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这一问题涉及应雇主的请求工程师依据合同一般条件第67款所作的一个决定,该决定是在1998年7月21日由雇主提出请求的,1998年7月31日工程师作出的决定,并导致承包人以1998年8月26日的信函提交给评审团,评审团在1998年12月的现场访问期间对此项争端进行了听证。
(2)争端。本争端涉及量化问题,而雇主有权从承包人的报价中收回承包人并未交纳的关税这一原则并不存在争端。争端的细节包含在下面双方各自的立场报告中。
(3)承包人的立场。承包人对退还并未交纳的关税的计算方法表示拒绝,承包人承认目前还不能确定最终金额的计算,但请求评审团对工程师在依据第67款作决定中的行为以及决定的地位问题提出建议,也请评审团对扣关税的计算方法以及双方不能取得一致的其他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作为本争端的背景,承包人在其立场报告及听证陈述中对至今发生的事件作了如下解释。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价应包括所有的根据投标截止日28天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中国中央政府和四川省政府的条令和规定可能向承包人征收的税、费。此外,要求投标人根据指数乘以付款签证中的外币金额来考虑外币调差,承包人感到这一合同规定将导致补偿不足,必须用报价中的其他部分来弥补。按承包人的观点,已经或将以BOQ单价中全部直接费(即包括关税在内的)为基础计算的加成和调差有助于弥补这一不足。
承包人说在投标过程中他并不知道已开始了争取免除EH项目关税的努力,这一变化是通过合同预谈判协议中的下述条款首次引入合同的:
上述关税和杂费用于投标参考。如果关税和杂费增加或减少,雇主将根据第Ⅰ卷第2章第Ⅱ部分的第70.1(B)(1)(d)款进行调整。
如果中国政府批准免除原规定以外币交纳的这种税费,那么雇主将从投标价中扣减这种税费的外币。如果中国政府批准用人民币交纳这种税费,那么雇主将从投标价中的外币中扣减等值的外币,汇率风险由雇主承担。
雇主决定在合同生效前不可以改变现有的合同文件。雇主仍然打算扣除和/或降低某些税,希望从合同价中降低与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免税金额相等的外币。
如果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达成了协议,雇主将与承包人协商,双方共同签署一个变更令,同时合同文件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应予遵守。
合同开始执行后,政府同意免除EH项目的关税。
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早期的资金流困难,经双方同意,雇主暂缓从投标价中扣回关税。
MA2协议把部分返还关税时应付给雇主的利息(截止到MA2日期)考虑在协议内了。
承包人的理由是报价中关税的很大一部分是包括在6.1项进场费中的,这是因为在项目一开始进口设备时就要交纳关税。包括在6.1项进场费中的关税金额是16062000外币。承包人计划其他应付关税将在余下的工程施工过程中随着物品(比如零配件、消耗品、其他设备等等)的进一步进口逐步支付。承包人把“进一步进口”应付的关税金额分配在相关的BOQ项目(即工作项目)中。
在报价中,承包人是以全部直接费为基础考虑的间接费,约为97%。不过承包人并没有把16062000外币的关税作为考虑间接费的基数,因为这笔费用是按“即时支出”考虑的,在性质上它不能用于计算间接费。但是,所有工程项目(正如所陈述的,是含有关税成分的项目)都含有间接费,承包人认为所有间接费应作为一个整体保留(不能扣减任何部分)。承包人的理由是间接费是承包人管理费开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双方达成的协议只涉及关税的返还而不包括基于关税的间接费。承包人指出,基于BOQ单价中关税成分的间接费被用于弥补因采用规定的合同指数计算外币调差而形成的缺口。
一个相关的问题是承包人是否有权保留其报价中所考虑的与关税相关的调差。承包人认为保留是公平的合理的,弥补外币调差缺口需要保留全部的调差金额。承包人否认其有退还已收到的与BOQ工程项目有关的调差款的义务。
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变更中的关税。承包人已认可应退还按含有关税的价格计价的变更中的关税。为了按这一原则扣减变更中的关税,有必要评估哪些变更属于这一类型。承包人认为雇主没有这样做,按承包人的说法雇主希望从所有的变更中扣减关税。
关于雇主补偿承包人其在退场时支付的关税问题看来将被解决,雇主已同意按海关的收据给予补偿。
在利息方面,承包人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抵押金的利息计算问题,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很小(8000元人民币)。第二个是仍未退还的关税的利息计算问题,雇主的看法(被承包人拒绝)是利息应从本应支付关税(如果没有免税的话)的那一天起算。承包人的立场是利息应从承包人收到本应扣减关税的付款(BOQ项目)那一天开始起算。承包人引用合同预谈判协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该协议规定从投标价中扣减关税,承包人认为这就意味着是从经由月进度付款收到投标金额时起算。
(4)雇主的立场。雇主认为合同要求承包人返还承包人投标价中的所有关税,包括基于关税(BOQ单价中的关税)计算的间接费,也包括按BOQ单价支付的调差款中的关税。雇主认为,不按这一原则扣减承包人就会不公平地获利。
在雇主看来不能针对并不存在的开支支付间接费和调差。承包人被告知要交纳的关税中没有哪一项成为了实际开支,也就不存在得到与其相关的间接费和调差的权利。
雇主认为补偿承包人“抵押金”的币种问题双方已取得一致,无需评审团提出建议。雇主和承包人现在同意这一金额适用合同利率,但在计算上仍存在分歧,不过分歧很小。
雇主在其立场报告中说他将补偿承包人发生的涉及EH项目材料和设备的全部关税。
雇主对承包人BOQ单价中的关税含量提出争端,尽管承认雇主自己第一次提出的数字过高。雇主对承包人提交的展示件7明细表中数字的有效性提出异议,雇主认为该表曲解了投标书中的真实费用,在承包人的提呈中“进场费”中材料和设备的关税比例太偏于关税,相应地分配在BOQ项目中的关税金额就太少了,从而导致BOQ单价中关税含量百分比低于合理值。雇主提出的比例是进场费中关税与其他费用之比是1∶3。
(5)工程师的决定。工程师于1998年7月31日以EEC/ⅠJV/126/98函作出了决定,决定与上述雇主的立场一致。(www.xing528.com)
(6)讨论和调查结果。如果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备忘录时就确定了扣关税的详细计算方法(并同时调整BOQ单价),就不会出现现在的争端。此外,如果从一开始就扣关税,今天的争端的许多方面可能就已经解决。
评审团还发现确定双方都理解的明确的扣关税方法是雇主的责任,招标后的变化是雇主所希望的也是雇主极力促成的,然后雇主在承包人的要求不同意暂缓关税的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对合同安排的改变以及随后同意暂缓返还导致了混乱和争端。
评审团并不想现在就开始计算实际返还金额——特别是在双方都承认只有到项目临近结束时才可以进行最终的计算的情况下。评审团所做的是建立一些原则,评审团希望这些原则能够帮助双方进行必要的计算并找到双方都同意的数字。如果双方不能就最终金额达成一致,评审团愿意在今后给予进一步的协助。
评审团仔细地研究了承包人为证明16062000外币这一数字所列举的证据,评审团认为,承包人在其报价中把这一部分关税按进场费考虑是真实的。承包人陈述报告中名为展示件7的明细表作为随承包人投标书提交的其他资料的汇总是可以接受的。此外,评审团对承包人基于设备折旧(而不是设备成本)编制其标书是满意的。评审团认可表5.2.2-3第6.1项约2100万外币中的其余金额(近500万美元)是用于与进场费有关的材料和设备折旧的,表5.2.2 4证明了这一点。
至于BOQ中基于关税部分的间接费和调差,评审团仔细地研究了这些问题并得出结论:最公平最实际的方法是按如果从合同一开始就进行扣税会是什么情况这一思路考虑。按这一思路,16062000外币这一金额本身不会变化,这一金额(加上一些利息)就会从支付进场费的每一期月付款中按比例从承包人那里收回。至于承包人的BOQ单价,每一BOQ项目的直接费(外币部分)就会降低,降低的幅度等于关税含量的平均百分比。然后,再加上间接费就得出新的“毛”单价,这一新单价就是计算价格调整的基础(不包含关税及基于关税的间接费),评审团把这看成是反驳承包人声称基于以原BOQ单价的全部间接费和调差应保持不动这一主张的不可辩驳的理由。
至于承包人声辩基于包含关税的BOQ项目的间接费和调差可以形成弥补外币调差收入短缺的必需的收入,评审团不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是基于这样一种安排,评审团认可承包人在编标阶段并不清楚有可能免除关税,不过,评审团认为承包人不大可能在编标时就有意识地通过增加今后零配件、消耗品和额外材料的关税的间接费(而且是有赖于尚不清楚的调差)来弥补并不确定的可能根本就不存在的外币调差短缺,评审团的观点是还有其他一些比承包人声称的方法更可靠的手段也能够弥补短缺,因此,评审团拒绝承包人的这一主张。
关于变更中所含的关税金额问题,评审团在决定BOQ单价中关税含量的比例过程中已有所涉及,提请评审团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把变更令划分为以BOQ单价计价的变更令(因此应扣除关税)和没有采用BOQ单价而是“重新定价”的变更令。承包人提交的汇总表反映出迄今为止这两类变更几乎各占一半。评审团无法核实承包人的这一主张,但认为这一(简单的)工作可以由双方的代表进行。关税汇总表见表4.1。
关于利息问题,评审团研究了合同预谈判协议(第3.24.3款),在评审团看来,如果没有因免税而改变合同的话,承包人在他向海关交税到通过月进度付款收到相应的付款期间就要垫付关税,单价中的间接费使得承包人能够弥补这一短期垫付的费用(必须指出,评审团认为预付款仅仅是可退还的雇主向承包人的“贷款”,以便承包人为了雇主的利益降低报价中的管理费)。不过,只有当进度付款到达承包人手中时雇主才“支付”了关税,评审团认为如果雇主通过获得关税在被实际支付给承包人前生成的利息而获利将是不正确的。在实际支付给承包人前,雇主并没有“实际开支”,因此这种利息就是一个并不存在的本金产生的利息。评审团认为只有从雇主实际支付承包人那一天起产生的利息才属于雇主,也是现在该收回的。虽然可能会争辩说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获利了,但评审团认为这是由于雇主所作的变化造成的,这种利益只能是在哪儿产生就属于哪儿。此外,评审团还拒绝了承包人有保留与单价中所含的关税相关的间接费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另有争辩说承包人没有得到可用于弥补实际支付关税到通过进度付款收到相应付款期间因垫付关税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与间接费有关的利益。
表4.1 关税汇总表
双方都没有提出本争议是否涉及合同第70.2款的问题。因此,就本建议而言,评审团假定海关当局给予的免税并不一定需要起用第70.2款(继后立法)。
在以前涉及本合同的争端中,评审团已对合同利率(复利)提出了建议,评审团看不出有什么理由这一建议在本争端中不能使用。
(7)结论和建议。承包人在其立场报告中向评审团提出了几个具体问题,有些问题是关于工程师在依据第67款作决定过程中的行为的,评审团知道本建议没有对这些问题给予评论,评审团更愿意对双方有争端的原则和方法(在听证过程中所提出的)给予评论,希望能够使双方友好解决此项争端。正如前文所述,如果本建议所含内容不足以给双方提供友好了结的方法的话,评审团可以对具体问题提出进一步的意见。
承包人已准备退还约2700万美元外币,而雇主的索赔是4000万美元外币。评审团的建议既不完全支持承包人的立场,也不完全支持雇主的立场。如果双方接受本建议(这是评审团所希望的),返还金额会在这两个相差甚远的金额之间出现。
在承包人给评审团的提呈中汇总了双方对立的立场,即展示件1。现在评审团再次列出这一汇总表,并给出评审团的结论。
有关的必要计算,评审团留给双方完成。
根据上述调查结论,评审团建议承包人退还雇主其在投标中所考虑的关税本金,即表5.3.15 1中的20576252美元[9020000+7042000+5258000(5984809-726000)美元]减去双方同意删去“车辆”的743748美元。
评审团建议雇主接受承包人题为“合同金额—价格/直接费/间接费”的明细表(承包人开场陈述的展示件7)。
评审团建议雇主接受BOQ单价中关税含量为1.63%的这一比例,在计算以BOQ单价计价的变更中的关税金额时应采用这一比例。
评审团建议承包人接受雇主提出的承包人按BOQ单价中所含关税的比例退还已支付的和将支付的间接费的方法。
评审团建议承包人接受雇主提出的承包人按BOQ单价中所含关税的比例退还已支付的和将支付的调差款的方法。
评审团建议双方继续努力找出哪些变更是按BOQ单价计价的(因此应该退还一部分),哪些没有采用BOQ单价计价(因此无义务退还)。
评审团知道雇主已同意补偿承包人根据现行海关规定支付的与承包人进口设备退场有关的任何关税以及相关的费用。评审团建议这一协议继续得到遵守。
评审团建议双方努力解决在合同开始时承包人交纳的抵押金的利息计算方面存在的小分歧,分歧不足9000元人民币,不值得评审团进行详细的审核或提出建议。
评审团建议尚未退还的关税的利息从收到本可以扣回关税的付款的那一天开始计息。评审团知道MA2协议已考虑了一部分应付给雇主的利息,在今后的计算中应考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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