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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索赔、争端与仲裁实例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1996年初,ⅠJV请求DRB各位成员就有关大坝上游左岸设备区域开挖和土建工程提出建议。因此,DRB在第11次来访期间,于9月2~4日召开了听证会。2)雇主认为设备区域是承包人临时工程的一部分,该区域的选址、设计和施工都是承包人的责任和风险。DRB认为合同子条款第12.2条对承包人的临时工程和永久性工程均适用。DRB认为工程师非常清楚该工程开挖周围的情况,因此Ⅰ标承包人没有正式通知工程师其索赔并未影响到雇

水利水电建设索赔、争端与仲裁实例

(l)前言。

1)1996年初,ⅠJV请求DRB各位成员就有关大坝上游左岸设备区域开挖和土建工程提出建议。在1996年5月DRB第10次访问现场期间,确定在DRB下次来访期间召开听证会。因此,DRB在第11次来访期间,于9月2~4日召开了听证会。

2)在此次听证会之前,双方均向DRB各位成员提交了各自的立场报告,并由双方在听证会上作了口头和书面陈述。

3)DRB在现场时就开始进行审议,又于9月中旬再次审议并完成和发出了本建议。

4)该争端同DRB于1995年10月就相关争端提出的建议,即R7:电站进水口、过木机道及8号公路和R8:缆机走道开挖等有相同性。

(2)争端。

1)Ⅰ标承包人的索赔先是根据合同一般条款第12.2条提出的。ⅠJV要求获得因遇到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料到的不利自然条件产生额外费用的补偿。

2)受到了所谓的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影响的工程,是Ⅰ标承包人的临时设施,这些工程包括:

交通道路和平台。

②地下供料洞室和输送隧道

③隧道和竖井。

④设备和设施建筑的基础和混凝土支护

⑤缆机走道混凝土基础和钢桥结构。

3)Ⅰ标承包人认为:根据投标期提供给投标人的地质资料,包括现场察勘资料,不能合理推测出实际存在的地质条件,即含有大蛮石的深层非均质岩体,承包人原先提出了“滑坡”的理论来解释这种材料的出现。

4)Ⅰ标承包人还指出:合同条款第12.2条的规定适用于在临时工程和永久性工程开挖期间所遇到的不利条件。

5)Ⅰ标承包人按合同基价水准提出了48263418.30元(人民币)和外币9789032.28索赔。在其后来的提呈中,承包人通知雇主和DRB,由于计量计算有误,经修改,索赔额增加1046577.00元(人民币)和外币293580.00。承包人的估算方法已计量了其进行的所谓额外工程,并按工程量报价单(BOQ)单价或新单价(根据投标价格,但因干扰已调整)作价,承包人从最终量化中扣除了其管理费上涨的利润部分。这些单价和由此计算出的索赔额均是按照合同基价标准得出的。

(3)雇主的立场。

1)雇主认为I标承包人所遇到的地质条件对于一位有经验的承包人来说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合同条款第12.2条的规定不适用。雇主拒绝接受“滑坡”的理论,认为该区域岩体已在原地经过了风化。

2)雇主认为设备区域是承包人临时工程的一部分,该区域的选址、设计和施工都是承包人的责任和风险。

3)雇主拒绝承担合同条款第12.2条规定的任何责任,并对Ⅰ标承包人估算额外费用,特别是有关管理费上涨的方式,工程量报价单(BOQ)单价以及因工程受到影响造成的价格上涨提出了质疑。雇主指出,ⅠJV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实际额外费用。

4)雇主认为将投标期预计的工作同实际进行的施工作总体比较可以看出合同并未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施工。因此,也未发生额外费用。

5)雇主还指出I标承包人没有按合同的要求按时通知工程师和雇主,因此,该索赔应不予接受。

(4)工程师的决定。

1)1996年2月3日,承包人要求工程师根据合同条款第67.1条对该争端作出决定。工程师在1996年3月9日的函中作出了决定。

2)工程师决定:设备区域不存在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料到的不利自然(地质)条件。因此,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不应获得任何额外费用的支付。

3)工程师在其裁决中指出:Ⅰ标承包人进行量化的方法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用此方法进行量化不能代表所发生的额外费用;还指出BOQ单价中所含的管理费上涨(并在承包人的索赔估算中)包括了并不代表“额外费用”的因素。(www.xing528.com)

4)工程师决定指出:Ⅰ标承包人在改善边坡稳定性并通过提高骨料储备能力方面为工程提供了某些长远的受益。工程师建议在解决该争议中,雇主承认这些利益。

(5)建议及理由。

1)DRB指出:当遇到的自然条件的性质和/或范围是一位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合理预料到时,由于这些自然条件,承包人的施工受到了影响,他将有权获得补偿。DRB认为合同子条款第12.2条对承包人的临时工程和永久性工程均适用。他在以前的建议中并未发现所遇到的材料的性质和范围完全不同,因而认为合同条款第12.2条不适用。

2)在目前的争端中,DRB分别考虑了索赔的三个方面,并将②、③两个问题放在一起以避免重复。鉴于原因已在下文作了清楚的阐述,DRB决定针对该争端分别提出三项建议:

①交通道路和平台。DRB不接受Ⅰ标承包人认为在进行道路和平台施工时所遇到的自然条件是不可预见的这一观点,因而不赞同其根据子条款第12.2条就该问题提出的索赔,但是,DRB承认I JV在该区域进行的边坡稳固工作有利于电站的长期安全和运行,尽管其施工范围较电站进水口上方区域的范围小。因此,DRB提出雇主对这项额外施工的费用进行分担。

②地下供料洞室和输送隧洞及③竖井和隧洞。DRB认为Ⅰ标承包人所完成的地下储料竖井和隧洞的施工布置是向I JV的工程提供必要设施的合理方式。另外,如果承包人认为改变途径和方法更适合于按时、经济地实施工程的话,他有权修改其(经合同上批准的)临时工程的投标建议书

DRB认为非均质岩体(无论是滑坡还是原地风化造成)的深度比有经验的承包人通过研究投标期提供的地质资料和现场察勘后能够合理预料到的要深得多。因此,DRB非常满意合同中已有条款第12.2条——不利自然条件的规定,且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将得到补偿。

DRB认为,第12.2条要求工程师应对因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产生的额外费用给予确定,而不应扣减承包人按照不同于投标建议的方式完成工程或任何其他工程节省的费用。

不言而喻,投标书作为一个整体,其价格是经过竞争后确定的。DRB很满意这些单价总体上反映了费用的真实估算。DRB认为承包人确切计算所发生的“额外”费用有实际困难,因而对这一合同要求采取了符合实际的办法。他调整了一些单价和工程量以反映因非均质材料的深度和岩石面比预料的深而产生的费用,并对竖井的上部和衬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DRB注意且已考虑了承包人选择用竖井衬砌的较厚段支护的地质浅层(破碎岩石而非均质岩体)。

DRB认为工程师非常清楚该工程开挖周围的情况,因此Ⅰ标承包人没有正式通知工程师其索赔并未影响到雇主的利益,因而没有理由拒绝合同赋予承包人的权利。

关于这两个标题下的索赔,DRB已给雇主按建议对支付的费用进行了量化(详见下列第14B号建议)。

③设备和设施建筑的额外基础和混凝土支护。DRB认为Ⅰ标承包人在进行设备和设施建筑的额外基础和混凝土支护的施工过程中所遇自然条件的性质和范围并非不可预见,因此,他不赞同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第12.2条就额外费用提出的索赔。DRB对该项索赔不提出任何建议。

④缆机走道混凝土基础和钢结构。同上述④项类似,DRB认为Ⅰ标承包人按照第12.2条提出的该项索赔并不合理。但是,DRB承认缆机走道的几何条件必须明确,工程师的各项指示导致边坡过于平缓,的确影响了走道的支护工作,从而使更为复杂和大型的支护工作成为必要。DRB认为这项额外施工的确与工程师就边坡开挖发布的变更令有关,应相应进行估价。

DRB对雇主按建议,已对支付的费用进行了量化(详见下列第14C号建议)。

第14A号建议:交通过路及平台

关于该项索赔,DRB建议雇主对费用进行分担,支付Ⅰ标承包人1700000元(人民币)和外币410000。

这些金额是按照合同基价水准计算的,因此,将根据合同条款第70.1条进行调整。

第14B号建议:地下供料洞室、输送隧洞、竖井和隧洞

关于该项索赔,DRB建议雇主支付Ⅰ标承包人13700000元(人民币)和外币2700000。

这些金额是按照合同基价水准计算的,因此,将根据合同条款第70.1条进行调整。

注:利润和应急费已从建议的金额中扣除。

第14C号建议:缆机走道混凝土基础和钢结构

关于该项索赔,DRB建议雇主支付Ⅰ标承包人1490000元(人民币)和外币406000。

这些金额是按照合同基价水准计算的,因此,将根据合同条款第70.1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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