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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索赔案例:当地劳务与材料上涨引发争议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争端系关于当地劳务及材料成本上涨而引起的调差款的支付问题。此日期后的价款将另行索赔。第一部分是关于1995年3月29日双方达成一致的调差预付款计算公式的范围,尤其是该公式是否包括当地劳务调差的问题。承包人声称,由于工程师和雇主没有正确地运用公式,与劳务有关的调差款受到拖延,故索赔人民币1118943.10元的利息。承包人同时还对索赔之款项拖延支付的利息提出索赔。

水电建设索赔案例:当地劳务与材料上涨引发争议

(1)前言。本争端系关于当地劳务及材料成本上涨而引起的调差款的支付问题。争端分三个部分,即:

1)R9.1当工程师或雇主对调差款的支付审批造成拖延时,承包人是否应计收利息

2)R9.2如何应用1995年3月29日关于调差问题的协议。

3)R9.3对于合同价中某些固定费用上升而产生的影响,承包人是否有权得到补偿。

(2)争端内容。

1)承包人在R9.1问题上的立场。承包人认为,在合同开始实施到1995年3月29日(新协议生效之日)这段时间,支付申请包括了对当地“投入”的调差。

对于某些调差款,工程师没有在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签证中予以签认,而是到了后来才予以签认。

承包人对滞后收讫的调差款索赔利息(年利率12.775%,以年为单位计收复利),索赔金额为人民币283267.74元,截止日期为1994年12月31日。此日期后的价款将另行索赔。

2)承包人在R9.2问题上的立场。该争端在这一问题上又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1995年3月29日双方达成一致的调差预付款计算公式的范围,尤其是该公式是否包括当地劳务调差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该公式是否适用于从合同开始到1995年3月29日这一时段的问题。

①1995年3月29日以后的时段。双方已经同意从1995年3月29日开始采用一个“公式”来向承包人计拨调差预付款。这一部分的争端在于该“公式”是对当地劳务和材料的调差都适用,还是只限于材料调差。

承包人声称,由于工程师和雇主没有正确地运用公式,与劳务有关的调差款受到拖延,故索赔人民币1118943.10元的利息。

②1995年3月29日以前的时段。这一部分的争端在于,在采用“公式”前的那一时段,承包人是否有权收取调差款(即作为月支付签证中付款项目一部分的调差款)拖延支付的利息。

承包人的立场报告把索赔的这一部分分成了两个小部分,即:

a.自合同开始至1995年3月期间材料调差款拖延支付的利息,这一部分的索赔额为人民币2393727.48元(截至1994年12月31日)。

b.与第5号索赔相关的、自合同开始至1995年3月期间材料调差款的利息,这一部分的索赔额为人民币138369.82元(截至1994年12月31日)。

3)承包人在R9.3问题上的立场。该争端的第三部分是承包人是否有权偿付其因价格调整后导致合同价上升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具体包括:

①工程一切险。

②HERMES出口信贷保险

③责任公司费。

④办公费。

⑤风险因素。

承包人同时还对索赔之款项拖延支付的利息提出索赔。

承包人的立场是,在合同总价中没有考虑任何这类额外费用,而且,鉴于这些增加的费用为调差后不可避免的结果,因此,除非这些费用得到偿付,否则就会出现与合同第70.1(B)(4)条款相悖的情况,使承包人蒙受“损失”。

在工程险问题上,双方没有实质性争端,只是业主要求承包人对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提供证明文件。

关于出口信贷险,承包人强辩说这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并且是在投标时就向雇主说明了的。此项保险费是直接与合同总价挂钩的。

对于责任公司费,承包人坚持认为,既然雇主了解《联营协议》的条款,而且责任公司费也是合同价的一部分,故应予以偿付。

关于办公费,承包人声称,雇主在调价问题上外加的要求以及开工后实施的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使得有必要增加办公室业务部门的力量。根据合同第70.1(B)(4)条款规定,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予以偿付。

至于风险因素,承包人的观点是,随着合同总价的增加,这一费用也按比例地有所增加,鉴于合同总价中没有考虑这笔费用,故应予以偿付。(www.xing528.com)

承包人这一部分索赔的额度可能会在人民币15300000元左右,这是截至1995年底支付的调差款的加成费用。

(3)雇主的立场。雇主针对承包人关于该争端三个部分的立场作了如下答复:

1)雇主在R9.1问题上的立场。调差是由雇主负责进行的,所以工程师在没有接到雇主的批准前无法签认任何这类费用。因此,工程师在依据合同第60.2条款要求行使其支付签证权时并没有失职。

调差的审批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且取决于承包人证明材料的提交情况,而这类证明材料并非总是及时提供的。

2)雇主在R9.2问题上的立场。

①1995年3月29日后的时段。在最终促成采用公式的讨论过程中,劳务问题从来不曾纳入讨论范围。该公式纯粹是一个程序而已,而且不应影响承包人的合同权益。

②1995年3月29日前的时段。雇主不认为承包人有权索要调差款“拖延”支付和利息。该公式只是一个旨在通过拨付调差预付款以帮助承包人的程序,并非一条使承包人有权获取利息的新的合同条款

3)雇主在R9.3问题上的立场。雇主认为,调差范围只限于净价的上升。

雇主在工程险问题上稍作了些让步,同意在承包人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付款发票后对增加的费用给予偿付。

在出口信贷险问题上,雇主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该保险是自愿的,所以与强制性的工程一切险可以明确区分开来。

至于责任公司费,雇主视其为联营体内部的安排,与雇主无关也不应让雇主承担费用。

关于办公费,雇主认为,调差的范围和性质从招标文件中就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与此相关的管理费理应完全包含在合同价中。

在风险因素的问题上,雇主不承认这与保险因素相关,所以对承包人要求偿讨费用的索赔给予了反驳。

(4)工程师的决定。工程师对该争端所作的决定下达于1995年1月25日。

1)关于R9.1。根据合同,承包人不应得到调差款“拖延”支付的利息。

2)关于R9.2。调差预付款的计算公式(见1995年3月4日签发的《材料控制及调差原则》只针对材料,不包括劳务。

3)关于R9.3。雇主应在有文件证明的前提下全额偿付承包人所增加的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但不应支付其他“加成”费用。

(5)建议及其理由。

1)关于R9.1。DRB认为,调差款应在与调差申请相对应的支付签证中予以支付。在DRB看来,雇主在批准工程师签认付款项目以前需要有个审核过程,这一事实不应阻碍支付工作的及时进行。如果在审核以后发现所支付的调差款多于根据合同应得的数额,那么工程师可以在后续签证中予以调整,从而纠正这一现象。据此,DRB建议雇主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日期(如上)和承包人实际收款日期之间调差款“拖延”支付的利息。

DRB建议对签认款额推迟支付的利息采用合同利率(即年利率12.775%),并按年计收复利。

2)关于R9.2。DRB不相信1995年3月29日的协议把劳务问题包括在内是双方的共同意图。DRB认为,该协议仅限于当地材料。

此外,由于没有明确的措辞,DRB不认为1995年3月29日协议中的条款可追溯到合同开始时,不过,正如上面R9.1问题中所述,承包人应得到调差款“拖延”支付的利息。

3)关于R9.3。DRB认为,在承包人向保险公司的实际付款得到证实的前提下,因合同价的上升而导致的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的增加部分应由雇主予以偿付。

DRB相信,为使承包人得以投标,并确保合同的正常实施,出口信贷险是一项基本的保险。在国际招标中,这类保险并不是自愿的,这在投标阶段就已得到了澄清。所以,DRB认为出口信贷险与工程一切险可以相提并论,因此,承包人所实际发生并得到证实的费用应予以偿付。

综合上述观点,DRB建议,鉴于价格调整导致了合同价的上升,承包人与之相关的工程一切险和信贷险所增加的费用应予以偿付,外加支付签证应付之日(即承包人发生额外费用后3个月)和实际兑付之日这一期间的利息,年利率为12.775%,按年计收复利。

DRB对责任公司费、办公费和风险因素的偿付要求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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