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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运货物索赔指南-水利水电建设索赔、争端与仲裁指南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30天,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

陆运货物索赔指南-水利水电建设索赔、争端与仲裁指南

火车为运输工具的铁路运输和以汽车为运输工具的公路运输,除了在运输费用有差别外,因其安全性反映在索赔机会上,后者可能多于前者。

3.3.1.1 铁路运输索赔

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可在车站提取货物时检查货物现状,核对铁路货运记录内容相符后,在货运记录“收货人”栏内签名,领取货运记录(货主页),并自领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如果货物超过运到期限,请向到站提出查询。经过30天(特殊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

(1)三种赔偿方法。

1)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全批货物损失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2)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铁道部规定的赔偿限额。

3)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凭车站出具的货运记录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赔偿。

(2)在办理索赔手续时,需向车站提供索赔的下列证明文件:

1)货物运单(原件)。

2)货运记录(原件)。

3)赔偿要求书(在车站安全室领取)。

4)与该事故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①货票报销联(原件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②证明货物价值的有关材料。

③物品清单(在发站没有填制的除外)。

④领货凭证(货物全批灭失时须提供)。

⑤事故货物鉴定书(无需鉴定的除外)。

(3)填写赔偿要求书的注意事项。

1)填写内容准确、清楚;发生涂改,须在涂改处加盖索赔人印章。

2)“提赔单位名称或姓名”、“提赔单位(公章)、姓名(名章)”栏的内容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或托运人相符。委托他人代理时应有委托书或委托证明。

3)结算的银行名称与账号必须填写完整,领款地点与通信地址一致,并注明邮政编码

(4)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3)托运人及其押运人的过错。如果需要了解其他有关货物赔偿方面的事宜,请与当地车站货运安全室联系。(www.xing528.com)

3.3.1.2 公路运输索赔

公路运输索赔,当前在国内主要是按1999年11月2日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七章 第81~90条进行运作。即:

“第七章 货物事故和违约处理

第八十一条 货物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

第八十二条 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

第八十三条 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二)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三)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赔偿。

(四)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承按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五)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六)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

(七)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八)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迟、装货落实都负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

第八十四条 货运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收货人、托运人知道发生货运事故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托运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或者无法找到收货人、托运人的,承运人可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货物赔偿时效从收货人、托运人得知货运事故信息或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计算。在约定运达时间的30天后未收到货物,视为灭失,自31天起计算货物赔偿时效。

未按约定的或规定的运输期限内运达交付的货物,为迟延交付。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表略),并附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货物价格证明等文件。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60天内作出答复。

第八十六条 承运人或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承托双方约定。

第八十七条 对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迟延交付的货物全程运费数额。

第八十八条 货物赔偿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八十九条 由托运人直接委托站场经营人装卸货物造成货物损坏的,由站场经营人负责赔偿;由承运人委托站场经营人组织装卸的,承运人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站场经营人追偿。

第九十条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及有关方在履行运输合同或处理货运事故时,发生纠纷、争端,应及时协商解决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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