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1年EH工程主体工程开工时起,EH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即按“菲迪克”条款的国际惯例,与EH工程公司签订了书面监理协议,给予EH工程公司充分、明确和可操作的受权,同时将该协议书面通知了各承包人。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EH工程公司首先建立起了责权一致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由EH工程公司派出并授予明确的管理权限。各标(监理)工程师代表都下设监理部、技术部、合同部、代表办公室。与国际合同管理一样,EH工程中的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交往,都体现为个人负责体系,而不是部门集体负责制。
其次,是逐步建立规范的信息管理业务流程。由于雇主授予EH工程公司的监理工作量相当大,在EH工程现场,各类文函涉及进度计划、技术方法、施工布置与措施、供图供货、施工质量与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计量与支付、变更、索赔争端、现场协调等,充分体现了项目的复杂性和动态规律。
据统计,自1991年9月开工以来,(监理)工程师代表先后向承包人发出各种监理指示和函件达12000多份,平均每年2000份;现场监理部经理签发的现场指令也有5000份;审批承包人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共88次;办理月进度支付签证共143期;颁发工程变更令151项;评定索赔约50项;裁决争端24项。可以设想,如果EH工程公司没有规范化的监理业务流程,这些工作量是难以顺利完成的。
在国际工程中,施工索赔和合同争端现象日趋频繁。公正合理地解决索赔要求以及合同争端,是保证合同各方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国的几项国际招标工程中,EH工程在解决合同争端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是因为EH工程在我国首次成功地引进了“国际争端评审团(DRB)”的组织形式。
在EH工程建设中,EH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四步法”的办法处理争端。(www.xing528.com)
合同一方因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现场条件有不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某些变化,提出索赔和争端时,首先由EH工程公司进行分析并作出调解决定。EH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聘请了美国啥扎公司和挪威顾问团作为咨询专家,协助EH工程公司工作。这一步一般可以解决争端与索赔的40%~50%左右。
如果承包人或雇主任何一方不服从工程监理单位的决定,根据合同规定并按惯例均有权提交国际经济法庭裁决。为节省时间和精力,经EH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承包人商定,设立了一个国际争端评审团,该团由3人组成,他们分别来自瑞典、英国和哥伦比亚。国际争端评审团虽然也只是一个调解机构,但由于他们处于公正的立场,一般疑难争端和索赔能够得到合理解决。
如果双方在一方仍不服国际争端评审团的裁决,雇主和承包人则采取第三步,即友好协商解决,由雇主(经理)与承包人(经理)对话,或是各承包人(董事长)对话,对争端难点协商解决。如果再没有结果,即走向第四步,到斯德哥尔摩,提交国际经济法庭解决。
1992年10月至1996年底,国际争端评审团到EH工程访问现场共计12次,召开了5次听证会,对14项争端提出了建议。截至1996年11月中旬,EH工程已经解决了18项索赔争端,至今尚无因雇主或承包人不服国际争端评审团调解,而向国际经济法庭申诉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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