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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索赔争端陈述及反驳指南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指定的外币银行账号为美元、法国法郎、意大利里拉和人民币,且没有收到EHDC对此信函的任何反对评论意见。10)由于EHDC的违反合同,致使支付给ⅠJV的预付款比合同中规定的少,EHDC有责任对于由此造成的ⅠJV的损失作出补偿。2)此外,由于预付款是按合同规定进行支付的,因此ⅠJV的索赔不具实质性意义,因此工程师拒绝了该项索赔是适当的。⑥预付款是按照ⅠJV的正式要求,即ⅠJV的1991年9月14日的信函而向ⅠJV支付的。

水利水电建设索赔争端陈述及反驳指南

(1)ⅠJV 的立场(论点)。

1)ⅠJV的论点是,合同ET/IC1规定了外币的支付应根据合同所述的方式按混合货币进行。

2)此外,由于EHDC于1991年10月对预付款全部以美元进行支付,ⅠJV受到了损失,应由EHDC进行补偿。

3)作为对其观点的支持,ⅠJV向争议评审团提交了下列材料:

投标邀请书第一章——投标者须知——1.3(投标书编制)——1.3.5(投标及付款的货币)规定如下:

a.在工程量报价单(和其他所需的表格)中的单价和总价,应分别以当地货币(人民币和外币报价):

在中国以外的国家采购(以下简称“外汇需求”)(a)可全部用投标人所在国的货币报价;或者如果承包人愿意的话;(b)全部用美元报价,且如果投标人在外汇需求中有一部分预期发生的费用不是上述(a)或(b)中的货币,并希望相应地支付此种货币的话,投标人应在第二卷第5.3.12条的表中指明这一部分。投标人选择的外币应在工程量报价单说明中的空白处指明。

b.投标人所用的货币转换的兑换率应采用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由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公布的卖价,如果没有公布某种货币的兑换率,投标人则应标明使用的兑换率及其来源。对于支付,为了使投标人不承担货币兑换率变化的风险,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采用的兑换率适用于整个合同期。

4)在编制投标书期间,ⅠJV清楚地说明了支付应以混合货币进行,并说明外币名称为美元、法国法郎和意大利里拉(参见第二卷投标书格式第5条,第3.12条外币需求量估算)。

5)在1991年9月14日的信函中,根据合同规定,特别是1991年8月3日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的规定,ⅠJV正式向EHDC申请预付款。量如

6下):申 请预付款的信函附有预付款金额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所用的外汇币种及其数

EHDC接收了这些保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在计算银行保函的外币金额时,ⅠJV采用了投标书的外币需要量估计中所列的平均外币百分比来估算外币需求量,即:

7)在1991年10月10日的信函(ⅠJV/EHDC/004/91)中,ⅠJV参考了其1991年9月14日关于预付款的信函,并通知EHDC其当地货币和外币支付的银行账号。指定的外币银行账号为美元、法国法郎、意大利里拉和人民币,且没有收到EHDC对此信函的任何反对评论意见。

8)1991 年10 月31 日,米 兰 的Credito Italiano 收 到 了 寄 给Ⅰ JV 总数为68366573.88美元的电汇。

9)纯以美元支付预付款,EHDC违反了合同。

10)由于EHDC的违反合同,致使支付给ⅠJV的预付款比合同中规定的少,EHDC有责任对于由此造成的ⅠJV的损失作出补偿。

11)ⅠJV要求应该支付给ⅠJV的这部分损失应该按下列方式进行计算:

①关于应支付法国法郎而支付了美元的这一部分预付款,根据合同所列的兑换率购买预付款29.040049%法国法郎和在晚些时候(也就是说,在ⅠJV需要用这笔预付款进行采购的时候)购买相同比例法国法郎预付款这两者之间的差额。

②关于应支付意大利里拉而支付了美元的这部分预付款,根据合同所列的兑换率购买预付款28.096363%意大利里拉,而在晚些时候(也就是说,在ⅠJV需要用这笔预付款进行采购的时候)购买相同比例意大利里拉预付款这两者之间的差额。

③按照现行外币的利率,计算应付而未付的法国法郎和意大利里拉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到ⅠJV购买法郎和里拉之日至这段时间内的利息,扣除美元多付部分在这段时间内按现行利率所得的利息。

(2)EHDC的立场(论点)。

1)EHDC的论点是,合同规定了预付款的外币部分单一以美元支付。

2)此外,由于预付款是按合同规定进行支付的,因此ⅠJV的索赔不具实质性意义,因此工程师拒绝了该项索赔是适当的。承包人没有受到任何损失,不存在补偿问题。

3)作为对其观点的支持,EHDC向争端评审团提交了如下资料:

①根据第一部分合同一般条款5.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及经修改过的第二部分合同特殊应用条款5.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果各合同文件中出现有意思不明确和不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协议备忘录优先并支配所有其他合同文件(1991年8月31日的合同协议除外)。

②合同协议备忘录第五条 (预付款)要求以单一外币向ⅠJV支付(合同总价格的11%)预付款,准确金额为68366573.88美元。

③合同协议备忘录中所述的金额(即美元68366573.88)已于1991年10月31日前后支付给了ⅠJV。

④合同协议备忘录第五条 中没有提到预付款按“等值”美元支付。

⑤合同任何地方都没有规定,在合同文件第一章投标者须知1.5.6(折算成单一货币)中规定的日期之后,由于兑换率变化而应对预付款进行调整。

⑥预付款是按照ⅠJV的正式要求,即ⅠJV的1991年9月14日的信函而向ⅠJV支付的。

⑦预付款是按照ⅠJV提交的并经EHDC同意的支付进度进行支付的。

4)ⅠJV提供的多种货币的预付款银行保函仅仅是为了保护EHDC的利益,对该保函的接受并不影响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世界银行(该项目的贷款者)陈述说:“对I标的预付款只同意、计划和要求使用美元”,且由于世界银行已决定合同没有表示允许向承包人以三种外币支付预付款,因此需要对合同预付款条款进行修改。EHDC也不希望进行修改。

6)合同规定多种货币的支付仅仅针对“实施的工程”的支付,而不是针对外币预付款,此外,无论如何,合同协议备忘录第五条 特别要求外币预付款单纯以美元进行支付。

7)合同协议备忘录第五条 没有对由于外币兑换率波动所引起的风险进行分摊和确定,因此,这种风险在合同谈判结束和开始履行合同之后就不应该加入合同条款中进行理解。

8)预付款是给承包人的无息贷款,ⅠJV对预付款的偿还不应考虑偿还时外币兑换率浮动。

9)共同基础(相同观点)。

①EHDC和ⅠJV的共同基础是,EHDC于1991年9月31日向ⅠJV支付了总额为68366573.88美元的预付款。

②EHDC和ⅠJV的共同基础是,ⅠJV提交的预付款银行保函是以多种货币形式,并与ⅠJV的预付款支付申请一道提交给了EHDC。

(3)听证期间提出的问题。

1)1994年1月13日ⅠJV的陈述。

①ⅠJV认为,在收到该预付款后的7天之内向EHDC提出了反对意见,正式提请EHDC注意预付款应该以多种外币而不能单以美元进行支付。

②ⅠJV认为,所有的外币支付均应以多种货币进行支付,预付款也不例外

③ⅠJV认为,EHDC接受了多种货币的银行保函表明,EHDC最初同意预付款的外币应以多种货币支付。

④ⅠJV宣称合同的“精神”是承包人不应承担兑换率波动所引起的风险,因此,ⅠJV由于接受单一货币的预付款所受到了损失这一事实表明合同条款受到了忽视。

⑤ⅠJV陈述说索赔的数额算到1993年11月30日止,但是损失仍在继续直到得到该补偿之日止。因此,在最终确定该索赔的支付日期之前,无法确定该索赔的数额。

⑥ⅠJV提出了“支付币种”和“支付额度”之间的区别,并认为外币支付是美元、法国法郎和意大利里拉,而支付额度是美元。ⅠJV认为合同协议备忘录第五条 指定的不是支付的币种,而是支付额度。

2)1994年1月13日EHDC的陈述。

①EHDC重申,合同没有规定预付款的外币部分以多种外币支付。

②EHDC认为,其观点得到了世界银行的支持,并认为世界银行对该问题有独立的决定权并赞同预付款的单一外币支付。

③EHDC认为,合同协议备忘录第五条 对该问题有权威作用,ⅠJV所引用的支持EJV观点的所有条款(即投标人须知1.3.5;特殊应用条款60.11、60.12、60.15;外币需求表53.12 1;工程量报价单说明第十四条 )均应服从合同协议备忘录第五条 的规定。

④EHDC认为,在合同谈判期间,ⅠJV有机会选择并提供其他支付方式,但他没有。在工程进行的这一阶段来修改合同条款是不允许的。

⑤EHDC认为,EHDC已经表现出了相当的灵活性。

a.在首次分期付款中支付了占付款总额较高的比例。

b.在首次分期付款中全部以美元进行支付。(www.xing528.com)

c.在EHDC得知世界银行的观点之前,当该问题第一次提出时,寻求该问题的解决办法。

⑥EHDC同意ⅠJV不应该承担外币波动风险,但是认为预付款是雇主为了承包人启动工程所给予的无息贷款。对于合同ET/IC1,外币预付款以美元支付,以美元偿还,因此,不存在外币兑换所造成的风险。

⑦EHDC认为,ⅠJV将美元预付款兑换成其他币种是一种投机行为,是ⅠJV自己的选择,因此不属于EHDC的责任。

⑧EHDC认为,合同文件中规定了兑换率,即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第28天由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兑换率。因此,现行兑换率或者其他时间的兑换率不能用作参考,不能用来作为支持ⅠJV索赔要求的证据。

⑨EHDC提出了用于承包人施工的支付(根据ⅠJV投标书上要求的各种外币的比例正在以多种货币进行支付)和应以单一外币(美元)进行支付的外币预付款之间的区别。

⑩EHDC认为,在合同协议备忘录中没有将兑换率波动的风险分摊给EHDC或者ⅠJV,因此,没有合同的正式补遗,不能对该风险进行重新分配。

3)1994年1月13日ⅠJV对EHDC陈述的反驳。

①ⅠJV注意到了EHDC和世界银行之间的信函,认为世界银行是由于EHDC给世界银行的通知要求才改变了观点,而该通知和要求由于删掉了I JV对多种货币的要求(即多种外币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因此是不完全的,是有误导作用的。

②I JV认为,对于EHDC给世界银行的提款申请,由于承包人没有参与编制,对该申请的内容不明,因此对该申请没有任何责任。

③ⅠJV认为,世界银行于1992年2月7日和1992年5月1日的电传与ⅠJV的多种货币预付款的要求并不矛盾。

④ⅠJV认为,世界银行的评论似乎基于EHDC引用的相同的证据,且没有就该问题举行听证会或者进行详细的调查。

⑤ⅠJV认为,EHDC给世界银行的通知不能影响EHDC在该合同下的责任。

⑥ⅠJV认为,世界银行不是合同方,因此其观点是不应该受到过分重视的。

⑦ⅠJV认为,对于ⅠJV于1991年9月11日的资金流计划中显示的美元的事实是不重要的,因为这份文件的面函上表明该文件的目的,这个目的与预付款申请的币种是没有联系的。

⑧ⅠJV认为,资金流计划中显示的美元是为了与标书文件(特殊应用条款60.11款;工程量报价单说明第十四条 )及其他文件一致。

⑨ⅠJV认为,对资金流计划的解释不能影响对工程量报价单中所述工程支付的币种,因此,也不应该影响外币预付款支付的币种。

⑩ⅠJV反对EHDC关于预付款是给ⅠJV的无息贷款,不构成对所完工程的支付的观点。ⅠJV认为,预付款是提供给承包人用于工程初期的费用。投标文件表明多种货币支付的目的是满足工程初期所发生的多种货币费用的要求。

⑪ⅠJV认为,预付款是在合同一般条款60款中规定的,工程师应像对待其他付款一样为预付款出具凭证。此外,预付款的扣还(在进度支付凭证中扣除)也应以多种货币进行。

⑫ⅠJV反驳EHDC关于合同协议备忘录第五条 要求预付款外币部分以美元支付的推断,认为在该条款中对美元总额的理解应为预付款的金额而不是预付款的币种。为了支持这种观点,ⅠJV 举例说“即美元 ”这样的短语在合同协议备忘录其他地方还有出现,所指的是从支付的当地货币得出的数额(合同协议备忘录第五页第七章)。因此,对于在同一份文件中出现的同一个短语进行不同的理解是不合适的。

⑪3ⅠJV认为,他以美元所要求的预付款外币部分应理解为预付款的额度,而不是币种。ⅠJV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是,所有外币支付均为混合外币并按投标书中说明的比例进行支付,并自动地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整个合同(除非双方一致同意对合同进行修改)。

⑭ⅠJV认为,合同协议备忘录第五条 仅仅是用来修改替换特殊应用条款60.15款的,第五条 不应被认为是可以修改或者替换合同其他条款如60.11款(付款清单的货币)。

⑮ⅠJV认为,EHDC在接收ⅠJV的外币预付款申请的同时,接受了I JV的多种银行货币保函,没有提出反对,保留或者评论意见,这表明EHDC明白预付款的外币部分应该以多种货币进行支付。此外,ⅠJV提供的银行保函的数额超过了发出之日的EJV申请的按单一美元支付的数额。

⑯ⅠJV反对EHDC关于将美元兑换为其他币种是一种投机的看法。ⅠJV认为,在合同协议备忘录实施的时候,美元的价值低于合同规定的固定兑换率的其他两种外币的价值。因此,对于ⅠJV来说,通过谈判来获得以单一美元支付的增加部分的预付款是不合常理的。

4)1994年1月15日EHDC对ⅠJV陈述的反驳。

①EHDC认为,世界银行虽然不是ET/IC1合同的签字方,但是世界银行对于该合同以及整个项目都拥有法定的利益的。此外,对于与该银行资助项目直接相关的合同条款来说,世界银行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是不容置疑的。

②EHDC不同意ⅠJV关于给世界银行的通报是不全面的说法,认为世界银行拥有与此问题有关的全部合同文件。

③EHDC注意到了ⅠJV访问世界银行的代表,并与世界银行代表一道磋商了关于合同外币预付款的支付问题。EHDC认为,尽管有ⅠJV对世界银行的访问,世界银行仍然认为必须对合同进行补遗。

④EHDC注意到,在提款申请送交世界银行之前,Ⅰ JV 的代表审查过该申请(1991年10月17日),但ⅠJV并没有立即提出任何反对意见,ⅠJV第一次提出反对意见是在预付款支付之后。

⑤EHDC反驳ⅠJV关于如果多种货币的银行保函同提款申请一同提交给世界银行的话,世界银行的反应将会有所改变的看法。EHDC认为,他相信世界银行的反应是基于合同条款,而不会考虑ⅠJV提交的保函的类型和性质。

⑥EHDC不同意ⅠJV认为EHDC 将同一文件中不同地方出现的“即美元 ”短语进行了不同的解释的看法。

⑦EHDC认为,在合同中使用了“等值”一词来区分不同币种,但在合同协议备忘录第五条 中没有使用“等值”这一词。

⑧EHDC反驳ⅠJV 关于在合同协议备忘录第五页第七段中的“即美元 ”短语是指多种外币的混合的观点。EHDC认为该短语仅指当地货币(人民币)和美元的混合。

⑨EHDC问道:比如,ⅠJV是否在收到“额外”部分的预付款时,其应支付给EHDC的利息也以多种货币支付给EHDC?

⑩EHDC不同意在合同协议备忘录第五条 的规定中存在任何“含糊和矛盾”的观点,如果在合同协议备忘录第五条 与合同文件其他部分的条款之间存在有任何“含糊和矛盾”,则该备忘录第五条 的规定将取代该条款。

⑪ EHDC认为,在现阶段,有关各方不能通过争端程序来修改合同,可能对合同进行修改的惟一途径是合同各方的一致同意。

⑫ EHDC认为,合同文件5.3.12款(外币需求量估计)和各种外币的百分比分解是一般性的,并不指某一特定项目,或者与某一特定项目有什么联系,特别是预付款。EHDC认为,投标书中的外币需求量估计不能作为每一项支付(包括外币预付款的支付)应以多种货币支付或者按指定比例支付的证据。

⑬EHDC认为,对于多种货币银行保函的提交或者不反对,或者ⅠJV提供的多个银行账号的资料,均不能构成对合同条款的修改。

⑭ EHDC认为,ⅠJV对预付款的申请不符合合同规定,因为该申请是送交雇主而不是送交给工程师。

⑮ EHDC反对ⅠJV关于世界银行曾经同意外币预付款应以多种货币支付的观点。

⑯ EHDC提出,在收到外币预付款14个月之后,ⅠJV才将该美元兑换为法郎和里拉。

⑰ EHDC对于ⅠJV认为接受单一美元支付的预付款给ⅠJV造成了很大的财务负担的看法提出疑问。

⑱ EHDC引用投标者须知1.1.2款,该条款规定,只有在中国政府提出要求,并得到世界银行批准,而且在各方面都符合贷款协议的各项条件,方可支付款项。

⑲ EHDC反驳ⅠJV关于退还美元,接受相应的法郎和里拉的建议。EHDC认为,该建议不符合合同规定。

5)1994年1月15日ⅠJV对EHDC反驳的意见。

①I JV认为,ⅠJV寻求预付款申请正在进行的保证缘于ⅠJV对这笔款项的急需。ⅠJV代表认为,支付申请中的货币指的是会计额度,而不是指支付币种。

②ⅠJV提交了ⅠJV与世界银行代表在华盛顿世界银行会晤的报告。该报告表明世界银行代表建议对合同协议备忘录进行补遗,对已经以单一美元支付的以多种货币构成的预付款进行调整。

③ⅠJV认为,预付款申请直接送交雇主是正确的,因为是雇主接受并对所收到的申请所附文件表示满意之后,工程师才签发支付凭证。

④ⅠJV否认EHDC对于ⅠJV收到预付款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将美元兑换为其他外币的行为是一种“投机”行为的指控。

⑤ⅠJV申明,在合同文件中指由ⅠJV 支付的利息时所用的“即美元 ”短语和指预付款问题时所用的短语之间是有区别的,因此,这些短语应分别理解。

6)1994年1月19日EHDC对ⅠJV反驳的意见。

①EHDC不接受ⅠJV关于ⅠJV在华盛顿与世界银行代表之间的会议的说明,因为,到本听证会为止,EHDC仍不知道该说明。EHDC认为,ⅠJV关于该会议的结果的说明与该会议一周之后世界银行给EHDC的信函(1992年5月1日世界银行的信函)的本质是不一致的。

②EHDC强调,世界银行的决定是非常重要的,并认为ⅠJV没有对该决定予以足够的重视。

③EHDC认为,尽管EHDC需要收到并审查承包人的银行保函,但是,预付款申请应该送交工程师。

7)1994年1月19日星期三ⅠJV的最后陈述。

①对于EHDC引用投标人须知1.1.2款,I JV认为该条款指的不是EHDC给ⅠJV的支付,因此,世界银行只是解释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

②对于争端评审团的提问,ⅠJV提交了14号支付申请的复印件,该申请表明,ⅠJV最初没有表明预付款的扣还。ⅠJV认为,ⅠJV遵守了工程师关于预付款扣还的要求的申明。

8)EHDC的最后陈述。工程师提请争端评审团注意ⅠJV的14号申请没有说明预付款扣还问题。后来,对该申请进行了修改,表明以美元进行扣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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