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承包人按规定需要缴纳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这两种税收约占承包人所得净额的6.3%,由承包人直接向中国税务部门缴纳。两项税款均以人民币支付。应缴税额根据税率和承包人所得净额计算得出。如果承包人以其他货币纳税,则税务部门按法规以所用外币计算税额,并根据纳税当天的兑换率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
(2)索赔。招标时汇率为3.73%元人民币兑1美元,而现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已超过8∶1,即当地货币相对美元贬值超过100%。人民币相对意大利里拉和法国法郎的贬值同样也很明显。
承包人认为合同是保护承包人不受外汇汇率变化影响的,因此要求补偿其外汇收入部分的工商税和外企税按现时汇率计算和按合同汇率计算所得税款的差额。
索赔额度为人民币18981576元(含利息),所覆盖的时段为项目开工后分别至1994年8月(外企税)和1994年10月(工商税)。后续阶段的补差索赔届时将另行提出。
为进一步佐证其索赔,承包人引用了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以下几条:
1)投标人须知1.3.5C条;该条款鼓励投标人在可行的前提下对工程投入最大限度地使用人民币进行支付。
2)投标书格式5.3.15(关税及税收分解);该表第5、6两项表明工商税和外企税仅仅确定为以人民币发生的费用。
3)投标人须知1.3.5B条和合同特别条件3.25.9条(价格调整);条款原文分别如下:
(1.3.5B)——就付款而言,为使承包人不承担货币兑换的风险,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采用的兑换率适用于整个合同期。
(3.25.9)——外汇汇率变化的风险由雇主承担。
(3)雇主的立场。雇主对该索赔持否决态度,认为承包人缴纳工商税和外企税的义务与雇主无关,并进一步指出:
1)投标人须知1.3.5B条(汇率风险)只是针对雇主给承包人的付款而言,并非针对承包人向第三方(包括税务机构)的付款。而且,无论何种情况,该条款所指付款均为与工程“投入”有关的付款,这就排除了该条款对税收的适用性。
2)投标书格式5.3.15反映了实际纳税所用的币种。承包人完成了该格式的填写,并以人民币反映工商税和外企税的缴付,也就正确地说明了纳税所用的币制。雇主拒认接受承包人的标书(该投标书格式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就表示:(www.xing528.com)
①同意承包人仅以人民币收入部分作为缴纳工商税和外企税的资金来源。
②认可当地货币和外币之间的汇率风险应由雇主承担。
3)投标人须知1.3.5C(鼓励承包人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人民币)系指工程投入,不适用于税务问题。
4)合同特殊条件3.25.9条不适用于本索赔。
(4)工程师的决定。工程师的决定是:承包人的索赔无合同依据,其理由与上面第3部分所述大致相同。该索赔遭到全盘否决。
(5)调研结果。DRB未曾发现双方在对工商税和外企税纳税义务的理解上存在任何分歧。争端的实质在于 就这两项税收而言 该合同是否把人民币贬值的风险放在了雇主的头上。
DRB注意到,人民币相对合同支付所用的几种外汇来说已大幅度贬值,因此,外汇收入部分的工商税和外企税,若以人民币表示,其税额则已大幅度增加。
DRB也注意到,雇主曾以1993年12月14日的611/93号文向承包人作了一笔支付。DRB不认为雇主作这笔支付就等于认可了对本项索赔负有的义务。因此,这笔支付并未影响DRB的评审工作。
DRB斟酌了投标书格式5.3.15的涵义,认为该表格只是补充材料中的其中一份计划,其目的是为了提供投标人的编标细节以便于评标。DRB认为每份计划都应结合各自的依据和目的予以考虑。就本索赔而言,DRB认为该表格不具有将合同双方限制在承包人提出的范围之内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假如承包人全部用人民币支付其外汇部分的税款,它不能把承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转嫁为雇主的责任。
DRB对有关的合同条款进行了深思熟虑。我们认为,对汇率变化的保护仅限于合同双方之间的支付项目,不包括对第三方的支付。
(6)建议。与ⅠJV早先关于预付款的索赔一样,本索赔所涉及的仍然是对合同的理解和解释问题。索赔的最终结果是或者有权得到补偿,或者无权得到。就本索赔而言,DRB认为承包人不该得到额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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