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水利建设索赔指南:空运索赔及法律责任

水利建设索赔指南:空运索赔及法律责任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根据航空运输部门签发的单证,如理货溢缺单、空运事故记录等问题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38、第143条,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缔约承运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承担责任,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承担责任。

水利建设索赔指南:空运索赔及法律责任

空运货物索赔,在国内以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准运作;在国际,我国采取对外索赔途径与方法运作。即:

(1)进口货物发生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或安全等问题而需要对外索赔的,一般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1)报请出入境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对外索赔的依据。

2)报告进口公司,由进口公司与外商联系,通过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根据航空运输部门签发的单证,如理货溢缺单、空运事故记录等问题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4)国外来人共同开箱检验或指导安装和负责调试的,现场发现质量问题后,由双方现场代表作出记录,作好会签或备忘录,然后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处理结果报告进口公司及出入境检验机构。

5)按照正常途径解决不了时,可按照合同规定,通过仲裁解决。

6)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他途径都不能解决时,不得已只有诉诸法律解决。

(2)对外索赔应根据索赔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一般索赔对象可分为发货人(卖方)、承运人、航空保险人和装卸人四个方面,可通过外贸经营单位或外贸运输部门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1)品质、规格、性能、效能等不符合贸易合同规定,重量、数量短少,包装不良或货物残损属于国外发货人责任的,以及残损短少属于国外保险人责任的,须凭检验证书对外索赔。

2)残损短少属于国外航空部门责任的,凭航空事故签证交中国民航总局对外索赔。如需确定残损程度和短少数量重量的,可申请出入境检验机构鉴定出证,与事故签证一起对外索赔。

3)残损短少属于国内运输或装卸部门责任的,可找国内运输装卸部门作出商务记录或残短签证,直接与有关责任方交涉索赔。(www.xing528.com)

4)残损短少属于国内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责任的,可向当地保险公司报请查勘并出具报告,凭查勘报告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如保险公司对外有分保而需要检验证明的,可申请出入境检验机构鉴定出证。

关于空难后货物运输索赔的运作,一般按下列步骤进行。

(1)明确索赔权人和被索赔(理赔)人。根据《华沙公约》第13条、第26条、《民用航空法》第134条、第136条,在货物只一个承运人单独承运的情况下,一般应由收货人提出索赔;在托运人因收货人拒权货物而恢复对货物的处置权的情况下,托运人也有权提出索赔;如果货物是由几个承运人连续运输的,则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索赔诉讼,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索赔诉讼,并且托运人、收货人都有权对发生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运输区段承运人提起索赔诉讼。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38、第143条,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缔约承运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承担责任,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承担责任。因航空运输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遭受损失的人,可以对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对造成损失区段的实际承运人提起诉讼。对于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提起诉讼,即可以分别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但是,被提起诉讼的承运人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诉讼。

(2)提出索赔的地点和时间。根据《华沙公约》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28条,托运人、收货人获取代理人可以选择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承运人住所地、主营业所在地或其签订合同的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索赔诉讼。但是,如果其接受承运人签约的航空运单背面规定的管辖权条款,只能向航空运单规定的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根据《华沙公约》第26条、《海牙议定书》第15条、《民用航空法》第134条,收货人收货后因没有发现货物损坏或短缺而未提出异议,将被推定为托运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航空货物运单相符,但是收货人并不因此丧失索赔的权利。如果后来收货人能够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货物的损失或延误发生在航空运输过程中,仍然可以提出索赔。如果收货人在收到货物时已经发现货物损失、短缺或延误,对于货物的损失、短缺,收货人应当至迟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对于货物的延误,收货人应当至迟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处置之日起21天内提出异议。而且,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直接写在包括航空运单在内的运输凭证上,或者另行提交异议通知。

因此,在收货人收到货物是已经发现货物损失、短缺或延误的情况下,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已规定的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是收货人以后行使索赔权的前提条件。除非承运人存在意图阻止收货人或托运人按时提出书面异议的欺诈行为,收货时已经发现货物损失、短缺或延误的收货人,或依法恢复货物处置权的托运人未在上述期间内书面提出异议,将丧失索赔权利,不能再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

应当指出的是,货物的毁灭、遗失与货物的损坏、延误有所不同。由于承运人已经先于收货人知道货物毁灭或遗失的事实,且收货人再也无法收到货物,法律不要求收货人提出异议。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0条,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7天后仍未到达(推定遗失),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航空运输合同赋予的权利,即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直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根据《华沙公约》第29条、《民用航空法》第135条,不论属于哪种情况,收货人、托运人提起航空运输纠纷诉讼的时效都是两年。超过两年的,法律不予保护。这两年的诉讼时效,一般从航空期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算。如果航空期没有到达目的地点或无法确定是否到达目的地点,则从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算。在航空期发生事故,被迫终止运输的情况下,则从终止运输之日起算。

(3)提出索赔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有关法律、国际公约未就收货人、托运人提出索赔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货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发现货物遗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时,可以当场向航空公司的当地货运部门、机场货运部门或航空公司的代理人提出要求其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果提出索赔要求,应当填写航空货运索赔单,详细说明货物的遗失、短缺、变质、污染或延误等情况,并附具运输事故记录、航空货运单和货物商业发票装箱单等能够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