港口以内或以外的其他点(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的义务时,则应使用DDU或DDP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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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U 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但是,如果双方希望卖方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风险,以及在货物进口时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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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P 完税后交货( 指定目的地)

“完税后交货( 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税费” (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EXW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小责任,而DDP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大责任。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但是,如当事方希望将任何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若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DU术语。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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