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评审团”的英语简称为“DRB”,是英语“Dispute Review Board”的缩写。DRB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土建工程施工,尤其是大坝、水资源管理和地下工程施工,它旨在通过非正式的方式及时、公正地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争端。距今已有30 多年的历史。
近年来,在施工行业,由于通过仲裁等其他方式解决争端的费用越来越高,以及人们对工程师(工程雇主的代理人)在解决争端中的独立性表示疑虑,逐渐广泛地采用传统方式之外的方式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争端,其中一个最明显的趋势就是采用DRB来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争端。根据统计,截至1994年,全世界有60多个项目采用了DRB,90多个项目正在采用DRB,并有约200个项目计划采用DRB。这些项目的总投资为220多亿美元。目前,DRB在美国、英国、法国、南非、印度和孟加拉等国家得到了广泛的采用。1992年底,我国的EH项目也引进了DRB,这是中国内地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第一次引进DRB(香港已广泛采用)。实践证明,由于采用了DRB,提交仲裁的争端大为减少。
正是基于这种情况,1995年1月,世界银行将DRB纳入了世界银行的招标文件范本,建议世界银行贷款额度超过5000万美元的项目采用DRB。1995年9月,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一个类似DRB的解决争端机制纳入了FIDIC的“黄皮书”,并在1996年发布的“红皮书”(合同一般条件)修订草稿引进了由1人或3人组成的“DRB”。DRB方式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1996年底,应世界银行的要求,同时也考虑小浪底的实际情况,小浪底工程的“雇主单位”,即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开始了小浪底DRB的组建工作,经过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以及与3个土建承包人的多次协商、谈判,签署了“四方协议”,随后确定了DRB的3位成员。小浪底的DRB,已于1997年4月22日正式成立。
3.6.1.1 小浪底DRB成员的聘任程序、基本要求和方法
(1)小浪底DRB由3位成员组成。
1)协议签订后49天之内,第一位成员由承包人聘任,并在14天之内由雇主认可,第二位成员由雇主聘任,并在14天之内由承包人认可;然后由这2位成员在49天之内共同推选出第三位成员,并由该成员担任主席。该主席委任在14天之内需得到雇主和承包人的一致同意。如此要求的目的是使雇主和承包人对DRB有充分的信心。
2)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雇主和承包人就某一位成员未能达成一致,由原来委任一方在56天内自行决定委托英国土木工程师联合会或斯德哥尔摩商院委任;或者,如果首先委任出的2位成员未能就主席委任达成一致,那么,主席由英国土木工程师联合会在56天之内代为委任。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机构的委任为最终决定,不得更改。
3)每位被委任的成员(主席)均需按规定的式样签订一份聘任信函。聘任信函在DRB第一次参观现场之前生效。第一次参观现场不迟于聘任DRB主席后84天。
(2)DRB成员的基本要求。
1)每一位DRB成员必须具备类似小浪底工程的施工经验,并熟悉合同文件的解释。
2)每一位成员必须充分认识到评审团是一个机构,其宗旨是从工程的根本利益着想,以最小的代价解决争端,并尽可能减少对工程师的干扰。DRB成员将是本工程的一个永久机构,但DRB的成员可随时撤换。因此,DRB成员应按规定与评审团的其他成员密切合作,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评审团的集体作用,不得有任何可能被认为与评审团的宗旨不符或影响评审团工作效率的行为。
3)所有DRB成员不得有下述利益冲突:
①评审团成员不得是各方协议任何一方所在国的公民,包括承包人联营体的伙伴。
②除了领取评审团服务报酬外,DRB任何成员均不得在合同任何一方享有所有权权益,或在合同中享有财务上的利益。
③除了在其他项目从事有偿咨询服务外,DRB任何成员均不得在工程合同授予前3年内受雇于各方协议的任何一方。(www.xing528.com)
④除担任DRB成员外,任何成员均不得在合同执行期间受雇于各方协议任何一方或雇主的工程师单位。
(3)DRB成员的选聘方法。解决争端的关键所在是要选择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在国际上有名望的DRB成员。为此,雇主在选择DRB成员时,根据加拿大国际工程管理公司(CIPM)的建议,按照下述几个方面和评分标准对拟定候选人进行资格预审和选择:学历(10%)、工作经验(15%)、知识面(12%)、仲裁和争端处理经验(20%)、国际经验(15%)、熟悉FIDIC或类似合同的程度(10%)、中国(亚洲)工作经验(8%)和水电工程施工经验(10%)等。
(4)小浪底DRB成员的情况。小浪底DRB的3位成员1998午4月第一次参观工地,并于4月22日签署了聘任信函。这预示着小浪底DRB的正式成立。承包人聘任的DRB成员是来自瑞士的皮埃尔·江彤(Pierre.Genton)先生,雇主方面聘任的DRB成员是彼得·布恩(Peter.Booen)先生,他是英国GIBB公司的正式职员。两位成员共同推荐了美国的戈登·杰尼斯(Gordon.L.Jaynes)先生担任DRB的主席。这得到了雇主和承包人的一致同意。
3.6.1.2 DRB的工作内容
DRB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协助解决可能诉诸仲裁的争端。DRB每年至少到现场3次,旨在审查工程施工进度;调查DRB可能最终介入的合同问题;根据修改的第67款,对已经发生的争端进行听证;离开现场之前,编写报告,确认DRB提出的意见,并与各方协商。
3.6.1.3 DRB的费用
(1)DRB的费用,包括月聘请费、现场日工作报酬、日旅行费和其他开支,需得到雇主和承包人的一致同意。
(2)雇主承担50%的月聘请费(2000美元),各标承包人按合同签字时的合同价所占比例分摊剩余的50%。
(3)雇主承担50%的现场日工作报酬(950美元)、日旅行费(950美元)和其他开支,各标承包人按DRB成员在各标所花时间分摊剩余的50%。
3.6.1.4 DRB成员的任期与撤换
(1)每位DRB成员的任期最长为2年。
(2)续聘、解聘成员需得到雇主和承包人的一致同意。
(3)每位DRB成员可随时提出辞职。
(4)一旦DRB成员出现空缺,重选工作需按协议有关规定进行。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与其他项目采用的DRB类似,小浪底DRB的最大特点是其“非正式性”和“非强制性”。换句话说,对于雇主和承包人之间发生的争端,DRB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判断,以调解人的身份提出如何解决争端的建议。对于DRB提出的建议,雇主和承包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表面看起来DRB的作用似乎软弱无力。但实际上,经验表明,DRB的这一特点决定了DRB在解决雇主和承包人之间争端时的独特作用。DRB可以从旁观者的角度,在充分考虑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而不仅仅从法律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和承包人的工作关系不会受到影响、破坏。另外,经验表明,DRB提出的意见较为容易被双方接受,成效显著。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DRB的水平和素质较高,经验丰富,但更大程度上可能是由于双方意识到,如果不接受DRB的建议,而将争端事宜诉诸仲裁,就要冒很大的风险。因为仲裁人员一般都是合同和法律方面的专家,而DRB的成员多数还具有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现场的情况容易了解,更容易理解雇主和承包人的观点。另外,由于DRB提出的建议不是强制性的,即便双方不接受,但双方至少可以在DRB建议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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