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1998年6月12日,评审团作出了关于混凝土配合比变更的计量和支付的第17号建议,双方原则接受该建议。但是,在评审团表示可以提供进一步帮助的情况下双方又向评审团提出了该建议如何实际应用的问题。
在评审团1998年12月访问现场期间,评审团同意聆听双方的立场,必要时作出补充建议对一些问题予以澄清。
评审团得到了双方关于此问题的来往文函(下列的是这些文函清单),并在1998年12月7日举行了联合会议倾听双方的口头陈述。
(2)未解决的分歧。有两个问题双方要求予以澄清并提出进一步建议(将在后面分别给予讨论)。双方还就钢筋数量问题提请评审团注意,但评审团不能确定双方在这方面的分歧到底是什么,在1998年12月7日的会上对此问题也未作详细的讨论,评审团在没有弄清楚双方的观点之前不便提出意见和表示任何观点,评审团乐意在下一次现场访问期间就这一问题再次与双方会谈。
1)钢筋混凝土的单价。双方接受评审团建议的把大坝及相关建筑物的最终钢筋用量应与BOQ中对应的估算量(17100t)比较,就可得出理论的附加钢筋混凝土数量。双方接受这一附加量应按每平方米混凝土含60kg钢筋计算。
双方接受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理论附加钢筋混凝土量应采用超量混凝土单价,基本单价应该是评审团建议的混凝土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即BOQ第47~57项的加权平均。
在R17建议中评审团建议双方“ 选择一个反映钢筋混凝土(比如厂房进水口的混凝土价格,BOQ第52项)的价格”,这正是反提交给评审团需要评审的问题之一。
承包人认为进水口结构不能代表大坝钢筋混凝土,理由如下:
①厂房进水口比其他任何建筑物距离拌和楼都更近,BOQ第52项单价中的混凝土运输费用不能代表大坝混凝土。
②投标时厂房进水口几乎是不含钢筋的,80%的混凝土的骨料粒径是152mm,即便是变更之后钢筋含量也只有26kg/m3。
承包人认为更能代表钢筋混凝土单价的是第47.4项“预应力闸墩和大梁”。不过,作为对雇主反对这一单价的回应,承包人建议了一个折中单价,即四个钢筋混凝土单价的加权平均(大坝闸墩、厂房进水口、泄洪洞和水垫塘)。
雇主反对承包人不同意第52项单价作为钢筋混凝土单价所依据的理由,雇主认为第52项单价确实反映了典型的钢筋混凝土价格。雇主还反对承包人建议用四个BOQ钢筋混凝土单价复合而成折中单价。在雇主看来,如果采用复合单价,就应该包括大坝A和B区的混凝土单价。
2)混凝土强度提高后的超量单价。双方对R17中“ 原设计用于工程相关部位的混凝土配合比”这句话的理解持不同意见。(www.xing528.com)
(3)讨论和进—步的建议。
1)钢筋混凝土单价。评审团重新考虑了可选择作为大坝和相关建筑物中钢筋混凝土典型单价的单价。
评审团同意承包人认为的第52项厂房进水口单价不能完全代表钢筋混凝土单价的观点,因为绝大部分不是钢筋混凝土。不过,评审团也不接受第47.4项中的闸墩更能代表钢筋混凝土的观点,因为(双方都承认)该部位“钢筋含量太高”。
评审团不同意把水垫塘(第49项)和泄洪洞(第48项)包括在内,因为工作类型不同部位也不同。
评审团考虑了雇主建议的把A和B区混凝土包括进去的建议,评审团也不愿意接受这一建议,因为这两个区的混凝土基本上是不含钢筋的。
在这个问题上,双方都值得称道地表示出愿意让步。为了能够达成最终协议,评审团建议双方采用第47.4项(预应力闸墩及大梁)和52项(厂房进水口混凝土)的直接平均值作为钢筋混凝土的单价。
在评审团的建议中,这一单价应该用于附加的钢筋混凝土,附加的钢筋混凝土应以签证的并经双方同意的最终计量的钢筋量减去BOQ中的钢筋量(17100t)为基础计算。
2)强度提高。就强度提高的混凝土而言,只要指示和要求增加混凝土的强度,承包人就应得到附加支付这一原则已被认可,双方存在分歧的问题是计算超量单价的方法。
在评审团的R17建议中,评审团曾指出评审团对“最大允许粒径”的解释就是最大允许粒径,因此承包人有权采用任何尺寸的骨料,只要粒径不超过规定的最大值,相应地,在比较原规定的配合比(根据招标文件)和提高强度的配合比时,评审团认为应按相同的最大允许粒径进行比较,在确定单价时承包人实际采用的骨料粒径比最大允许粒径小这一事实无关紧要。
评审团因此确认在提高强度的混凝土方面,雇主对评审团R17建议的解释是正确的,类似的原则也适用于硅粉混凝土。评审团建议双方接受这一解释。
与前一个问题一样,这一个问题也无法作出准确的决定。在评审团看来,R17和R17A这两个建议一起为双方提供了对双方来说都公平的处理这一问题的手段。要解决这一长期未解决的问题,需要双方的让步,评审团相信双方会在未来几周内作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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