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1)本争端的涉及内容为,如何解释合同子条款60.10。本争端于1996年12月26日提交给争端评审团受理。
2)争端评审团于1997年6月现场考察期间针对此争端召开听证会,并于8月间再次集会形成本建议。
(2)争端。
1)经特殊应用条款对菲迪克标准格式第60.10款进行修改后,本条款最终措辞如下:
60.10工程师根据本条款或合同其他规定所签进度付款凭证中对承包人的应付款,遵照合同第47款,应由雇主在收到进度付款签证后56天和70天内分别对承包人支付当地货币部分和外币部分;如果签发的是合同第60.8款所述的决算付款凭证,雇主则应在收到付款凭证后56天和80天内分别支付上述款项。如果雇主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付款,雇主则应从应付之日起对所有应付款项以每延误一天按0.035%日利率与日自然增长的计息方式对承包人计付利息。本子条款的规定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第69款应有的权利。
2)合同条款60.10涉及另两项合同条款,即关于“竣工拖期赔偿”的第47款和关于“雇主违约”的第69款。但该两项条款均与所述争端无关。
3)本争端考虑的实质问题为,合同条款60.10所述利息是单利还是复利;如果是复利,应采用的计利(资本化)时段或周期是什么。
(3)承包人的立场。
1)承包人坚持认为,合同条款60.10所述利息应以每拖延一天按0.035%日复利进行计算。
2)承包人的依据理由是该合同条款的措辞、以及雇主用下列措辞对FIDIC标准格式所作的明确修改:
“每拖延一天按0.035%日利率与日自然增长”。
(4)雇主的立场。
1)雇主认为本条款的含义是,以12.775%年利率按单利计算(即0.035×365)。(www.xing528.com)
2)雇主的依据理由是:本合同条款并未提到“复利”。因此,任何应付利息只能按单利累计。雇主还引证了中国银行业实例和评审团以前所提的建议。
3)工程师根据合同第67款在1996年12月9日信函中作出决定。工程师决定中阐明子条款60.10仅为单利。但工程师准备(作为折衷)接受按年复利计算。
(5)评审团的考虑和建议。
1)评审团认为子条款60.10仅适用于迟付款项,即子条款60.10针对工程师根据合同第60款或合同其他规定签署凭证但雇主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支付的款项所规定的应付利息。
2)在听证会期间双方谈到,雇主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承包人支付工程师签证付款的现象极少。这类迟付款并未导致重大的利息支付问题。承包人表示,其意向不在追索这些款项。因而,评审团认为此时执行合同并不是要求运用子条款60.10对利息的规定。
3)所述争端中的利息问题并不涉及雇主迟付款,而是涉及对工程师滞签凭证付款金额的利息索赔。两者相差甚远,因为滞签付款凭证生成利息非属合同条款60.10的范畴。但在听证会期间评审团获悉争端双方有意向运用合同条款60.10解决其他问题。出于此因并为了帮助双方达成任何此类协议,评审团考虑对子条款60.10作出如下解释:
①评审团认为,本条款所含措辞(包括特殊应用条款替代措辞)必须据其本意进行解释和说明。只要措辞意思不是模棱两可,则其他证据(如合同文件之外的可获证词)均属无关。条款中的替代措辞是这样开头的:“与日自然增长”。
评审团认为此短语并非模棱两可,其表达的意思是将每天作为一个计算周期。换言之,基于当天开始时刻的未付款本金额度按0.035%日利率计算得出当天的自然增长利息额:在每一天结束时叠加本金和利息(资本化),计算得出新的未付款本金额度。
②评审团认为,合同引用的是以日为计算周期的0.035%日利率。所以,对此事宜评审团同意承包人的立场。
③评审团承认,这种解释可能不是特殊应用条款起草人的本意,但解释合同必须根据实际运用的措辞,而不是根据起草人意向中运用的措辞,或起草人本想表达的意思。评审团不认为其对合同条款60.10的解释与中国法律相左,或者与合同其他部分或其他条款相矛盾。
④因此,评审团建议:只要运用合同条款60.10(迟付款),或者只要双方同意运用合同条款60.10的规定,均采用0.035%日复利计息。
⑤在争端处理中,本实例是评审团第一次应邀对子条款60.10的规定进行解释,在评审团以前所作的涉及(两个标)利息支付的决定中,其产生利息的金额均与滞后签证有关。所以,子条款60.10不适用于上述理由。评审团的目的是针对每一具体实例建议其认为公正、合理的利率。关于评审团第9号建议,Ⅱ标承包人在其自己提交给评审团的文件中针对所谓的滞后签证金额索赔按12.775%年利率计算的合同利息。此利率对雇主是可以接受的,所以评审团认为没有理由争端那项承包人的陈述,或对子条款60.10(并非根据合同适用)进行分析。评审团相信,此声明可以消除合同各方对评审团早期决定可能存在的任何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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