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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团的发现与想法及索赔指南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评审团正寻求确定开始实行合同时各方的意图。评审团注意到,EHDC确实是立即支付的。这样,评审团认为把平均百分比的指定与预付款联系起来也是恰当的。评审团认为,ⅠJV关心的正是预付款本身及其偿还的价值。根据评审团的意见,任何数目的价值都与时间密切相关。另外,评审团还认为,不考虑EHDC的上述观点,外币预付款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

评审团的发现与想法及索赔指南

(1)评审团发现EHDC和ⅠJV就EHDC已经支付给ⅠJV的数目,或者ⅠJV偿还给EHDC的数目未有异议。

(2)评审团认为,应全面地理解合同,并以良好的商业意识来解释合同。评审团正寻求确定开始实行合同时各方的意图。在解释合同条款时,评审团也曾问过自己:在合同开始实施时各方的反应和答复是怎样的,是否提出过预付款是单一货币还是多种货币这个问题。

(3)评审团发现,合同文件规定了外币付款应以多种货币支付,也就是以美元、法国法郎、意大利里拉进行支付。既然合同为投标人提供了这种便利,因此ⅠJV在递交标书时就选择了这种便利。对合同的意图不是按照成功的投标者指定的多种货币支付外币付款这种理解,评审团是不能接受的。

(4)评审团注意到投标人被要求使用由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递交标书前最近28天发布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固定汇率,而这种价格是类似交易的卖出价。标书的递交日(最后日期)是1989年10月25日,那么相应的汇率日期应是1989年9月27日。人民币与外币当天的市价是:

100美元=373.14元(人民币)

100法郎=57.96元(人民币)

10000里拉=27.22元(人民币)

评审团还注意到EHDC用这些汇率来比较标书价格,同时,根据特殊应用条款第60.11款,这些汇率将用于与外币账目有关的合同事件。如果使用公布的价格,那么外汇汇率应是:

1美元=6.4379法郎

1美元=1370.83里拉

评审团认为:这些兑换率是经过各方同意的,因此,在需要兑换时,就应使用这种兑换率。

(5)评审团意识到了ⅠJV对账目货币与付款货币的区别。评审团注意到由EHDC准备的合同文件对这些条款作了解释。

(6)评审团考虑到合同协议备忘录既没有对上述提出的差异作任何改变,也没有任何一方说希望做这样的修改。

(7)评审团注意到,ⅠJV的预付款银行保函是以多种货币形式提交的,这个事实就支持了ⅠJV的观点,即合同意图应被理解为预付款应以多种货币支付。EHDC对多种货币银行保函的接受或者默认给评审团的印象是,至少在一开始EHDC就接受了以多种货币支付预付款。评审团不接受EHDC的争端,因为银行保函是保护EHDC的利益的,对EHDC而言,以什么货币支付并不重要。根据评审团处理这类事情的经验,雇主应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函应与担保的付款数目与货币形式完全一致。

(8)评审团注意到,ⅠJV申请用美元支付预付款。与此同时,评审团相信,如果ⅠJV在其申请中提出预付款是以多种货币付款的要求,则是更明智的,评审团并不认为申请中的措辞将决定ⅠJV的命运。

(9)评审团认为,如果不按照合同规定付款,那么收到付款当天的价值与这笔数目相应的价值是不一样的,这样收款者将蒙受损失,而付款者应负有责任。另外,在此事件中,应付款的日期与最终收到付款日期之间这段时间的未付款的利息应付给收款者。

(10)评审团认为,预付款是一种根据合同由工程师签证,由EHDC支付的付款。评审团还认为,按其性质预付款应立即支付,工程师签证后,容许雇主付款的时间应保持在最短时间之内。评审团注意到,EHDC确实是立即支付的。

(11)评审团注意到,工程师没有为预付款出具正式的签证。不过,评审团认为,由于预付款实质上是EHDC与ⅠJV之间的一种商务安排,因此没有必要要工程师行使他的评价权。这样,工程师没有作出签证也是可以理解的。

(12)评审团认识到所陈述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不过,评审团注意到,这种优先权只有在文件间的解释不明确或不一致时才起作用。在所有其他情况中,合同条款的阅读和解释都是一起进行的。另外,评审团还注意到,合同协议备忘录的第五条 只替代了特殊应用条款的60.15款,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第五条 的影响,除非这些合同的其他条款与第五条本身之间出现或存在不明确或不一致的解释时,第五条 才有优先权。

(13)评审团注意到,I JV在预付款支付前就提供了外币银行账号的详细情况。在决定该争端时,评审团不考虑这种特殊意义的事实。

(14)评审团注意到EHDC的观点,即合同协议备忘录第五条 没有用“等值”这个词。评审团认为这个因素无关紧要。如果合同的正确解释是所有外币付款都是以多种货币进行支付,那么就没有必要把“等值”一词包括进去。

(15)评审团注意到,合同规定外币付款将以指定的三种货币进行支付。ⅠJV决定的外币部分的平均百分比为:

美元 42.863588%

法国法郎 29.040049%

意大利里拉 28.096363%(www.xing528.com)

评审团注意到,ⅠJV是根据这些平均百分比要求应得的外币预付款的。评审团认为,最好把这些预付款当作是一种“全面”付款(而不要与BOQ中的任何特殊项目联系起来)。这样,评审团认为把平均百分比的指定与预付款联系起来也是恰当的。

(16)评审团注意到了世界银行代表的反应和观点。评审团认为:

1)世界银行也许没有听取有关支持或反对外币预付款是否以多种货币支付的所有争端,换句话说,世界银行可能没有机会对这件事作出慎重的考虑。

2)世界银行没有权利决定由合同引起的争端、财务和其他方面的问题。

(17)评审团认为,预付款是一种能使承包人起动,但不需要从其他渠道大量借款并把这种借款费用包括进标价的付款。根据评审团的观点,具体怎么使用预付款是收款者的事。雇主的利益是受银行保函保护的。

(18)EHDC的争论说,既然预付款的支付与偿还是同种货币,那么预付款以哪种货币支付就不重要,评审团是不能接受的。评审团认为,ⅠJV关心的正是预付款本身及其偿还的价值。根据评审团的意见,任何数目的价值都与时间密切相关。另外,评审团还认为,不考虑EHDC的上述观点,外币预付款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

(19)评审团注意到了ⅠJV对“投标人需知”中承包人面临的汇率波动风险的详述。评审团理解固定汇率在商务管理上的方便之处,但并不认为这种方法就完全保护了承包人不冒货币波动的风险。尽管合同规定了固定汇率,除非承包人以外币购买了所有货物和服务,汇率波动风险都是存在的。

(20)评审团认为EHDC的观点,即ⅠJV能够并且应该在合同谈判期为预付款引进一种可替代的方案与本争端的解决毫不相关。评审团不否认,如果合同含义非常明白确切,那么对合同的解释就会非常容易。不过,评审团必须这样解释:既然合同已经执行,现在猜测什么该写进合同,或什么不应写进合同是毫无用处的。

(21)评审团认为,EHDC同意在原来标书文件期望的数目上增加预付款数目这种事实对决定争端并不重要。评审团认为,这种重新安排只是商务性考虑,这在实施的合同中是非常明显的。

(22)评审团注意到,在收到预付款后问题讨论的某个阶段,EHDC已准备接受ⅠJV对合同的解释。然而,当EHDC看了世界银行的信件之后就打消了接受的念头。

(23)评审团注意到了EHDC提出的关于“工程”款和其他款之间的区别,评审团不准备把预付款和进度付款当作不同的付款对待的原因来接受。尽管预付款通过从进度付款中扣除的方式偿还,但评审团认为提前支付的钱实质上就是支付进场费,并且为购买与工程直接有关的设备、材料和服务提供资金。所有这些都由承包人包含在合同价里。

(24)评审团注意到了ⅠJV的资金流计划指定使用美元,评审团还注意到工程师出具了进度付款的凭证,EHDC是以多种货币支付的,从这件事上,评审团得出的结论是:EHDC把美元当作账目货币,而付款货币是混合的。评审团注意到预付款已表示在资金流计划表中,而且与期望的进度付款并没两样。评审团还注意到,EHDC的投标邀请函上要求标书价格是以人民币和美元支付,如果需要使用多种货币,将单独处理。

(25)评审团已经审阅了合同协议备忘录里词组“即是美元”的用法,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把合同的总体意图连在一起来理解,这种对美元的参考并不否定外币付款以多种货币支付这一通用原则。

(26)评审团注意到了ⅠJV检查过向世界银行提款的申请,并接受了ⅠJV的争论,即检查提款文件并不意味着ⅠJV接受付款货币只用美元,对于世界银行所采取的手续,或者对EHDC与世界银行之间的任何货币安排,评审团认为ⅠJV不必,或者不应该有特殊了解。另外,一个ⅠJV雇员的检查(检查的详细情况不知道)也不能否定合同权利。

(27)评审团注意到了ⅠJV提出的有关在华盛顿世界银行办公室进行的讨论证据。不过,评审团认为这些会议对争端的解决并不重要(总的说来或者就具体的有关谈话而言)。

(28)评审团认为,EHDC引用的关于IBRD批准的贷款协议对争端的解决并不重要。据评审团所知,I JV即不属于贷款协议的一方,也没有就贷款协议,特别是预付款达成任何协议。

(29)评审团注意到并接受ⅠJV的陈述,即在工程师的催促下,对EHDC预付款第一部分的偿还(美元)已列入14号支付申请。另外,评审团还注意到工程师已经扣除了ⅠJV应给的“额外”预付款利息(美元)。

(30)评审团认为,所有给ⅠJV或由ⅠJV付的外币付款都应该以多种货币形式支付。根据特殊应用条款,子条款60.12(1)条,评审团更是如此认为。因此,评审团认为:EHDC只用美元支付ⅠJV预付款在技术上违反了合同。评审团认为,ⅠJV在付款时间上蒙受了损失,并且有权要求对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在以下第6章中,评审团对ⅠJV提出的应补偿的法国法郎和意大利里拉数目进行了估算。评审团认为,除了从违约之日起计算损失是正确的以外,从其他任何时间计算损失都是错误的。评审团认为,Ⅰ

JV提出的应得损失或利息数目是错误的,因为引用的日期和有关汇率从合同上来讲并不重要。另外,评审团认为合同规定的利率比市场价优惠。

(31)评审团认为应支付建议的补偿款额的利息。特殊应用条款第60.10条规定,如果业主在工程师签证后70天之内没有付给承包人应得款额,则雇主应每天支付0.035%的利息。评审团还注意到第60.15条(合同协议备忘录已作过修改)规定:适用于“额外”预付款的年利率是8%,评审团考虑了这两种利率的可行性之后,认为补偿利率应是8%,连续计算,只计单利。评审团赞同这种利率的原因如下:

1)双方都同意这种利率适用于预付款。

2)既然这种利率适用于支付给ⅠJV的“额外”款项,那么把它作为预付款不足部分的利率似乎也是恰当的。

(32)评审团认为应付款项(也就是法国法郎和意大利里拉的数目)的利息应从1991年11月1日(作为第一天)开始算起,到ⅠJV收到上述款项(包括利息)那天为止。

(33)评审团认为,ⅠJV偿还EHDC的预付款及“额外”预付款的利息时应该,或者说本来就应该以多种货币支付。这种特别观点并没有明确包括在给评审团的参考资料中,而是EHDC以反索赔的方式提出来的。评审团认为其观点中的一种陈述及有关这一议题的建议将对双方都有所帮助。既然预付款的偿还和“额外”预付款的利息都以美元支付,那么评审团认为在补偿问题上又出现了进一步技术违约,因此由此发生的利息也应该支付。评审团建议对偿还数目、支付的利息及支付的款项分别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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