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本案例所说的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引起的索赔,包括四个项目。
Ⅰ标承包人ⅠJV一直在左岸坝肩上游部位施工,具体工程项目为:
1)电站进水口平台。
2)过木机道进口。
3)8号公路。
4)缆机轨道。
对于项目1)~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了开挖上的困难及边坡稳定问题。承包人安装了大量的锚杆及锚索,并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在原设计剖面的基础上降低了坡比。
对于项目4),Ⅰ标承包人ⅠJV曾建议使用一套缆机系统进行大坝混凝土施工,该系统在左岸为一座固定的塔楼,右岸为一条滑行轨道。
在签约前的谈判中,承包人提出修改方案,将固定塔楼放在右岸,而将轨道放在左岸电站进水口结构以上靠近骨料厂的部位。
修改方案为雇主所接受,故缆机的设计以此为基础进行。
在缆机轨道的施工过程中,该部位发生了滑坡,结果需要采取大量的支护措施。
(2)索赔内容。对于项目1)~3),承包人针对上述三项(电站进水口平台、过木机道进口及8号公路)是以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为由提出的。
承包人声称,根据投标人所获得的地质资料和投标期间的现场踏勘,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到实际存在的地质条件,比如含有孤石的松散体。
在隧洞和竖井(为骨料厂的一部分)的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发现这种松散并含有孤石的材料延续深度达70m。
承包人认为这里存在的条件属于合同第12.2条款所规定的情况,故对实际开挖单价高出BOQ表中单价的那部分费用提出索赔。
对于项目4),承包人认为他所进行的额外工作(即滑坡材料的清理和边坡支护)是由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所导致的结果。因此,根据第12.2条款,他有权得到这项工作的费用补偿。
(3)雇主的立场。对于项目1)~3),雇主认为承包人遇到的地质条件是可以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到的,因此第12.2条款不适用本索赔,雇主辩论道,承包人应该能够估计到实际揭露的条件,另外,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也存在一些问题;过量地使用锚索(原设计中没有锚索)是由于极为保守的假设所导致的结果。因此,BOQ表中的开挖单价仍然适用。
对于项目4),雇主的观点是,原提供给投标人的地质资料反映了该区域实际遇到的基本情况,因此不存在第12.2条款所指的条件。而且,缆机轨道属于“临时工程”,完全属于承包人的责任。(www.xing528.com)
(4)工程师的决定。对于项目1)~3),工程师的决定是:此处不存在合同第12.2条款所述条件,故承包人的索赔缺乏依据;承包人应该能够预测到实际遇到的材料。但是,在不承认第12.2条款的前提下,工程师已经给承包人签认了504000元人民币和186900美元,其原因是把孤石归类为“石方”开挖而非“普通”开挖,同时也是为了补偿开辟额外通道所发生的费用。
对于项目4),工程师的决定是:承包人的索赔缺乏依据,其理由与上述第(3)部分相似,本索赔遭到全盘否决。
(5)调研结果。对于项目1)~3),DRB反复研究了有关现场地质条件的资料及双方提交的报告和辩论材料。
DRB认为,在出现下列情况时才属于第12.2条款所规定的条件,即实际遇到的自然条件的特性或范围(或两者同时出现)不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并且,由于这类自然条件,承包人所从事的工作受到了不利影响。
就本索赔而言,DRB不认为实际遇到的材料特性是不可预见的。
在考虑范围问题时,DRB知道在投标时提供的地质资料中没有准确预测松散材料的深度。DRB不认为松散材料的整体深度(也即范围)对上述工程项目产生了能够算得上合同第12.2条款情形的不利影响。DRB的观点是,对于一个有效的以第12.2条款为依据的索赔来说,承包人需要证明,由于受范围的影响,根据工程需要,承包商得开挖不同于原来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材料,从而对其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在DRB看来,在本索赔中没有出现上述情况。
对于项目4),DRB认为缆机轨道从右岸移到左岸有利于承包人,也有利于整个工程。
在DRB看来,第12.2条款所赋予的权利不只是限于与永久工程相关的自然条件。在合适的条件下,以第12.2条款为依据的索赔也可应用于临时工程的施工,这仍然符合合同的宗旨。
DRB对承包人所采取的边坡稳固措施的范围给予了考虑,认为锚索的数量虽然反映了较为保守的支护设计,但好像也不算过量。承包人通过采纳保守的设计方案,较好地达到了确保高造价关键项目稳定性的目的。何况缆机轨道位于电站进水口结构之上,其长期稳定性是个基本要求。
(6)建议。对于项目1)~3),经过艰难的评审,DRB不接受承包人认为所遇到的自然条件不可预见的观点。因此,DRB不支持承包人根据合同第12.2条款提出的索赔。
不过,DRB还想补充以下几点:
1)承包人提呈的关于本索赔的论证材料中有许多涉及工程师迟发或拖延的指令。DRB明白,与延误、干扰和赶工有关的索赔仍在迫近。DRB想强调一点,即DRB对第12.2条款问题所表明的结果不影响有关延误、干扰及赶工的索赔(如果有的话)的有效性。
2)据DRB了解,边坡支护(岩石锚索、土锚索、锚杆)的费用已经按BOQ表或类似单价作了支付。DRB的观点是,在承包人受令从事额外工作时,可能会出现导致承包人发生一些费用的条件,这时如光用BOQ单价就不足以使其得到补偿。在DRB看来,BOQ单价是为了具有在正常合同条件下完成工作的竞争力而确定的。在“变更”的情况下,可能就不存在正常的条件(或是由于他方的干扰,或是由于工作的不衔接等),这时就该相应地确定支付问题,而证明在哪些部位使用BOQ单价不足以提供合理补偿则是承包人的事。
很显然,干扰费用和“计量”费用之间有时可能会出现重叠,在计算时必须避免重复。
3)DRB认为,承包人对上述工程的工期和额外费用的要求应结合起来考虑,然后就有可能确定一个“含一切费用”的总额。
对于项目4),DRB查阅了所提供的地质资料,并仔细斟酌了听证时双方提出的论据。DRB认为,缆机轨道周围所遇到的自然条件是可以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到的。因此,DRB无法支持承包人认为所遇到的条件证实了属于第12.2条款所指索赔的论点。
DRB在此议题上了解的结果表明,根据合同机制承包人不能收回边坡支护的任何费用。但是,DRB也认为,雇主实际上也从中受益,因为电站进水口上部现已更加稳定,保证了将来电站设施的运行不会受到影响。所以,DRB相信,雇主参照承包人在电站进水口上部所发生的边坡支护费用作一笔合理的支付是公平的。DRB试图确定一个适度的额度,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料而未能如愿。如双方要求,DRB可以进一步收集资料,并在晚些时候就额度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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