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这是关于邮电及通信费用调差及其支付币种的一个复杂问题,争端分成两部分:
1)承包人对邮电及通信费用调差款拖延支付是否有权索赔利息。
2)承包人对邮电及通信费用的基价应以人民币还是外币支付。
(2)争端内容。关于第1)部分,承包人提出,如果按规定应该支付调差款而又没有支付,则应按合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
关于第2)部分,承包人坚持认为邮电及通信费用应按合同规定的基础费率以人民币支付。
根据上述观点,承包人对雇主以人民币支付了承包人所发生的邮电及通信费用却以德国马克等值扣除这笔费用的做法提出了争端。
本项索赔的额度估计在790万元人民币左右。
(3)雇主的立场。关于第1)部分,雇主争辩说,自1994年7月18日以来,承包人获准以人民币支付邮电及通信费用(而不是按合同规定以外汇支付)。鉴于人民币相对德国马克贬值的幅度大于邮电及通信费率上涨的幅度,承包人没有受到“真正”涨价的影响,故不应调差。(www.xing528.com)
关于第2)部分,雇主的辩论依据是合同《特别条件》第3.28.7条,该条款规定了为弥补人民币价值的多变性而调整邮电及通信费用所应采用的程序,雇主认为该条款已经得到了恰当应用。
(4)工程师的决定。工程师于1995年3月20日签发了《工程师决定》,其主要意思是,如果邮电和通信费用以人民币支付,则雇主应根据基础价和合同中规定的兑换率扣除相应的外汇额度。另外,如果当地货币的价格上涨,则应予以调差。
(5)建议及其理由。关于支付币种的问题,DRB同意雇主的立场,并且也认为合同条款第3.28.7条已得到妥善应用。
DRB注意到,合同的其他地方也有与第3.28.7条中部分内容相似的条款。
DRB认为,对于邮电及通信费用调差款的滞后支付,承包人有权以12.775%的年利率计收利息,并按年计收复利。
据DRB了解,目前(即1994年7月18日以后)关于承包人邮电和通信费用的安排能令双方满意,并将继续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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