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在Ⅰ标合同条件下,如果某一方对工程师依据合同第67款作出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将工程师的决定提交评审团寻求建议。
在承包人针对其宣称的超出合同范围的钻孔和灌浆费用索赔方面,承包人于1998年9月22日根据第67款寻求工程师作决定,工程师于1998年11月2日作出决定,承包人在1998年11月4日对工程师的决定表示不满意。由于已预见到工程师将拒绝这项索赔,所以承包人早在1998年10月9日就将此问题提交给了评审团,评审团在1998年12月的第16次现场访问期间对此争端和其他争端一起进行了听证。
在审慎地研究1998年12月听证期间提出的各种问题后,评审团于1999年1月重新聚会起草本建议。
(2)争端。此项争端涉及在拱坝混凝土的钻孔和灌浆方面承包人完成的钻孔和灌浆的费用责任问题,以下双方各自的立场对这项争端作了最好的解释。
双方都在听证之前向评审团提交了立场报告,在听证期间,双方作了书面开场发言,详细阐述了各自的立场,除此之外,双方还都对对方的立场作了书面反驳。
(3)承包人的立场。承包人指出在拱坝内实施了相当数量的钻孔、压水试验和灌浆,对于钻孔、压水试验和灌浆的范围并没有争端,双方的分歧在于承包人是否有权获得这些工作费用的补偿。
承包人的立场是合同规范并没要求在拱坝内钻探孔以便进行压水试验和后继灌浆,承包人执行了工程师发布的这方面的指示中的大多数,并认为这些指示是对合同的变更(根据合同一般条件第51.1款),应给予额外补偿。
在合同中有以下几项BOQ项目:
1)钻孔(BOQ第23项)。
2)灌浆孔的复钻(BOQ第24项)。
3)岩芯回收(BOQ第25项)。
4)压水试验(BOQ第26项)。
5)灌浆机组操作(BOQ第27项)。
6)缝和孔洞的灌浆(BOQ第128.1项)。
7)冷却水管的灌浆(BOQ第128.2项)。
8)混凝土中灌浆及冷却水管灌浆用水泥(BOQ第129项)。
另外还规定了额外进场和退场、清理和干扰的超额单价。
在承包人看来,这些BOQ单价适用于所实施的额外工作。
为了支持自己的立场,承包人指出工程师在钻孔、试验和灌浆开始后的19个月中一直用上述BOQ单价支付额外工作,但是当发现明显地要超出BOQ量时(按承包人的说法),工程师停止了这种支付。此时,工程师停止了签认钻孔和灌浆工作的付款,并扣回所有已支付的付款,理由是担心拱坝混凝土存在缺陷,所以钻孔、压水试验和灌浆是必须的。
承包人争辩说在没有具体的混凝土不透水性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合同义务是采用认可的工艺使大坝达到合理的行业质量标准,承包人认为他也是这样做的,只有个别部位除外,在其索赔中也把这些排除在外了。承包人认为,在所有其他部位都采用了较好的标准,工程师的指示超出了合同要求,因此是变更。
另外,承包人申辩,工程师指示的压水试验其压力远远超过施工缝灌浆最大允许压力。承包人指出,由附加孔注入大坝的大部分浆液没有驻留在坝体内,而是渗漏到廊道、排水孔内并从坝体表面渗出。承包人引述了1997年下半年进行的清理工作作为例子,在这次清理中发现原已清理干净的大坝底层排水廊道又有大量的浆液,承包人说浆液已堵塞了集水坑和排水泵。
承包人申辩拱坝的设计并没有包括各浇注层之间缝的止水。承包人认为不设止水是完全正常的,也符合行业标准。不过,这种设计允许坝体表面出现渗漏,这并不损害结构的耐久性和功能。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示的钻孔和灌浆试验旨在实现质量比合同要求的更好的完美的产品。存在渗漏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就没有满足合同规范,在承包人看来,大多数渗漏都会闭合而无需采取额外灌浆措施。
承包人不同意吃浆量、吕荣试验和声波试验都证明原来浇注的混凝土质量不好或不完美的说法,承包人认为吃浆量仅仅表明浆液渗漏到排水孔和廊道内了或从坝体表面渗出了,灌浆孔的布置是穿过施工缝的,离排水、廊道和坝体表面很近,由于采用过量的高压灌浆,浆液渗漏是不可避免的。
承包人申辩说,吕荣试验是用于测试岩石的透水性的,而不是为测试混凝土抗渗而设计的。另外,规范也没有提到把这种试验作为甄别所指称的劣质混凝土的标准。
承包人指出EH项目是再测量合同,采用的是竞争性招标,承包人没有(也不能希望承包人)在其报价中考虑用自己的钱进行超出合同规范要求的工作。
承包人索赔的另一个方面是灌浆作业中所用浆液的费用问题(基本上分三类:接触缝、混凝土中的孔洞和冷却管)。承包人指出,工程师没有采用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而是采用理论评估量外加25%。
为了支持其立场,承包人引用了条款Q和R,这两个条款规定付款应以根据指示而使用的实际水泥吨数(包括不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耗)计算。承包人说EH工程采用的规范在大坝施工界是普遍的,其意图是鼓励按规范规定的工艺尽可能多地注入浆液,承包人认为BOQ对实际吃浆量估计偏低这一事实并不能影响最终计量和支付,工程师不能单方面地改变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
(4)雇主的立场。雇主的立场核心是合同要求拱坝施工的标准要比承包人在钻孔和灌浆前所达到的标准高,因此雇主认为承包人原施工中的缺陷应由承包人处理,而不能增加雇主的费用。
虽然雇主承认不能期望“完美的混凝土”,但雇主认为如果承包人遵守了规范并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话,拱坝混凝土内就不会存在孔洞和渗漏通道。雇主指出在拱坝施工过程中发现了以下情况:
1)淅水。
2)混凝土超/欠压。
3)水平施工缝保护不够。(www.xing528.com)
4)冷却管保护不足。
5)养护不好。
6)暴雨时未采取保护。
7)水泥被混杂。
雇主认为,尽管规范没有规定混凝土的透水标准也没有规定测定透水指标的试验方法,但承包人既没有满足公认的行业标准也没有完成提供合同要求的具有耐久、抗渗和符合强度要求的可靠的产品(混凝土)这一一般义务。
雇主指出工程师指示的压力(10~20巴)并不高,这一压力是克服灌浆过程中的摩擦损失所必需的,50巴压力仅指示过一次,而且是用于混凝土与岩石之间的缝。
此外,雇主指出吃浆量过高表明混凝土内存在孔洞和渗漏通道,雇主认为这些孔洞和渗漏通道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
1)混凝土浇注前缝的准备不足。
2)在混凝土与模板、垂直缝和四周止水/浆片的接触方面,对水平施工缝上混凝土的收缩认识不足。
3)混凝土表面保护不够(水平施工缝表面存在明显的脚印和车辆轮迹)。
4)冷却管保护不够。
5)混凝土养护不当。
雇主对承包人认为大坝中的少量渗漏并不代表有缺陷也不需要处理这一观点表示反对,雇主认为吕荣试验公平地反映了大坝混凝土质量并证明质量没达到标准,因此需要采取钻孔、试验、灌浆这一程序。
在实际用浆的付款方面,雇主重申了上述立场中的许多观点。雇主申辩如果拱坝混凝土都按规定浇注的话,注浆量就会大大减少。在造成孔洞和渗漏通道的原因方面,除了工艺缺陷外(正如前文所列的),雇主还引证了配合比设计和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雇主对承包人所说的雇主并没有在施工过程中通知承包人工艺有问题表示反对,雇主指出在拱坝混凝土浇注过程中对承包人的方法多次提出书面抱怨,尽管由于这些抱怨情况略有改善,但工艺仍然达不到雇主认为按合同可以合理期望的标准。
在雇主看来,合同中接缝灌浆的目的并不是像承包人所说的那样,规范的目标主要是为了保证良好的施工缝交界面而不是鼓励向由于接缝准备不好或混凝土浇注不好造成的孔洞和间隙尽可能多地注浆,雇主的观点是对使用的全部浆液给予补偿就不能鼓励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施工和工程保护中尽心尽责。
雇主还谈到了配合比稠度问题,雇主认为配合比稠度的变化是承包人首先提出的,工程师指示0.45∶1的配合比是由于招标后减水剂的发展而导致的结果。雇主认为,所指示的或同意的配合比稠度及灌浆程序的改变是有利于承包人的,不能作为要求额外支付的理由。
作为对史拉德博士(Dr.Schrader)的内部破坏概念(劈裂理论)的回应,雇主的看法是,止水片在制造时所考虑要承受的压力就高于承包人所采用的压力。雇主强调不良的工艺是造成吃浆量过高的最根本原因。雇主进一步指出,与承包人所说的相反,注入到孔洞和渗漏通道中的浆液不应由雇主给予支付,因为可以认为这是维修缺陷。
在结论部分雇主提出了一个承包人的索赔中没有的问题,即承包人没有解释在大坝冷却管的灌浆中为什么理论吃浆量和实际吃浆量不一致。
(5)工程师的决定。工程师于1998年11月2日以EEC/ⅠJV/862/98函作出了对本项争端的决定,决定的内容已在上述雇主的立场中反映了,不再赘述。
(6)讨论和调查结果。本争端涉及施工质量——一个永远难以确定和裁决的问题。在本争端中,雇主明白地要求要得到结构稳定不渗漏的样板混凝土拱坝,这一要求在评审团看来是一个不能给予批评的目标。但是,评审团要确定的问题是雇主(通过工程师)是否超越了合同要求,是否在效果上提高了规范?如果是,那么承包人要求作为变更给予额外支付就是正确的。
在拱坝混凝土浇注期间,评审团约10次到现场访问,没一次访问不检查混凝土浇注情况,评审团成员亲眼目睹了承包人的方法和工艺。在评审团看来,虽然承包人的混凝土施工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总的来说采用的方法和工艺是合理的符合规范和可接受的拱坝大体积混凝土行业标准。
考虑到浇注在拱坝上的混凝土方量巨大,评审团认为所遇到的问题相对而言是很少的。承包人建立了生产能力足够而且配套的拌和、运输和浇注系统,用任何标准来衡量都是印象深刻的。评审团检查了底部廊道(没发现浆液),发现混凝土质量总的来说是好的。
评审团认可承包人所提出的一般来讲拱坝并不是绝对不允许渗漏的这一观点,大多数的渗漏通道将会按时闭合,不闭合的,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过,施工记录表明,在混凝土浇注过程中出现过问题并造成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比较明显的质量缺陷(缺少水泥、水泥混杂、粉煤灰超量等)已随着混凝土的浇注而得到纠正。但是,评审团也承认承包人的工艺有的时候达不到像EH这样的高拱坝所能合理期望的水平,工程师心中对混凝土质量的疑虑是合理的。考虑到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评审团认为,工程师有真实的理由怀疑混凝土的完整性和不透水性,从而指示钻孔、试验和灌浆。换句话说,确实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其他坝块和缝是不合格的(除承包人自己已纠正的外),需要钻孔查看。这是为什么评审团认为附加的钻孔、试验和灌浆的费用应由双方分摊的原因。
有了这一结论,评审团接下来考虑的是双方合理分摊的比例问题,在审核提交的记录之后,评审团认为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应占少部分,在评审团看来,不应超过总额外费用的20%。这一数字评审团认为反映了吃浆量大大超过能够合理期望的,从而说明存在不可接受的孔洞和渗漏通道的孔所涉及的工作费用。相应地,工程师的指示(占索赔费用的80%)应被认为是变更,承包人应得到相应的支付,变更金额应予调差并计算利息。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评审团再补充一点,像EH这样非常高的坝(中国最高,世界前十位)必须采用高标准施工,对规范也应相应地理解。承包人对拱坝混凝土有相当的经验,应该认识到所需要的质量。在评审团看来,拱坝混凝土浇注期间的某些工艺没有达到规定的和正常的标准。评审团认为,工程师指示进行调查是公正的,承包人应承担被发现有缺陷的部位的费用。所幸的是,发现有缺陷的部位是有限的,最终的结果是一个漂亮的大坝,这很大程度上是雇主、工程师和承包人之间合作的结果。
关于相关的浆液费用问题,评审团认为,合同确定的方法是按实际用浆量支付承包人。在确定最终的“额外”工作费用时,必须考虑按实际用浆量支付这一原则。
(7)结论和建议。
1)评审团建议向承包人支付(作为变更)承包人索赔的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实施的钻孔、试验和灌浆费用的80%,此外为了计算补偿金额,灌浆量应采用实际用浆量。
2)评审团建议根据上述1)建议计算的金额予以调差。
3)根据以前的先例,评审团建议对于根据本建议本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金额应计算利息(按以前确定的利率,复利),并支付给承包人,建议计息期从本应向承包人支付的那一天起算直到实际支付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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