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仲裁法。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例如,国际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报告统计标明,自1987~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来53年总和的5倍。
采用仲裁以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99年[62]。
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仲裁法。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二战之后,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跨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例如,国际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报告统计标明,自1987~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来53年总和的5倍。(www.xing528.com)
用于国际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活动的仲裁,主要是采用具有权威性的“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及“机构仲裁(Institution arbitration)”两种灵活选择方式,同时,争端当事人也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点乃至自由选择第三国来仲裁解决争端索赔。例如,采用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制定的《调解与仲裁规则》(详见附录十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详见附录十六)、《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详见附录十九)、《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详见附录二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详见附录二十五)和《中国台湾仲裁协会仲裁规则》(详见附录二十九)等,既可在国际工程/货物/服务采购现场由索赔争端双方及其第三方各出1名仲裁人组成3人“争端评审团(DRB)”,也可以按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第二十条 ,由1名或3名构成的独任仲裁人/3人的“争端仲裁裁决委员会(DAB)”以在实施国际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全过程中解决索赔争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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