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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成本上涨引起索赔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人对这项索赔和上述第3)项“材料浪费”共提出了1280000元人民币的索赔额度,外加利息。承包人需要对不符合中国标准的木材进行再加工,这就产生了一些材料浪费,承包人要求对这一部分成本予以偿付。而且,承包人在其标价中应该已经考虑了加工费、再加工费及材料浪费的成本。木材厂向承包人收取额外费用,或承包人由于二次加工或材料浪费较大而产生的额外成本,都是因为承包人要求提供特殊尺寸或加工精度高于中国标准的木材所致。

木材成本上涨引起索赔案例分析

(1)前言。该争端最早提交DRB是在1995年4~5月,但出于那次听证会报告中所述原因,这项争端遗留了下来。在调停阶段,双方达成了一系列协议,而目前提呈在DRB面前的争端集中为三个问题,即:

1)二次加工费。

2)再加工费。

3)材料浪费。

(2)索赔内容。

1)二次加工费。承包人争辩说,1993年5月当地政府物价局公布了一项新规定,根据这项规定对特殊锯材的供应可以收取加工费(作为一种价格调整措施)。承包人要求偿付其已经支付的人民币475800元加工费,外加利息

承包人辩论道,除了在指定的木材厂按中国标准订购木材以外,承包人的其他一些具体的订货要求使得有必要在木材厂进行特殊加工,厂家对此收取了额外费用。

2)再加工费。在这项争端上,承包人争辩说,由于承包人不得不对厂家所供应的超出了中国标准允许误差的木材进行再加工,故发生了一些额外费用。承包人指出,由于木材属指定材料,承包人必须接受雇主选定的木材厂所供应的材料。该木材厂当时没有能力或没有能够提供符合中国标准的木材。

承包人对这项索赔和上述第3)项“材料浪费”共提出了1280000元人民币的索赔额度,外加利息。(www.xing528.com)

3)材料浪费。承包人需要对不符合中国标准的木材进行再加工,这就产生了一些材料浪费,承包人要求对这一部分成本予以偿付。承包人再次提出其观点,即木材属指定材料,供货厂家是由雇主选定的,故应由雇主承担厂家未按规定要求供货的责任,从而也就应当对材料浪费的成本负责。

(3)雇主的立场。雇主坚持认为,当地政府市物价局所作的决定并非新规定,而是对木材厂为满足承包人特殊要求而提出的加价申请的一个批复。

雇主争辩道,承包人在投标前就应该已经考察过中国当时现有的木材厂,因此也就应该估计得到所供木材的质量。而且,承包人在其标价中应该已经考虑了加工费、再加工费及材料浪费的成本。木材厂向承包人收取额外费用,或承包人由于二次加工或材料浪费较大而产生的额外成本,都是因为承包人要求提供特殊尺寸或加工精度高于中国标准的木材所致。因此,由于特殊尺寸或加工要求较高而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师的决定。工程师于1995年1月25日下达决定,对于指定木材,其加工费(人民币360元/m3)由雇主承担2/3,承包人承担1/3;对于(当地)非指定木材,其加工费完全由承包人承担,雇主不补偿任何费用。

(5)建议及其理由。要达到合同所要求的工程质量,对当地准备的木材进行加工(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浪费)是必要的,这一点在DRB看来十分清楚。

在研究了所呈资料以后,DRB的结论是,从总体上看,所供木材符合中国标准。DRB的观点是,承包人应能估计到所供木材的质量,因此应在其标价中考虑了再加工及其损耗的费用。DRB不建议就再加工费和损耗问题给承包人作任何支付。

DRB注意到,雇主已经同意对指定木材支付70元/m3的加工费,这是根据《工程师决定》所采取的做法。DRB认为《工程师决定》是合理的,并建议继续执行这一决定。DRB不建议作任何《工程师决定》中未包括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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