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水利水电建设索赔案例及指南

水利水电建设索赔案例及指南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人要求补偿此项采购的相关费用。工程师决定否决了承包人的此项索赔。承包人争论说,在中国只有与邮电部国家电话系统的直接连接才构成国际电话服务。截至1994年9月2日的索赔量化额度为2161880元人民币和121211元外币,同时索赔利息。1)雇主坚持强调,承包人在现场1和现场2获有通信系统,并且可以通过此系统拨打国际电话。评审团认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该是,要求雇主为承包人提供能够连接国际通信系统的通道。

水利水电建设索赔案例及指南

(1)前言。

1)本争端的涉及内容为,针对提供到现场的电话中继线路承包人获得补偿的权利,以及(如果承包人有根据获得补偿权利)处理补偿的正确合同程序。本争端于1996年12月26日提交给争端评审团受理。

2)争端评审团于1997年6月现场考察期间针对此争端召开听证会,并于8月间再次集会形成本建议。

(2)争端。

1)合同特别条件第3.17.4款阐明:“在当地市区有,并且在现场固定地点也将有国际电话、电报和电传”。

2)双方共同认为,雇主为承包人提供使用的通信线路负载量有限并且频繁发生故障。

3)在雇主全面了解并支持的前提下,承包人代表自己和Ⅱ标承包人采购安装了更为适当、更为可靠的通信系统。承包人要求补偿此项采购的相关费用。工程师决定否决了承包人的此项索赔。

(3)承包人的立场。

1)承包人坚持说明,合同特别条件第3.17.4款中的措辞“国际”对确定此项争端具有重要意义。承包人争论说,在中国只有与邮电部国家电话系统的直接连接才构成国际电话服务。

2)承包人陈述,其基于合同特别条件第3.17.4款编制投标报价,而结果是雇主提供的通信系统与预期系统和EH工程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因为与欧洲和其他地区的通信联系对承包人履约作业至关重要,所以承包人认为有必要与通信部门联系,安排与当地市的直接连接,以便获得显著大于雇主通信系统负载能力并更为可靠的通信系统。

3)在其报告中,承包人对EH工程开工时在现场可以获得的通信设施说明如下:

现场1:雇主的两条线路,直通当地市邮电局交换机

雇主一台交换机,经微波系统直接与当地市国内电话交换机连接。

雇主交换机与Ⅰ标承包人现场办公室的连接线路。

雇主两条线路,与成都市交换机直通。

现场2:雇主的一台交换机,经微波与现场1总机连通,提供3条永久线路和2条临时线路。

雇主交换机连通Ⅰ标现场办公室的线路。

4)承包人陈述说,微波通信系统频繁发生故障无法依靠,通信线路不足以满足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依此事实陈述说雇主未遵守合同条款要求。

5)承包人(代表两家土建承包人)安排敷设了与当地市邮电局国内电话系统直接连接的30条电话线路。此安排中未涉及雇主,由电话局敷设光纤电缆按时提供了上述通信线路。

6)根据合同调价条款(一般条款第70.1(B)款及合同特别条件第3.28款),承包人要求对实际发生费用与列入合同特别条件第3.28(1)款的预计电话连接费之间的差额予以调价。索赔调价额度(截至1994年9月2日)为1296000元人民币,同时索赔利息

7)作为另一选择,承包人根据合同第52款(变更条款)要求补偿。截至1994年9月2日的索赔量化额度为2161880元人民币和121211元外币,同时索赔利息。

(4)雇主的立场。

1)雇主坚持强调,承包人在现场1和现场2获有通信系统,并且可以通过此系统拨打国际电话。雇主辩护说这些服务设施具有承包人本应合理预期的质量。

2)雇主陈述指出,电话线路与国内电话系统直接连接或通过雇主交换机连接对此争端并不重要。事实是可以直接也可以间接拨打国际电话。在现场2一开始就有9条线路,1992年和1993年早期,雇主又不止一次地增设了通信系统。(www.xing528.com)

3)在听证会期间提交的文件中,雇主强调指出EH工程地处发展中国家的偏远地区,任何承包人都没有理由期待此地具备发达国家或中国发达地区的通信水平。工程毗邻地区的公路和铁路等基础设施条件即可预示该地区可能具备的通信水平。承包人对在世界偏远地区从事土建施工具有丰富经验并且在标前会期间多次进行了现场考察。雇主认为承包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当时的通信条件,因而在其投标书中应该考虑到可能需要增设任何设施或更可靠通信设施的费用。合同文件第3.17.5款要求承包人提供“一切额外必需的电话、无线电报、电传或电报通信系统……并获取必要的许可或执照……”。

4)雇主退一步承认当时提供的通信服务不稳定。但坚持认为其服务可靠程度并不亚于承包人应该预期的程度,亦即1991年期间承包人在此地区工作的已知职业性危险。

5)雇主坚持认为,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最终敷设的通信系统是经过精心筹划的,该系统对承包人及其职员的方便程度大于对合同履约所需的程度。与1991年四川省的正常情况相比,承包人最终敷设的通信系统是“奢侈”的。

6)工程师于1996年12月10日对此争端作出决定,不给承包人任何赔偿或补偿。

(5)争议评审团的考虑和建议。

1)评审团认为此项争端的实质为,雇主是否遵守了合同第3.17.4款的规定。在决定如何解释此条款时,评审团认为正确合适的方法是根据1991年的具体形势和条件检验此条款。

2)评审团谨慎考虑到,EH工程属于大型复杂的土建工程项目。为此,雇主决定实施国际招标并将合同授予欧洲籍的承包人,应预期欧洲承包人将涉及相当数量的外籍人员,此外,中国标准视为按快轨方案实施建设的EH工程需要有充分、可靠的通信系统。

3)评审团认识到,合同中未准确说明为承包人提供通信线路的具体种类和数量。评审团认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该是,要求雇主为承包人提供能够连接国际通信系统的通道。已经提供了这种通道。评审团未诚服考虑承包人所述的“直接”与“间接”之间的区别,评审团意指其涉及二标此议题的第5号建议,并认为没有理由于此背离其建议观点。

4)但评审团坚定地认为,虽然合同第3.17.5款明确规定提供诸如内部PABX和海式卫星等设施是承包人的责任,但此条款并未规定承包人有提高国内通信系统质量的义务。

此外,评审团认为合同第3.17.4款(雇主提供通信设施)并非是一种“静止”义务,而是一种不断发展的义务,其要求雇主在任何时候及任何可能的情况下采取任何合理措施提高现场通信水平。所以,评审团认为合同未要求承包人为建立更可靠的通信设施而敷设某市到现场的额外线路并承担此举费用。

5)评审团承认,雇主在招标期间很难准确设想承包人将来要求的具体通信设施。当然,当时雇主最好能准确告诉承包人自己能够为其提供什么设施,并阐明对此设施可以预期的可靠程度。这样,将允许承包人为改善通信条件提高投标报价。如果当时采取了此举措,雇主也就相应地承担了此举措施的附加费用。

但是,评审团接受雇主的陈述观点,即施工早期阶段的国际通信控制因素主要是当地市区到工地的通信线路数量有限,而不是现场支线或现场电话设施自身的问题。所以,即使雇主提供了大量的“直接”或“间接”线路,承包人的国际通信状况仍然不会称心如意。直到当地市区交换机于1993年晚期得到改善,以及继此之后随新技术出现的进一步改善,国际通信状况才有了显著的改善。换言之,现场通信条件改善是当地市区改善交换机质量和增设通信中继线路两种因素的联合结果。

6)评审团于1992年晚期开始考察现场,评审团成员对工程早期阶段不稳定通信系统的状况和影响十分了解,并且在其例行报告中多次指出此问题,评审团完全体会雇主早期阶段试图改善通信系统及提高其可靠性所经历的困难。应对雇主付出的努力表示祝贺。与此同时,评审团认为这些努力本身正说明早期阶段按合同基本要求提供的通信设施不能达到承包人的满意要求。评审团认为雇主在努力改善通信系统,但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为敷设负载量更大、更可靠的通信系统主动采取措施是完全合理、正确的。

7)评审团未诚服接受雇主的观点,不认为最终敷设的光纤通信系统太高级、太过分精致、超出工程需要。评审团承认通信发展取决于迅速变化的技术,并认为没有理由仅仅因为在1991年还不存在最新系统就期待承包人从电话局采购(如果可能)过时的技术。很清楚,电话局1994年敷设直接中继线路时,当时的现行技术即是光纤。

8)评审团并不认为承包人最终敷设的线路是奢侈的。鉴于安装费用补偿悬念(雇主并未承诺补偿此举附加费用),评审团认为承包人几乎不可能为了敷设超出工程需要的奢侈通信系统而付出不必要的支出。评审团认为,为外籍职员提供与本国进行联系的快捷途径非属不合理。

9)因此,评审团认为承包人有权获得请电话局敷设直通电话线路而产生的附加费用补偿。

评审团建议,由雇主对承包人支付此项补偿,并按有待双方同意的利率计付利息。此补偿应合理考虑承包人敷设每条电话线路有待支付的安装费用。

10)承包人提出的另一议题是:如果评审团认为承包人有根据获得补偿,应按(合同一般条款第70.1款)调价程序予以补偿,还是通过合同变更方式进行补偿(根据合同一般条款第52款估价)。

11)评审团的意见是:合同条款第3.17.2款给承包人以保证(已考虑到任何时候通信系统的限制条件),即不论连接何种线路,承包人都应根据其标准费率向电话局交付费用。当电话局对承包人线路安装的收费标准高于所列费用时,承包人可以求助合同调价条款(合同第70款和第3.28.7款)。

12)评审团认为此情况下适合运用合同第70.1(B)款(依文件证实法对当地货币部分予以调价)和特别条件第3.28.7款。这些合同条款的目的是保护承包人在工程期间免遭物价上涨的影响。因此,评审团建议,通过调价方式对承包人因增设通信中继线路对电话局支出的附加费用予以补偿。评审团建议,雇主对承包人的补偿总额为1296000元人民币(有待雇主核实承包人对电话局此项支付的具体额度),以及从1994年9月2日起算的利息。

13)评审团认为工程师未颁发需要运用合同第52款的实质性或隐含性工程变更。

14)形成此建议过程中,评审团认真考虑了增设通信设施对工程(投入运行后)以及对现场2地区的长远利益。

15)评审团相信,本建议足以解决此项争端以及与通信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