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1 现代水利水电建设索赔分类
(1)按采购项目分类:
1)工程采购索赔。
2)货物采购索赔。
3)服务采购索赔。
①工程采购索赔子类。
a.费用索赔。
b.工期索赔。
②货物采购索赔子类。
a.贸易索赔。
b.运输索赔。
c.保险索赔。
③服务采购索赔子类。
a.勘察索赔。
b.设计索赔。
c.技术咨询索赔。
d.技术转让/开发索赔。
(2)按合同类型分类:
1)总承包合同索赔。
2)分承包合同索赔。
3)合伙合同索赔。
4)劳务合同索赔。
(3)按索赔起因分类:
1)人为违约索赔。
2)自然不可抗力因素索赔。
3)工程环境变化索赔。
4)人为合同错误索赔。
(4)按索赔主体分类:
1)雇主索赔。
2)总承包人索赔。
3)分包人索赔。
(5)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
1)单元项索赔。
2)总索赔。
3.1.2.2 几种典型的索赔简述
(1)“不利的自然条件/障碍”索赔(Obstruction claim)。所谓“不利的自然条件或障碍”是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的习惯称谓,主要表现为国际工程环境现场条件的变化给项目实施带来的严重影响并最终导致索赔。
通常对这种不利的自然条件/障碍的区别:一是归列于招标文件描述失实;二是归结为招标文件根本未曾提及。
属于招标文件描述失实的主要表现为:
1)在开挖现场挖出的岩石或砾石,其位置高程与招标文件中所述的高程差别甚大。
2)招标文件钻孔资料注明系坚硬岩石的某一位置或高程上,出现的却是松软材料。
3)实际的破碎岩石或其地下障碍物,其实际数量大大超过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数量。
4)设计指定的取土场或采石场开采出来的土石料,不能满足强度或其他技术指标要求,而要更换料场。
5)实际遇到的地下水的位置、水量、水质等方面与招标文件中的数据相差悬殊。
6)地表高程与设计图纸不符,导致大量的挖填方量。
7)需要压实的土壤的含水量数值与合同资料中给出的数值差别过大,增加了碾压工作的难度或工作量等。
属于招标文件根本未曾提及的表现:
2)遇到了高度腐蚀性的地下水或有毒气体,给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和设备造成意外的损失。
3)在隧洞开挖过程中遇到强大的地下水流等。
此类索赔是所有索赔中最使工程师棘手的甚至拒绝实施的索赔。
(2)“变更”索赔(Variation claim)。“变更”包括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变更,和超出招投标文件估计的施工条件变更两种。这两种变更导致的索赔,前者称为“额外工程”索赔,后者是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表”及其施工技术规范均未列入的“增加工程”索赔。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额外工程”或是“增加工程”,这两种变更均需工程师补发或签发“变更令”。不应视为“附加工程”而不必发变更指令,或者视为原合同工作范围以内的工作并相应列入“工程量表”内的做法也是不对的。
具体索赔处理:一是在补发变更令中议定额外工程的单价;二是在签发变更令中,重新定单价或合同价。其索赔费用,要么按月支付;要么按新合同程序支付。
对于这种“变更”处理,一般在国际上有先例或规定。例如美国旧金山海湾区高速运输线工程,其合同条款中曾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一项合同所含的工作项目,其合同价格相当于(或大于)投标合同总价的5%,当其合同价格的变化(增加或减少)超过25%时,应进行价格调整。”这里允许价格调整,是因为已经在数量上超出了“附加工程”的范围。在国际工程承包界,这种处理原则被广泛参照采用。
在菲迪克“红皮书”1988年第四版规定:当最终结算时的合同价超过(或小于)其有效合同价格的15%时,应进行合同价调整。在菲迪克“专用条件”中,也提出了补充规定,即:“当某一工作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且其实际工作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工程量的25%以上时,对其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
(3)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施工索赔是在实施承包工程建设合同中从开工至竣工全过程出现的索赔项目的统称。它同样与一般工程所包括的费用索赔及工期索赔共有。大体按其索赔原因划分为下列五个方面:
1)不利的自然条件/障碍引起的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种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
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在施工期间,承包人遇到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而这些条件与障碍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方也不能预见到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②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如在挖方工程中由于发现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图纸上并未说明,确属是有经验的承包人难以合理预见的人为障碍,如通过处理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承包人即可提出索赔。
2)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雇主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人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面三方”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3)因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提出的施工索赔,由于雇主或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根据雇主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提出以下索赔:
①人工费用的增加。
②设备费用的增加。
③材料费用的增加。
4)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由于雇主不正当的终止或不属承包人原因而使工程终止,承包人有权提出以下索赔:
①盈利损失,其数额是该项目合同条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
②补偿损失。包括施工单位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监督费、债券、保险费、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经结算的工程款)。
5)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
①关于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而国际工程则按国际市场的实际调查价进行调整。
②关于货币贬值导致的索赔。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按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
③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如果雇主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期限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按合同条款向雇主索赔利息。
(4)费用索赔(Expense claims)。在国际工程采购中,费用索赔所涉及的因素最为复杂而且面广,并且是寻找与发现索赔机会最多的一类索赔。通常表现在工程施工中最为典型,故费用索赔,在此又可称施工费用索赔。
国际工程可能发生的费用索赔,主要由下列8个方面组成:
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人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雇主或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6)利息。对于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7)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8)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5)工期索赔(Claim for EOT)。工期索赔主要出现在国际工程建设施工中,也包括水利水电建设重大机电设备制造加工时,因不可预见的干扰事件导致其工期延长的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雇主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二是要求承包人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承包人造成,而雇主已认可承包人工期索赔,则承包人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6)反索赔(Counter claim)。反索赔由第1章所定义为雇主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这种索赔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雇主为减少和防止可能发生的索赔而使用的一个手段;二是平衡/对抗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国内/国际工程,工程施工中主要的反索赔内容包括:
1)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承包人责任时,雇主对承包人进行索赔,即由承包人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雇主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雇主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现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2)施工缺陷索赔。此项索赔指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雇主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雇主有权雇用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此项索赔指工程承包人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雇主(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人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4)雇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如果雇主合理地终止承包人的承包,或者承包人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雇主有权从承包人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3.1.2.3 索赔计算
索赔计算是国际工程/货物/服务采购中的索赔关键步骤。它是索赔人期望通过争端仲裁/调解最终获得多少的量化结果。
不论是工程采购索赔,还是货物采购中的机电设备加工索赔,或是服务采购索赔,量化计算的分类,基本上分为费用索赔计算与工期索赔计算两大类。在费用索赔中,工程采购的费用索赔又可细分为直接费用索赔计算与间接费用索赔计算两小类;货物采购的费用索赔计算细分为因承包的货物损失发生的保险索赔,因承运人责任的货物损失发生的运输费及其物损费索赔以及因合同当事人责任出现的物损索赔计算三小类,服务采购的费用索赔主要分为勘察服务费用索赔计算、设计服务费用索赔计算、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服务费用索赔计算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费用索赔计算四小类。另外,还有工程/服务采购共同的利润索赔计算一项。详细分类见图3.1。
在货物主要是机电产品加工制造采购中。本书未计及利润索赔一项,若发生则计入“反索赔”类考虑。
(1)直接费用索赔的计算。直接费用索赔的计算,首先列出其费用项目及其子项,其次明确其费率来源(见表3.1),最后决定采用什么样的公式来进行计算以求索赔的金额。
图3.1 索赔计算分类框图
表3.1 直接费用索赔计算的项目(含子项)及其费率来源
对应于表3.1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施工机械可能发生索赔的计算公式分别为式(3 1)、式(3 2)和式(3 3)。
上列式中 Fm,Fc,Fj——可能发生索赔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元;
Sm,Sc,Sj,Sz——人工概预算定额、材料(包括构配件与半成品)概预算定额、施工机械概预算定额和周转材料概预算定额,元/工日或元/台班;
g0,C0,Cz,j0——人工工资单价、用材单价、周转材料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元/工日或员/台班;
fQ——其他机械使用费,元;
fjQ——施工机械进出场费,元。
需要说明的是,在涉外工程总承包索赔时,对人工费一项的计算,应按国际定额标准;在材料单价中,一般包括了材料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等项;施工机械费则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燃料动力费、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手等的人工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和保险费等。
(2)其他直接费索赔的计算。其他直接费索赔的计算是依据表3.2所列项目及其子项,再根据来源国(地区)的有关规定,分别给出不同专业的取费率(见表3.3),最后,涉及人工、材料、机械项的,采用上述式(3-1)~式(3-3)计算其索赔金额,其他项则直接凭证索取。
表3.2 其他直接费用索赔计算的项目及其子项
(3)间接费索赔的计算。间接费索赔主要是指直接费索赔之外的所有索赔项目,诸如管理(现场与上级)费、物价调整、保险费、担保费、利息、分包费等索赔。
1)现场管理费索赔计算。现场管理费索赔计算一般可以按照工程的现场管理费总额(Gt)除以该工程直接费总额(Fzt)所得出的百分比,在各具体工作项目之间进行分摊,即
表3.3 C国的其他直接费用取费率
式中 FGS——现场管理索赔费用,元;
Gt——施工工程的现场管理总费用,元;
Fzt——施工工程的直接管理总费用,元;
Txi——可能索赔的各工作项目。
另外一种计算方法是,用Gt/Fzt的百分比乘以索赔的直接费用,得出应索赔的现场管理费金额,即
式中 Tzx——索赔的直接费用,元。
2)上级管理费索赔计算。上级管理费是指承包人的整个企业的管理费,而不是现场各工程项目的管理费用,上级管理费相对现场管理费比较固定,故国际惯例,对上级管理费索赔规定,仅局限于工程延期和工程范围变更时才允许获得该项索赔金额。
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艾切利(Eichleay)计算式/模型,该模型是1960年于美国“合同纠纷仲裁团(The Armed Services Board of Contract Appeal-ASBCA)”对艾切利公司索赔案首次采用而命名。
①工程延期索赔的艾切利计算式。
a.企业总的上级管理费于被延期合同上的分摊金额为
式中 GA1——企业总的上级管理费于被延期合同上的分摊金额,元;
Fyh——被延期合同的金额,元;
∑Fyah——原合同期内所有合同金额之和,元;
Gyst——原合同期上级管理费总金额,元。
b.该合同单位时间应上缴的上级管理费金额为
式中 GB1——该合同单位时间应上缴的上级管理费,元;
tyuh——原合同期,d/week。
c.该合同因延期应缴纳的上级管理费索赔金额(GC1)为
式中tyu——延期时间,d/week。
②工程范围变更索赔的艾切利计算式。
a.上级管理费的分摊金额(GA2)为
式中 Fbnz——与变更合同有关的原直接费,元;
∑Fz——原合同期内全部工程直接费,元。
b.与变更合同有关的原直接费单位货币中所含上级管理费(GB2)为
c.应索赔的上级管理费(GC2)为:
式中 Fbzz——变更增加的直接费,元。
另外,目前国际上也常采用霍德生(Hudson)的计算式/模型以计算工程延期期间的上级管理费索赔金额。该计算式/模型起源于英国,于1970年《霍德生论建筑与土木工程合同》(Hudson on Building and Civing Engineering Contract—HBCEC)的第十版中首次命名并被广泛采用。
霍德生公式/模型在计算工程延期期间上级管理费索赔金额的过程为:
a.由合同约定或工程延期发生索赔事件后以估计来定上级管理费索赔百分比(FA3)。
b.该工程单位时间内应分摊的上级管理费索赔金额(FB3)为
式中 Vyh——延期合同价值,元;
Th——合同工期,d/week。
c.延期应索赔的上级管理费(FC3)为
提请注意的是,艾切利公式(3-6)~式(3-8)的应用前提条件假设:若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工期延长了,就相当于该工程占用了本应调往其他工程的施工力量,而这些施工力量可以相应从其他工程获取上级管理费补偿,因而产生了失去该上级管理费的机会,故应予索赔。
3)物价调整的索赔计算。因物价变化给施工承包人带来费用增加的调整费称物价调整索赔费,其费用计算有两种方法:一是分项工程单价法;二是合同价法。
①分项工程单价法物价调整索赔费计算:
式中 R——分项工程单价,元/分项;
W——分项工程总价,元;
Q——分项工程的工程量;
FL——利润,元;
FB2——上级管理费,元;
FAZ——直接费用,元;
FB1——现场管理费,元;
b1——现场管理费的比例系数;
b2——上级管理费的比例系数;
αL——利润率,%。
②合同价法物价调整索赔费计算:
式中 nt——价格调整系数;
a,b,…,k——可变系数;(www.xing528.com)
X——固定系数,X+a+b+…+k=1.00;
EL——外来工人的现时工资;
EL0——外来工人的基础工资,即投标报价的初始工资;
LL、PL、FU、BI、CE、RS、SS、TI、MT、MI为当地工人、施工机械、燃料、沥青、水泥、应力钢筋、结构钢筋、木材、海运及其他调整项目的现时价格;LL0、…、MI0分别代表它们的初始价格,即投标文件中的价格。
关于a,b,…,k等可变系数,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亦应有相应变化。其目的是使各个调整项目的比重适应该工作的性质,比较接近实际。世界银行推荐的对于不同性质工作的可变系数如表3.4所示。
例如,对于水泥的调价,其系数差别显著:用水泥最多的是结构工程,系数取0.09;土方工程次之,取0.02;表面修整工作一般不用水泥,故取0.00。
价格调整一般每月进行一次。调价时,现时价格系指调整时段(月)的最后一天的官方公布的市场价格。基础价格一般指开标日28天以前当日的价格。
表3.4 可变系数表
在求出价格调整系数nt后,即可依据月付款证书中应支付的合同金额P0来计算调整后的本月应支付的合同金额(P)为
4)施工效率降低索赔费计算[38]。这是一项特别的索赔费,它是因为雇主违约、工程变更、工程师要求过于苛刻、不利的自然条件/障碍导致承包人施工效率降低的结果。施工效率降低常常不以一种独立的形式出现,大多作为其他索赔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它客观存在并为国际惯例所认可。
施工效率降低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实际中还没有一种非常准确的计算方法。实际计算时往往要同时采用几种方法,互相补充,互为支持,有时还可能要对承包人近5年或10年的历史施工效率的资料加以研究才能得出比较接近实际的结果。
①常用工效降低索赔估算模型。
a.以一项具体工作为基础的计算方法。以一项具体工作为基础的计算方法是以某项工作为单位,计算该项工作施工过程中实际的人工费开支,同投标报价时该项工作估算的人工费作比较而得出索赔额。计算公式为:FGd=FGms-FGmt即工效降低索赔额:
该公式的使用应有三个前提:一是投标报价是合理的;二是人工费超出部分是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三是承包人实际成本数据是准确可靠的。
b.以一特定的工作项目为基础的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FGd=FGmm-FGmt即工效降低索赔额:
同上一种方法相比,该方法只是在应用细节上有所差异。应用这种方法,承包人必须具备足够详细的实际开支与估价资料支持。这种方法仅局限于某工作项目,因而使争端的因素大为减少,索赔较容易解决。
c.时段工效比较法。选定工效降低显著的施工时段记录其间人工费支出,与未发生工效降低的同种工作同一时段的正常状况下的人工费支出相比较得出相应索赔额。其计算公式为:
即
此方法必须有同种工作正常状态下的人工费支出的记录资料。
在实际索赔工作中,施工机械作业效率降低所造成的索赔数额往往比人工工效降低的索赔数额要大得多。施工机械作业效率降低索赔可作同样的处理,只是把式中的人工费改为施工机械费。
②劳动生产率科学计算模型。目前用于劳动生产率计算的科学计算模型有:延误模型(Delay model)、动作模式(Activity model)、任务模型(Task model)等,这些模型多来源于工业工程,它们研究的核心是时间研究和工作取样。在此介绍另外两种:因素模型(Factor model)和学习曲线模型(Learning curve model)。
a.因素模型。因素模型是一种研究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多变量模型,它对因素的量度包括了对全员劳动生产率和相关因素的统计分析,并以下式加以表示:
式中 AURt——t时期内实际(或预计)全员劳动生产率;
IUR——标准状态下一般作业的理想生产率,IUR 是q的函数;
q——作业重复的次数,IUR 随q增加而增加,反映了“学习”效果;
m——影响劳动生产率因素的个数;
ai——因素i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值(常数);
xi——0~1变量,表明因素i存在与否;
f(y)j——那些用整数变量或连续变量表示的因素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的子模型;
n——所有用整数变量或连续变量表示的子模型的个数。
影响劳动生产率的因素主要有:劳动能力、设计特点、现场状况、管理状况、建设方法、工程组织结构等。该模型还被用来对温度、湿度、噪声、风速等对劳动生产率影响的研究。
因为该模型涉及多个变量,而每个变量都需要大量的实际测量数据来支持,对这些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才能确定各个子函数f(y)j。
b.学习曲线模型。该模型的基本思想是随工作重复次数的增加,工人对工作掌握程度、熟练程度会得到提高,工作方法也会更科学,相应的劳动生产率会在一定范围内日益增长。
在一定范围内,生产单位产品所需工时随累计产量的增大而呈现递减趋势,由此产生了学习曲线的解析式:
式中 y——生产单位产品累计平均时间;
a——产出第一个单位产品所消耗的时间;
b——改进函数(表示学习进步的程度);
x——累计产量。
r——学习比率,等于累计产量加倍时每单位产品累计平均时间比值。依实际经验
学习比率通常取80%[2]。
学习曲线可被粗略描述为:
在实际应用中,某工程项目某承包人的学习比率应根据以往正常生产情况测算得出。设已知承包人过去正常情况下的任意两组数据x1,y1;x2,y2可得:
5)工期索赔计算。工期索赔是与费用索赔并列的又一大类型索赔问题。就索赔报告而言,这两种索赔通常分别编写索赔报告,但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许多重大的费用索赔往往以工期索赔的获得为前奏,工期索赔的最终目的则是获得费用补偿。
如上所述发生工期索赔的原因主要有:主违约、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事件等。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分析法和比例分析法两种。
网络分析法模型。网络分析法通过分析索赔事件发生前后的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得出工期索赔值。它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适用于各种索赔事件的工期索赔计算。
网络分析法的基本思路是:假设工程一直按原网络计划确定的顺序和工期进行。现发生一个或一些非承包原因造成的干扰事件,使网络中的某个或某些活动受到干扰而延长了持续时间。将这些活动受干扰后的持续时间代入网络中,重新进行网络分析,得到一个新的工期。新工期与原工期之差为干扰事件对总工期的影响,即为工期索赔值。如果受干扰的活动在关键线路上,则该活动的持续时间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值;如果该活动在非关键线路上,受干扰后仍在非关键线路上,则这个干扰事件对工期无影响,故不能提出工期索赔;如果干扰事件虽不在关键线路上,但使用了原计划网络中确定的时差,则可以认为该事件的持续时间得到了相应的延长,一旦时差用完,该事件就进入了关键线路,于是也产生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过工程师同意的详细的进度计划;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如认可信、会谈纪要、来往信件等;雇主、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商定的月进度计划及其调整计划;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进度报告等。
承包人在每个月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都应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从上述讨论可见,工期索赔值的分析有两个主要步骤:
一是确定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即由于干扰事件发生,使与之相关的工程活动产生变化。
二是由于工程活动的变化,对总工期产生影响。这可以通过新的网络分析得到,总工期所受到的影响即为干扰事件的工期索赔值。
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分析。在进行网络分析前必须确定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这是很复杂的,因为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干扰事件也是千奇百怪,难以一一描述。下面就几类常见的索赔事件叙述其分析方法。其中所举的一些例子,有特定的合同背景和环境,仅作为参考。
第一,工程拖延影响的分析。在工程中,雇主推迟提供设计图纸、建筑场地、行驶道路等,会直接造成工程推迟或中断,影响整个工期。通常,这些活动的实际推迟天数即可直接作为工期延长天数,即为工期索赔天数。这可由现场实际的记录作为证据。
案例1:在某承包工程中,承包人总承包该工程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雇主应于1987年2月中旬前向承包人提供全部设计资料。该工程主要结构设计部分约占全部工程的75%,其他轻型结构和零碎设计部分约占25%。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雇主在1987年9月~1987年12月间才陆续将主要结构设计资料交付齐全;其余的结构设计资料在1988年3月~1988年7月底才陆续交付齐全。这有设计资料交接表及附属的资料交接手续为证据。
对此,承包人提出工期拖延索赔:
主要机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7年9月初至1987年12月底的中值,即为1987年10月中旬。
其他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8年3月初至1988年7月底的中值,即1988年5月中旬。
综合这两方面,以平衡点作为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见图3.2)。
图3.2 工期拖延影响分析
在图3.2中,1987年10月中旬至1988年5月中旬为7个月。于是索赔工期为:
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应为1987年12月上旬,即1987年10月中旬向后推1.75个月。则由于设计资料延缓造成工期延长的索赔值约为9.5个月,即由1987年2月中旬至1987年12月上旬。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的索赔值计算方法,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不尽合理。因为在计算中没有考虑设计资料对设计工作的实际影响。这里有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设计资料未按设计工作进程需要提供,即只有等设计资料齐备后,才能进行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年12月。同样,其余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8年7月底。
(2)如果设计资料完全按设计工作进程提供,则开始提供设计资料后,即可开始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年9月。
(3)其他轻型结构和零星工程的施工很迟,而且它们有独立性,这些设计工作推迟,并不影响施工进度,所以不应考虑它对总工期的影响。
第二,工程变更的影响分析。工程变更有如下几种情况:
(4)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可以进行工期索赔。通常可以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同步延长所涉及的网络活动的持续时间。
案例2:某工程,原合同规定两个阶段施工,工期为:土建工程21个月,安装工程12个月。现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作为相对单位,则合同所规定的土建工程量可折算为31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折算为70个相对单位。
合同规定,在工程量增减10%的范围内,作为承包人的工期风险,不能要求工期补偿。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和安装工程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同时又有许多附加工程,使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增加到117个相对单位。
对此,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考虑到工程量增加10%作为承包商的风险,则
土建工程量应为:310×1.1=341相对单位。
安装工程量应为:70×1.1=77相对单位。
由于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长为:
土建工程工期延长=21×(430/341-1)=5.5(月)。
安装工程工期延长=12×(117/77-1)=6.2(月)。
则,总工期索赔=5.5+6.2=11.7月。
这里将原计划工作量增加10%作为计算基数,一方面考虑到合同规定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工作效率会有提高。
这不是对工程变更引起工期延长的精细的分析,而是基于合同总工期计划上的匡算比较粗,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如果仅某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则可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扩大网络上相关活动的持续时间,重新进行网络分析。
(1)增加新的附加工程,即增加合同中未包括的,但又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新的工程分项。这导致网络中新活动的增加,合同双方必须商讨确定新活动的持续时间和新活动与其他活动之间的逻辑关系。
(2)对雇主责任造成工程停工、返工、窝工、等待变更指令等事件,可按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实际工程记录延长相应网络活动的持续时间。
(3)雇主指令变更施工次序会引起网络中活动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变更,对此必须调整网络结构。它的实际影响可由新旧两个网络的分析对比得到。
(4)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往往远大于上述分析的结果,因为工程变更还涉及等待变更指令,变更的实施准备、材料采购、人员组织、机械设备的准备以及对其他网络事件的影响。这些因素常常很容易被忽略。在许多索赔中常常因提不出这些影响的有力证据,使索赔要求被对方否定,使承包人受到损失。对它的处理和解决方法应在变更协议中予以规定。在变更前以及在变更过程中,承包人应重视这些影响证据的收集并由工程师签署认可。
第三,工程中断的影响分析。对由于罢工、恶劣气候条件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暂时中断,或雇主指令停止施工,使工期延长,一般其工期索赔值按工程实际停滞时间,即从工程停工到重新开工这段时间计算。但如果干扰事件有后果要处理,还要加上清除后果的时间。如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工地混乱,需要在开工前清理场地,有时需要重新招雇工人,组织施工,重新安装和检修施工机械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工程师填写或签证的现场实际工程记录为证据。
在计算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基础上,即可计算干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即工期索赔值。在实际工程中通常可以采用如下分析方法:
假设某工程的主要活动的实施计划由图3.3(a)的网络给出,由它所确定的时标网络见图3.3(b)。
经网络分析,计划工期23周。现受到外界干扰,使合同实施产生如下变化:
活动L25工期延长2周,即实际工期为6周;
活动L46工期延长4周,即实际工期为10周;
增加活动L78,持续时间为6周,L78在L13结束后开始,在L89开始前结束。
将它们一起代入原网络中,得到一新网络图,经过新一轮分析,总工期为25周(见图3.4)。
即工程受到上述干扰事件的影响,总工期延长仅2周。它为承包人可以有理由提出索赔的工期拖延。
从上面的网络分析可见:总工期延长2周完全是由于L25活动的延长造成的,因为它在干扰前即为关键线路活动。它的延长直接是总工期的延长。
而L46的延长不影响总工期,该活动在干扰前为非关键线路活动,在干扰发生后与L56等活动并立在关键线路上。
同样,L78活动的增加也不影响总工期。在新网络中,它处于非关键线路上。
这是比较科学的、合理的分析计算方法。
在网络分析中,下列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在实际工程中时差的使用问题。上面仅为理论上的分析,在实际工程中必须考虑到干扰事件发生前的实际施工状态。由于多数干扰事件都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在干扰发生前,有许多活动已经完成或已经开始。这些活动可能已经占用线路上的时差,使干扰事件的实际影响远大于上述理论分析的结果。
例如,在上面的网络分析中,活动L46延长了4周而不影响总工期,是由于它占用了前导活动L14的时差和自己的时差。而如果在实际工程中,活动L14在第6周才结束或活动L46推迟到第7周才开始,即它占用线路上2周的时差(这仍符合原网络计划)。这时干扰事件才发生,活动L46受干扰延长4周必影响总工期(这时活动L46应在7~15周内进行),这时总工期为27周(见图3.5)。
图3.3 某工程原工期计划
(a)原工期计划网络图;(b)原工期时标网络图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同时又容易引起争端的问题,因为图3.4与图3.5所示的网络,在形式上几乎一样,但实质有区别:
(1)在单项索赔的分析中,这个问题易于解决。在工程过程中的网络调整通常将已完成的活动除外,仅对调整日期(即干扰事件发生期)以后的未完成活动和未开始活动进行网络分析。这样所进行的分析自然已考虑了上述因素的影响。
(2)在一揽子索赔中,由于干扰事件比较多,许多因素综合在一起,使可能状态和合同状态的网络已大相径庭,为实际分析带来困难,需要实际工作经验的科学应用。
图3.4 干扰后的工期计划
(3)当然,这里面还涉及另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即谁有权力使用工程活动的时差,以及承包人如何使用工程活动的时差。在一些新的施工合同中定义并要求承包人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中明确承包人的风险机动时间,它是依附于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程活动的工期机动时间。承包人可将它用于抵抗风险。在计算工期索赔时:一是要考虑到此风险机动时间;二是要考虑不同干扰事件工期索赔之间的影响问题。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还可以看工期索赔之间的重叠影响。
例如,如果在上例中L25和L46分别受到不同的干扰事件的影响。L25先受到干扰,需要延长2周。由于在干扰前和干扰后它都处于关键线路上,所以总工期延长至25周,即工期索赔2周。此后在第7周初L46才开始,这时它也受到干扰延长4周。而如果这时原网络尚未被调整,则L46受干扰对总工期的影响是4周(由于在干扰发生前它原有的两周时差已被用完,它已成为关键线路活动)。则两个干扰事件的总工期索赔为6周。而从图3.5上分析可见,两个干扰事件的共同实际影响仅4周,因为L46受干扰后的影响与L25受干扰的影响重叠。在两个干扰事件的共同作用下,L25已成为非关键线路活动。
图3.5 干扰后的工期计划
网络中非关键活动的时差也是一种资源,关于雇主和承包人谁拥有这种资源的问题,有多种说法,一般可认为谁先使用就归谁,一旦失去对谁都失去。
网络分析技术理论及其计算机应用软件现已很成熟,如现在在工程界得到广泛应用的Primavera的进度计划管理软件P3(Primavera project planner)就是一种适用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管理的软件。网络分析技术一旦用于工程进度控制,必将为工期索赔问题科学合理的解决提供方便。
比例分析法模型。网络分析模型用于工期索赔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使用网络分析技术进行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控制。在实际工程中,网络技术的应用往往受到很多非技术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许多工程承包公司还没有应用网络技术。而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为简单的比例分析法进行估算。
a.合同价比例分析法。
ⓐ干扰事件带来的工期索赔计算公式:
式中 VGYZ——总工期索赔值,元;
VKZ——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值,元;
VZ——原整个工程合同总价,元;
tB——该部分工程受干扰工期拖延量,d。
ⓑ变更带来的工期索赔计算公式:
式中 VZG——总工程索赔值,元;
VBZh——变更增加的合同值,元;
Vyhz——原整个工程合同总价,元;
tZ——原合同总工期,d/week。
b.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设有m 项单项工程同时受到某干扰事件的影响,对各项工程造成的影响为:
单项工程A1推迟d1天;
单项工程A2推迟d2天;
……
单项工程Am推迟dm天。
各单项工程总延长天数(D)为
单项工程平均延长天数为
考虑到对各单项工程影响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可考虑增加一个调整量Δd(Δd>0)。
总工期索赔值(T)为
比例分析法的特点是简单、方便、易于理解,但有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它将关键活动与非关键活动同等看待。对于变更工程顺序、赶工、删减工程量时则不可使用此方法。
利用式(3-32)及式(3-33)给出合同价比例分析算例:
案例3:在某工程施工中,雇主推迟某一分项工程基础设计图纸的批准,使该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80万美元,而整个工程合同总价为400万美元。则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为:
案例4: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总工期15个月。现雇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人提出索赔:
利用式(3-34)~式(3-37),给出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索赔案例:
案例5: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雇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雇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由于雇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
A.单项工程500m3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
B.单项工程850m3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
C.单项工程225m3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D.单项工程489m3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E.单项工程120m3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
承包人在一揽子索赔中,对雇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
总延长天数=21+7+10+10+27=75天
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
工期索赔值=15+5=20天
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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