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调解规则第二章第八条 至第十七条 ,用于当事人之间在经济、贸易、工程承包、货物运输、保险、技术转让等领域的调解程序为:
(1)当事人向调解中心(在表3.9中挑选)提出“调解申请书”(见表3.10)一式四份。
(2)调解中心收到申请书后30天内确定调解时,立即转送被申请人一式一份。
(3)若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程序,则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4)在调解中心调解人名单中,指定/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一名调解人。
(5)预交本规则规定(见表3.11)的调解费的50%。
(6)被指定/选定的调解人共同/独立商定/决定调解地点并进行调解。
(7)当调解人认为有必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协助调解工作。
(8)出现以下情形,调解程序终止:
1)调解成功者,自调解书作出之日起或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终止。
2)调解人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而以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者,自声明之日起终止。(www.xing528.com)
3)各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向调解人书面声明终止程序者,自声明之日起终止。
表3.10 调解申请书
填表须知:①本表一式4份;
②请按照调解规则所附收费表预交调解费。
(1)调解费用表已规定了调解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时间,一般情况下调解中心将按此收取费用。但也有采用其他按时间或按协议收费的方式。
(2)按时间收费是指按调解人和调解中心秘书处的工作时间收取费用。一般先收取部分通信差旅费,如2000~5000元不等,其余调解费以后按小时收取。通信差旅费即使是调解不成功也不退还,但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时要酌情退还。
(3)协议收费是指有时当事人愿意协商一个总的调解费,这是就参考调解收费表确定一个收费总额,申请人可先支付。若调解不成,再酌情退还。
表3.11 调解费用收取标准
注 1.申请调解时未确定争端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调解中心秘书处决定调解收费金额。
2.调解人认为确有必要到外地察看调查的,调解人及秘书人员的住宿、交通费等实际开支,按合理的费用标准向当事人收取。
3.如调解程序因故中止,调解中心可根据调解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开支,适当地返还当事人预交的部分调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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