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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国际水利水电工程的索赔、争端和仲裁中应抓住的关键条款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EH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在其索赔、争端和仲裁中采用1988年第4版FIDIC合同条件,承包人对于索赔应抓住第12、13、40、52.5、65款等;变更令应抓住第51款和第52款;调价公式应抓住第70、71、72款。暂定款额与变更令密切相关,承包人可按工程师的变更令或其他指示部分使用或全部用完,乃至出现额外追加的情况。暂定款额雇主留多少,在FIDIC合同条件中,惯例做法是为合同总价的2.5%~5.0%,但在招标文件中一般不明列,通常列出一个具体数额。

EH国际水利水电工程的索赔、争端和仲裁中应抓住的关键条款

如上所述,由于FIDIC与ICE均属母语为英语的国家通行的普遍法体系,是“判例法”,即由案例汇成的不成文法,它遵循先例为准的原则,强调以往/前边的案例,后面的案例就照着判别裁决。另外,普通法崇尚合同的自由约定原则,通常不会为保障公平或已签合同(契约)中不利一方的利益而干预合同(契约),因此很难以显失公允为理由去修改或删除已经签订的合同(契约)内容,包括试图回避一些在会议上形成的文字纪要都会徒劳而返,无济于事,因为普通法不保护不公平交易下的合同(契约)不利一方。

作者要反复强调的是,FIDIC与ICE是普通法体系,案例本身的集合就是法律。尤其是雇主与承包人发生争端或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DAB)或争端评审团(DRB)进行仲裁时,只要有一个类似的案例在前边,现在提出的案例胜诉的可能性就很大,否则索赔就很难取得成功。为此,本书专设此章,将具有典型意义的国际水利水电工程主要方面的索赔、争端和仲裁案例陈述于后,供承包人取FIDIC合同条件、雇主取ICE合同条件时,如何快捷、有效地为索赔、争端和仲裁获得满意结果提供借鉴,这也是普通法合同的宗旨:“承包人工作得到报酬,雇主付款获得工程(The contractor gets paid for the work he performs and the employer get the work he is paying for)”,它要求任何一位有头脑的雇主/工程师/承包人等均要牢牢铭记的“圣经经文

为各案例叙述方便起见,在引言里将具有典型意义的EH国际水利水电工程简介如后:

EH国际水利水电工程为混凝土双曲拱坝,坝高240m,总库容58亿m3,总装机容量330万k W,年发电量170亿k W·h,1991年9月14日正式开工建设,1999年12月全部投产。

EH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为利用世界银行资金,进行国际招标并采用FIDIC合同条件开发的大型水电站

雇主为EH开发公司(以下简称“EHDC”),监理为EH公司(以下简称“EEC”)承包人为Ⅰ标联营体(以下简称“ⅠJV”)、Ⅱ标联营体(以下简称“ⅡJV”)、Ⅲ标联营体(以下简称“ⅢJV”)等。

雇主对EH工程要求达到三项目标:

(1)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标准并将按原计划长期运行。

(2)按期竣工。

(3)在满足上述(1)与(2)的前提下,费用降至最低。

承包人之一ⅠJV与雇主EHDC签订合同编号为ET/IC1的拱坝施工;承包人之二ⅡJV与雇主签订合同编号为ET/IC2的导流洞、地下厂房施工以及承包人之三ⅢJV承担合同编号为ET/IC3的机电设备安装。(www.xing528.com)

在国际工程EH施工过程中,“两个主要承包人对待施工进度的态度有很大的不同。ⅡJV对待该问题的态度是正常的,他们把计划当作为了工程的总体利益与工程师共用的手段。相反,ⅠJV则利用施工进度计划作为合同工具,利用各种合同手段来达到其延长工期索赔的目的(EHDC 2000年4月《EH获得的经验与教训》P70)”。

需要指出的是,承包人一定要明确这么一个概念:FIDIC合同条件是倾向承包人的,FIDIC合同条件的最大特点是单价合同,正因如此才产生出索赔的概念。

所谓单价合同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投标时承包人/投标人标书中要把每个单项工程的价格定死,而通过验工计价来确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数量,也就是说,工程数量是一个变数,而单价是不变的。一个好样的承包人,要想从中生财必须取之有道。所谓生财赚钱,反映在工程实施结果是“履约金额大于签约金额”。一旦实施的项目是采用FIDIC,承包人有三大创收支柱应抓住:

(1)索赔。

(2)变更令。

(3)调价公式,包括国际工程合同中的支付何种货币及其占有百分比、兑汇率等。

EH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在其索赔、争端和仲裁中采用1988年第4版FIDIC合同条件,承包人对于索赔应抓住第12、13、40、52.5、65款等;变更令应抓住第51款和第52款;调价公式应抓住第70、71、72款。

另外,在FIDIC1988年第4版中,有关暂定款额(Provisional sums)与不可预见费(Contingeney),在第58款中有明确规定,包括计日工(Daywork)的标准发出变更令内容。暂定款额与变更令密切相关,承包人可按工程师的变更令或其他指示部分使用或全部用完,乃至出现额外追加的情况。

暂定款额雇主留多少,在FIDIC合同条件中,惯例做法是为合同总价的2.5%~5.0%(以5.0%偏多),但在招标文件中一般不明列,通常列出一个具体数额。这样就要让投标人/承包人动脑筋进行反推,先从招标文件(主要是标书)查到不可预见费的具体数额,又知道在2.5%~5.0%之内是合理的范围,反过来一算,加上专业知识和投标经验,承包人就能大致判断出“标底”来,至少可以知道这个范围数值,它不仅对承包人在报价时作出最后决策有帮助,并且为中标实施时,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中的暂定款额来掌握不可预见费和点工赚钱就相当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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