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水利水电建设索赔合同条款

水利水电建设索赔合同条款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吃透索赔合同文件主要是熟练掌握合同文件中有关索赔、争端及其仲裁/调解的条款。“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第二条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令、颁布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将承担合同义务。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可互相解释,在发生歧义和不一致时,将由工程师向承包人作出解释。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将图纸全部归还工程师。

吃透索赔合同文件主要是熟练掌握合同文件中有关索赔、争端及其仲裁/调解的条款。

水利水电建设索赔、争端与仲裁/调解主要合同文件条款有:

3.1.1.1 菲迪克1988年第四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53条:索赔及其程序

“53.1 索赔通知

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抄至雇主。

53.2 当时记录

一旦发生第53.1条中规定的情况,承包人应保存该事件的当时记录,必要合理地支持他以后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无须雇主同意,工程师在接到第53.1条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当时记录并指示承包人继续保存记录(由于是合理并对索赔是重要的)。承包人应允许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关资料,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其提供复制件。

53.3 索赔的具体化

在发出第53.1条规定的通知后28天或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送交工程师一份带有对索赔要求有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账单。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中期账单的形式,送交工程师上述有关的资料及累加索赔款额说明,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结束后28天内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要求账单。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向雇主提供所有按本条送交工程师的账单的复制件。

53.4 未遵照规定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的方法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工程师或按第67.3条规定委任的仲裁人员,根据索赔记录(无论这些记录是否有工程师据第53.2条和第53.3条规定的注释)决定的款额。

53.5 支付索赔金额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工程师足够的证据,使工程师与承包人和雇主协商后,确定此款额,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包括该索赔款额在内的,根据60条规定由工程师证明的任何中期付款。如果承包人所能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满足工程师的要求,工程师只证明有关部分的索赔。工程师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应送承包人并抄至雇主。”

附 菲迪克(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第4版)第一部分一般条款定义

第一条  (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1)“雇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雇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雇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雇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雇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雇主随时委任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雇主或工程师委任履行第2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和价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7)“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11)“技术规范”指在标书和标书修正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图纸”包括技术规范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纸的修正,以及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

(13)“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以及雇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14)“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

(二)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这样。

(三)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释合同时不予考虑。

(四)“费用”一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二条 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令、颁布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在雇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部分职责时需经雇主特殊同意,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

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职权,但应向承包人和雇主提交书面授权文件。在授权期间,工程师代表的决定对承包人和雇主来说等同于工程师本人的决定。

以下情况如此办理:

(1)工程师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师仍有权否定,并决定拆除相应的建筑。

(2)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决定不满意,有权提请工程师亲自判定。

转让和分包

第三条 未经雇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了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第四条 承包人不得分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将承担合同义务。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将像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一样,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为某部分工程提供劳力将不被视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条  (一)在第二部分将写明下列条件: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

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按哪国法律解释。

如果文件用一种以上语言文字书就,文件按哪种语言文字解释,就在第二部分中将其定为以这种语言文字为准。

(二)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比其他条款更具约束力。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可互相解释,在发生歧义和不一致时,将由工程师向承包人作出解释。

如果工程师对歧义进行解释时,导致承包人增加未预见的开支,经工程师证明,雇主应支付相应的款项。

第六条  (一)工程图纸将由工程师保管,但需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两份副本。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则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将图纸全部归还工程师。

(二)承包人将在工程现场保留一份图纸副本,以便工程师及其代表,或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人士随时审查。

(三)如果工程师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命令,导致工程延误或中断,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要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详细描述所需图纸、命令,为什么需要,何时需要,以及否则可能造成的延误或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上述图纸和命令,而导致承包人误工和/或增加开支,工程师将决定延长承包人的规定工期。且只要开支合理,承包人将得到补偿。

第七条 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正确施工所需的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且受其约束。

一般任务

第八条  (一)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要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承包人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筑机械等。

(二)承包人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当、稳定、安全负全部责任。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不负责任。

第九条 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签订并执行的一个合同协议,协议由雇主准备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 为了执行合同,承包人在标书中应承诺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雇主共同同意的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保障机构开出的保函。保函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中所要求的保函数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将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雇主应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人提供经过考察获得的有关工程的水文及地层资料。标书正是以这些资料为基础的,但承包人对自己的理解负责。

承包人被视作在提交标书前,已检查了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掌握了关于工程性质的信息,包括地层情况,水文、气候状况,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达现场的交通和食宿问题等。总之,承包人被认为已掌握了可能影响投标的一切必要信息,包括风险、偶发事件。

第十二条 承包人被认为在其标书的工程量表和价目表中已规定好价格。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这一价格已被认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义务,正确执行合同的全部所需。如果执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一些他认为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遇见的情况和人为障碍(天气状况除外),他将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书面通知。如果工程师确认其不可预见性,将要求雇主支付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费用。包括:

(1)为执行工程师相应指示的合理费用。

(2)在没有工程师特别指示时,采取工程师同意的恰当措施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建设工程,要得到工程师满意的肯定。无论合同中是否有规定,工程师有关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主要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在第2条的情况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十四条  (一)承包人中标后,应在第二部分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执行合同的顺序计划,待工程师肯定,承包人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提供详细叙述他进行工程安排的书面报告。

(二)一旦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上述计划不符,将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修改的计划,保证在后述第43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

(三)承包人向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这样的计划,并不免除他的任何合同责任。

第十五条 承包人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或在工程师认为履行合同义务必要时,提供监督管理。承包人或其一位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全权代表应随时在现场,并负责监督管理。工程师可随时撤销对全权代表的确认,如果这样,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撤销对其的授权,不再录用他,并提供替代人选。全权代表将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按第2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第十六条  (一)承包人在工程进行中,需在现场雇用如下人选:

(1)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监管工作的副代理人、工人领班和带头人。

(2)为及时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二)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解雇其雇用来执行合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工程师看来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被解雇的人员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再被雇用。被解雇人员的职位应立即由工程师同意的称职人选接替。

第十七条 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正确地开展工作,保证工程位置、面积、水平面及各部分组合的质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设备和劳力。如果在工程进行中,在这些方面发生错误,承包人应负担改正的费用,直到令工程师或其代表满意,除非这些错误是由工程师或其代理提供的不准确的书面资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改正费用由雇主承担。工程师或其代表对开工和任何水平面路线的检查并不免除承包人保持其正确的义务,承包人应仔细保护保存开工使用的水准基点、观测轨道、测标等。

第十八条 如果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挖深坑,应书面提出要求。除非这一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否则这一要求将被视作根据后述第51条提的附加要求。

第十九条 承包人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工程师或及代表的要求,或应权威机构的要求,自己承担费用提供灯光、警卫等来保卫工程、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十条  (一)从工程开始到按后述第48条规定的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如果工程师发出部分永久性工程的竣工证书,则承包人从证书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这部分工程负责,这部分工程的责任转至雇主。承包人要对尚未完成将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部责任,除了“意外风险”以外任何原因造成的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损害、损失,承包人要负责负担费用修理好,以确保永久性工程完工时状态良好,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发生“意外风险”,则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和后述第65条的规定修复,费用由雇主承担。承包人在完成未竣工工程或履行后述第49、50条合同义务时,操作对工程造成损害,也要负责任。

(二)“意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反叛、革命、骚乱或军事政变内战,或在工程进行中,由承包人的雇员、分包人制造的动乱、混乱,或雇主使用、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由于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由核燃料燃烧或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射和污染,以及爆炸引起的各种后果,以音速、超音速飞行的飞行物的声波压力,和其他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预见的事件,所有这些被称作“免除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不限制第20条规定的责任义务,承包人要以雇主和承包人的联合名义,对按合同条款在第20条规定的时间内对除免除风险以外的任何损失投保,同时还要对维护期前产生的原因在维护期内造成的损失和承包人为履行第40、50条义务而采取行动引起的损失投保,应保险:

(1)工程及应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及加上第二部分相应条款规定的款额。

(2)承包人购买的替代建筑工具和其他物品。

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经雇主同意,雇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金收据。

第二十二条  (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对建设和维护工程中人员损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对雇主造成的损失和索赔进行补偿,及对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进行补偿,以下补偿和损失除外:

(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2)雇主在任何土地上建设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权利。

(3)为按合同规定建设和维护工程造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4)由雇主其代理人、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的行为或失职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承包人认为由雇主的代理人造成的损失,且可公正地认为是雇主的责任,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

(二)雇主应对按(一)款规定导致承包人遭受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和开支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一)在开始建筑工程前,承包人在不限制其第22条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应对非第22条原因造成的,而由执行工程合同造成的财产(包括雇主的)损失或人员(包括雇主的雇员)伤害,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投保。

(二)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雇主的同意,雇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保险金额不少于标书附件的规定。承包人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

(三)应有这样一个条款,即发生承包人应得到补偿的损失时,而该保险受益人为雇主,则保险人就这一损失造成的开支、费用对雇主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一)雇主不对由承包人或再承包人雇用的工人受伤或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雇主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承包人应补偿雇主,补偿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费用、开支等。

(二)承包人应对发生这样的事故为自己所负的责任投保。保险人应经雇主同意,但雇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在雇用工人完成工程的过程中继续保险,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据。如果再承包人已为其雇用的工人投保,且以雇主为补偿对象,则承包人的投保义务被视作已履行。承包人需要求再承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据。

第二十五条 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第21、23、24条的保险义务,或其他合同要求的保险义务,雇主将进行相应投保,支付保险金,随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认作承包人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一)承包人应注意所有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及与执行工程合同有关的地方或其他权力机构的规章细则,以及财产和权力将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二)承包人将遵守以上法规、制度,如因违反上述法规而使雇主受处罚,将保证雇主得到补偿。

(三)如果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应付这样的费用,则雇主应再支付给承包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在工程现场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物,或文物、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地质、考古价值的物品均属雇主的财产,承包人应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损坏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然后按代表的指示处理这些物品,费用由雇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应保证雇主不受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设备、机械材料方面受保护权利和专利权,设计、商标等侵权行为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并对其所受损害、支付的费用、开支进行补偿。除另有规定外,如果要为工程建设需取得石头、沙子、砂砾、泥土和其他材料,承包人负责支付吨位费、使用费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凡是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进行,但不应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妨碍公众的便利,不应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无论财产所有人是雇主还是其他人,如果发生承包人负责的这类事件,承包人应保证雇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其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  (一)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防止与工程现场相通的公路、桥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损害。承包人应选择路线、车辆,限期分散卸货,使因运输设备、材料到施工现场增加的运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避免对公路、桥梁不必要的损害。

(二)如果承包人需要运送货物经过部分公路、桥梁,包括建筑设备、机械,建成的部分工程,而这种运送极有可能损坏公路、桥梁,除非采取特殊保护和加固措施。承包人在运送货物前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货物的重量及其他特殊事项,还要告知他打算采取的保护、加固方法。除非工程师在接到通知14天内指示不必要采取这样的方法,承包人将采取行动或按工程师的要求实施修改后的方案。除非承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包含了保护加固公路、桥梁的任务,保护加固费用由雇主向承包人支付。

(三)如果在工程进行中或以后的时间里,承包人因工程损坏公路、桥梁而被要求索赔,应立即告知工程师。雇主将商洽解决办法并支付索赔款,并对承包人因此受到的索赔、诉讼、损害、费用、开支进行补偿。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索赔或部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未履行其上述(一)、(二)的义务,则经工程师确认的由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补偿给雇主。

(四)如果工程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上述条款中的“公路”应包括船闸、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应包括船只,上述条款同样有效。

第三十一条 对不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和雇主签订的其他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辅助合同项目,承包人按雇主的要求,为其他雇主雇用的承包人及其工人,雇主雇用的工人和其他在工程现场可雇用的机构进行工作提供合理的机会。如果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为其他承包人雇主或其他机构使用他负责维护的路段提供便利,或使用他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等其他设备,或提供类似的服务,则雇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程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储存、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从现场清理走残余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第三十三条 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把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从现场清理走,使其整洁,令工程师满意。

第三十四条  (一)承包人自己安排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劳工,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

(二)只要按当地情况可行,承包人应向工程现场的人员、工人提供适当饮用水和其他用水,并令工程师代表满意。

(三)除非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承包人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处置任何烈性酒和毒品,也不得允许再让承包人、代理人或雇员进口、销售、赠予和易货及处置。

(四)承包人不得也不允许向他人给予、易货,处置任何武器、弹药。

(五)承包人在处理与雇用工人的关系中,应充分考虑公认的节假日及导致和其他习俗因素。

(六)一旦爆发了传染病,承包人将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为治疗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七)承包人应随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中发生非法骚乱或混乱行为,并保证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和平。

(八)承包人要对其再承包人遵守上述条款负责。

(九)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款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34条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按要求的格式和时间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其在工程现场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工人的情况。如工程师代表要求,还应报告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第三十六条  (一)各种工程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示,且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验。检验可在制造、装配地、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任何地点。承包人要为检查、测量、检验工程及其质量,或材料的重量、数量提供所需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科,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将材料在应用于工程前提供样品供检验。

(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提供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雇主支付。

(三)合同中明确要求的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对于那些货载检验和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在合同中均有列举,承包人可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

(四)如果是工程师要求的检验,而

(1)合同中没有规定,或

(2)合同中未列举,或

(3)虽有规定,但工程师指示由独立的第三人在现场、制造、装配地以外的地点进行检验,当检验表明工艺、材料不符合合同条款和工程师指示时,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雇主负担。

第三十七条 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可以去工厂、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需材料、制成品、机械的来源地。承包人应为他们获得这种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一)未经工程师或其代表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和遮掩,承包人要为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充分的机会,检验将被覆盖或遮掩的工程,并在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部分工程或地基待于检验。工程师代表不应拖延这样的检验,除非他认为检验没必要,并通知承包人。

(二)应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要随时打开已覆盖的工程部分,并负责再次施工至工程师满意。如果被覆盖和遮掩的工程部分符合合同的要求,且满足(一)的条件,则开盖和再施工费用由雇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第三十九条  (一)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要求:

(1)按要求把工程师认为不合适的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清理走。

(2)用合适的材料替换。

(3)无论先前是否检验过或已支付中期付款,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要换掉,不合格的工艺要重新施工。

(二)如果承包人未执行工程师的上述命令,雇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完成以上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杂费雇主可从承包人处取得,或由雇主从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钱款中扣除。

第四十条  (一)承包人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内,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如有必要在此期间要负责保证工程的完好,承包人按工程师指示这样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雇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合同中规定的停工,或

(2)由承包人的错误而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程现场天气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4)非由工程师或雇主的错误引起,或不由第20条“免除风险”引起的,为正确施工或保证工程安全的停工。

如果承包人不在工程师提出要求后的28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其要求,则无权获得额外的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则由他来决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和停工时间。

(二)如果按工程师的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停工90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师重新开工的命令,除了第40条(一)中(1)、(2)、(3)、(4)的情况外,承包人将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决定重新开工。如果在此期间仍未得到开工的命令,承包人可书面通知(但不一定这样做),视只影响部分工程的停工为对这部分工程的省略,视影响整个工程的停工为雇主放弃合同。

开工时间和延误

第四十一条 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后(除非在工程师命令或认可,或承包人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开始工程施工,且迅速不拖延。

第四十二条  (一)雇主在工程师书面命令开工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部分现场,使承包人能开工和按第14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施工。此后雇主按施工计划的要求,在书面通知工程师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施工所需的其他现场部分。如果雇主不能按本条规定授权承包人使用现场,而导致承包人误工或增加费用,由工程师决定延长完工期,并确定应由雇主承担的补偿承包人的合理费用开支。

(二)承包人将承担通向施工现场的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费用。承包人将支付为进行工程而在现场外膳宿供应费用。

第四十三条 按合同要求,在整个工程完成前各部分工程要完工,整个工程应在后述合同第48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期限从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可按后述第44条的规定延期。

第四十四条 非由于承包人的错误行为,而由于增加工程量或工程延误或特别恶劣的天气原因,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延期。延长时间由工程师决定,并分别通知雇主和承包人。除非承包人在额外工程开始后或特殊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代表提交详细情况,说明其有权获得延期,工程不一定把增加工程量和特殊情况列入考虑。承包人提供的情况要准备接受调查是否属实。

第四十五条 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未经工程师代表的书面允许,任何永久性工程不得在确认的休息时间——夜间或星期天进行,也不得在其他当地的假日进行。但为挽救生命或财产或维护工程安全需要采取不可避免的行动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传统轮作或倒班进行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如果因承包人无权要求工程延期的原因,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太慢,不能确保按规定时间或在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将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师将同意加速工程进度,以便能在规定时间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要求他人为采取这样的措施多付款。如果因接到工程师这样的通知,承包人需得到其允许在休息日——夜间或星期日或当地的假日工作,工程师不得无故拒绝。

第四十七条  (一)如果承包人未在第43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将向雇主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违约罚款,此罚款不作为第43条规定时间与实际确认完工时间之差的罚款。在不损害其他补救措施的同时,雇主可从他手中任何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罚款。而这一切均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和合同规定的他的其他义务。

(二)如果在全部工程完工前,部分工程按第48规定已经工程师确认完成,雇主已开始使用,且合同中没有其他条款作相应规定,则应支付的违约罚款按已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削减。

(三)如果愿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奖励,可在第二部分的第47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一)当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承包人将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发出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上述通知和承诺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被视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师提供工程竣工证书。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书,上面注明他确认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给雇主一份证书副本;或给承包人书面指示,指出他认为在发出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师在书面指示后还应指出影响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竣工证书。

(二)同样,按(一)规定的程序,在如下情况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师发出竣工证书:

(1)在合同中规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工程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雇主占用。

(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工程师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发出这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证书发出,承包人即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四)如果针对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发出了竣工证书,如证书中未明示,并不视作地面或地表重做工作已完成。

缺陷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一)“缺陷责任期”一词指标书附录中定义的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师按第48条规定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如果工程师发出了多份竣工证书,则分别从其完工日开始计算,各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作相应规定。

(二)为了按合同的条件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尽可能快地将工程转给雇主且令工程师满意(合理损耗除外),承包人应尽快完成按第48条的规定在完工日尚未完成的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4天内,工程师或其代表如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修理、修正、再建、调整、改正缺陷和其他错误。

(三)如果工程师认为需要修理等工作是因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因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或不言而喻的他的义务,则修理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师认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费用将得到评估,算作增加的工作量。

(四)如果承包人未做前款工程师要求的工作,雇主有权雇用他人做此工作。如果工程师认为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己支付费用完成,则产生的费用雇主可向承包人索取,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钱款中扣除。

第五十条 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对施工过程中或缺陷责任期出现的缺陷、瑕疵和错误进行检查。除非上述缺陷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检查工作的费用由雇主承担。如果确应由承包人负责,则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且他应按照第49条的规定,自负费用进行修理和改进。

变更、增加和省略

第五十一条  (一)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他可对工程的形式、质量、工程量作变更,他有权要求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的工程量。

(2)省略部分工作。

(3)改变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

(4)改变部分工程的地层、路线、位置和面积。

(5)为完成工程增加必须的工程量。

但这样的变更不会使合同失效,变更所需费用将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予以考虑。

(二)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变动。如果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是由于本款规定的要求,而是因为与工程量的规定相比或多或少,则不要求书面命令。如果工程师因为某种原因认为可以口头命令,则承包人应按命令去做。不论在承包人开始执行命令前后,工程师提出的对口头命令的书面确认,都被视作本款意义上的书面命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书面向工程师确认其口头命令,工程师14天内未与驳回,则被认为是工程师所作书面命令。

第五十二条  (一)所有按工程师命令增加或省略的工程量均应按合同价格表中工程师认为适用的项目进行估算。如果工程师认为没有合适的项目可供选用,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分歧,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二)如果工程师认为因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使合同中规定的某项工程的价格不再合理,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分歧,则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除非书面命令给出后,或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在工作开始之前,尽快给出以下通知,既不得按上述(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也不得按(二)改变价格。

(1)承包人通知工程师他打算要求额外付款或改变价格,或

(2)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变价格。

(三)如果在确认工程完工后,发现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超过验收证书中规定量的10%(除去临时费用和工作补助),是由于下列原因而非其他原因造成的:

(1)变动命令累计的结果,和

(2)对工程量表中估计工程量的修正,不包括临时费用,工作补助和按后述第70条所作价格调整,则合同价格应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商量修正。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由工程师在考虑使用材料、相关因素及承包人执行合同总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价格。

(四)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书面命令增加的工程或替换工程采用加班形式完成。承包人将按合同中加班表的有关规定,以其标书中附录的价格表为基础得到支付。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凭证,在订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报价表,待其批准。

针对所有加班进行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其进行中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详细清单,注明所有加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加班时间,一式两份,还应提供说明书,标明加班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前面提到的按加班表增加工程量所使用的设备),一式两份。清单和说明书经工程师代表确认后,将在其中一份上签字,退还承包人。

每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标价的说明书,说明使用的劳力、材料和设备。如未及时完整地提供清单,将得不到支付。如果工程师认为要求承包人按上述规定提交清单和说明书是不现实的,则工程师有权决定对加班工时及使用的材料、设备支付合理的款额。

(五)每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详细、全面的报告,说明他认为自己应得的增加款额和前一个月他应向工程师要求增加的工程量。

对未包括在清单内的工程量和费用不能要求中期或最终支付。如果承包人在事先书面告知工程师他将对增加的工作量要求付款,则即便他未遵守上述规定,工程师有权要求对这样的工程量和费用进行支付。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一)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到施工现场后,均视作完全用于工程施工。除非是把它们从现场一部分移到另一部分,否则在没有工程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移动。而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

(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从现场把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及剩余的材料清理走。

(三)除了在第20条和后述第65条规定的情况下,雇主对上述建筑材料、临时工程及材料的损失、损坏不负责任。

(四)如果因工程需要,需进口某些建筑设备,雇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时从政府部门得到必要的许可,以便按上款清理现场时再出口这些建筑设备。(五)雇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的时候为工程所需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通关。(六)其他影响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条件可按第二部分的第53条中作出规定。

第五十四条 执行第53条并非暗示工程师同意选择这样的材料或其他与工程相关的事项,也不妨碍工程师拒绝使用某种材料。

计 量

第五十五条 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估计数字,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进行的实际工程量。

第五十六条 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师应计量并决定按合同进行的工程量的价值。如果工程师要对某部分工程进行计量,应通知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代理人或代表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有资格的代理人帮助工程师或其代表进行计量,并提供所有工程师或其代表要求的详细情况。如果承包人未参加或未派代理人参加,则工程师进行的计量或他同意的计量被视作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如果计量永久性工程时需要记录和图纸,工程师代表应按月准备记录和图纸。如果承包人被书面要求,应在14天内参与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代表准备的记录和图纸,如果同意应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检查,记录和图纸则被视作是正确的。检查完毕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哪一部分记录和图纸认为不正确,由工程师作出决定,否则,即使承包人不同意或不签字,记录和图纸也被视作是正确的。

第五十七条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计量应采用净值,不管惯例和当地习惯怎样。

暂定金总额

第五十八条  (一)暂定金总额是指在合同工程量表中规定的,按工程师的指示使用全部、部分或不使用,以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服务或用于偶发事件款额。合同价格应包括工程师可同意使用的与暂定金总额有关的工程、供货或服务费用。

(二)对每一笔暂定金总额,工程师有权命令:

(1)进行工程,包括承包人提供货物、材料、服务。合同价格应包括按第52条确定的工程、货物、材料和服务的价值。

(2)由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按后述第59条(四)确定和支付。

(3)承包人采购货物和材料,将对给承包人的款项按后述第59条(四)确定和支付。

(三)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应提供临时费用支出的所有有关报价、发票、凭证、账目和收据。

指定分包人

第五十九条  (一)所有在合同暂定金总额项下进行工程或提供货物、材料、服务的专家、商人、手工工人和其他人,由雇主或工程师同意、选择或指定,还有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分包完成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服务的人,均被视作由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在此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二)在承包人有合理原因拒绝时,可不因雇主或工程师的要求,或出于某种义务雇用指定分包人。承包人也不雇用那些在下列条件下拒绝参加分包的人:

(1)针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货物、材料、服务,指定分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按合同对雇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保证承包人不受因为履行义务、责任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承包人进行赔偿。

(2)指定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受因指定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的疏忽或错误使用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合同的建筑设备、临时工程而引起的索赔的损害,并负责赔偿。

(三)如果暂定金总额项下的服务包括设计任何一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确定与工程一体的设备机械的规格,这样的要求应在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指定分包合同应说明,负责提供此种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受因未履行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的损害,并对承包人进行赔偿。

(四)由指定分包人负责进行的工程,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中,以下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1)按分包合同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应支付的和已实际支付的款项。

(2)工程量表中由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款项,或由工程师按第58条(二)命令,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款项,按第52条确定的价格。

(3)对其他费用和收益,若承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已规定了该项目对暂定金总额相应的比率,则以此比率乘以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款项;若没有这样的条款,承包人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比率视作在工程量表中的如此规定。

(五)在按后述第60条发出证书前,若其中包括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应得到的支付,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的证明,证明除先前证书已包括的保留物外,指定分包人的所有工作已得到支付。除非下列情况,承包人将被视作拖欠:

(1)书面通知工程师其有充足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和

(2)向工程师提供充足证据,其已书面通知指定分包人。

在此情况下,雇主有权在工程师颁发证书后,向指定分包人直接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再从雇主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抵消。

如果工程师证明雇主已直接向指定分包人作出支付,则其在颁发证书给承包人的同时应把雇主已支付的款项扣除,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不延误颁发证书。

(六)如果指定分包人在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中对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超过维修期,则在维修期结束后,承包人应把由这种未结束义务带来的利益应业主的要求转给雇主,费用由雇主承担。

证书和支付

第六十条  (一)除非另有规定,将按第二部分第60条的规定,每月支付一次。

(二)如果雇主向承包人预付款,用于建筑设备、材料的费用,应在第二部分第60条中作出支付和偿付的相应规定。

(三)如果为工程施工,需从国外进口材料、设备,或从国外输入劳务,或因某种特定情况,合同项下的一部分支付需按后述第72条规定使用某种外币,则此情况下的支付应在第二部分第60条中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只有后述第62条提及的缺陷责任证书,可视作对工程的接受。

第六十二条  (一)只有当工程师签发了缺陷责任证书并把它交给雇主,说明工程已完工并接受保修,情况令他满意,合同才能视作执行完毕。工程师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28天内颁发证书。如果工程的不同部分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则以最近到期的为准。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按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命令承包人进行的工作已完成并令工程师满意,则不管先前雇主是否已进入、拥有或使用这部分工程,工程师都应尽快颁发证书。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不构成将按第二部分第60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第二笔保留金的前提。

(二)除非承包人在颁发本条款规定的缺陷责任证书前,就与合同相关的事务或与进行工程的有关事务提出书面索赔,雇主将不再对其承担任何义务。

(三)尽管颁发了缺陷责任证书,承包人和雇主仍应负责合同规定发生在颁发证书前而在颁布证书之时尚未履行的义务。合同将被视作对双方继续有效,以便决定义务的性质和多少。

补救措施

第六十三条  (一)如果承包人破产,或收到被接收指令,或提出破产申请,或作出有利其债权人的安排,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组织的委员会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公司将进行清算(非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未事先取得雇主的书面同意而转让合同,或其货物严重受损,或工程师书面向雇主证明,他认为承包人:

(1)已放弃合同;或

(2)不开始进行工程且缺乏正当理由,或在收到工程师书面通知要求继续进行工程后,停工28天;或

(3)在收到工程师书面通知拒绝接受某些材料和工程后28天内未从现场清理走这些材料,或未推倒工程重建;或

(4)尽管工程师已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按合同进行工程,或持续故意不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或

(5)不顾损害良好的工艺技术,或公然对抗工程师的指示,把部分合同分包出去,雇主可在给出书面通知14天后,进驻工程现场,驱逐承包人,但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不予免除,也不影响合同规定的雇主及工程师的权利和权力。雇主可自行完成工程和另雇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按合同条款,雇主和其他承包人可使用他们认为合适的,为进行工程而专门保留的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雇主可随时出售上述设备、工程和未用的材料,出售收入用于支付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支付给他的款项。

(二)在雇主进驻工程和驱逐承包人之后,工程师应尽快通过询问双方或调查单方面决定,到进驻时为止,对承包人按合同已进行的工程部分应支付多少款额,以及未使用或只部分使用的材料和建筑设备、临时工程的价值。

(三)如果雇主进驻工程,驱逐承包人,他将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且待施工、保修费用、延迟完工损失和发生的其他费用确定并被工程师确认后履行对承包人的支付义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款额为:工程师确认若承包人妥善完成工程应接受的款项减去上述各项费用的差。如果上述费用超过承包人若妥善完工应接受的款额,承包人应要求向雇主支付超过的部分。超过部分视作承包人对雇主的负债,雇主可相应收回。

第六十四条 如果在工程进行中或缺陷责任期内,因全部或部分工程发生事故或其他事件,工程师或其代表认为补救或修理工作需马上进行以确保工程的安全,而承包人无法或不愿马上进行工作,雇主可雇用他人完成工程师或其代表认为必要的工作,并作出支付,如果工程师认为雇主进行的上述工作,承包人按合同有义务自负费用完成,则雇主发生的所有费用可向承包人要求支付,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或其代表应在上述紧急事件发生后,尽快书面告知承包人。

特殊风险

第六十五条  (一)除了对在特殊风险发生前已按第39条规定被视作不适用的工程,承包人对由以下定义的特殊风险导致的工程损坏,雇主或第三方财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事件不负补偿或其他责任。雇主要保证承包人不受上述情况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的损害,并对承包人进行补偿。

(二)如果工程或在现场、现场附近及运输经过现场的材料,或承包人其他用于或将用于工程的财产将遭受由特殊风险导致的损害,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用以:

(1)工程师要求的或工程完工所需的,但已被破坏或损坏的永久性工程或材料,将以费用加上工程师认可的合同利润为基数。

(2)修整工程被破坏、损坏部分。

(3)修整材料和承包人其他用于或将用于工程的材料。

(三)由地雷、炸弹、炮弹、手榴弹或导弹、弹药爆炸或冲击导致的,或由战争爆发引起的受伤或死亡被视为特殊风险的结果。

(四)除以下关于爆发战争的规定外,雇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因特殊风险导致的进行工程所增加的费用和杂费,但不包括在特殊风险发生前按第39条规定视作不适用的工程的重建。雇主一旦知道费用将增加,应立即书面通知工程师。

(五)特殊风险指战争、敌对状态(宣战或未宣战)、侵略、外国敌对行为、第20条规定的核及压力波风险,即将进行工程或工程施工、保修所在国发生反叛、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权、内战,只限于承包人和分包人雇工进行工程中发生的骚乱、动乱、混乱。

(六)如果在合同进行中,世界上爆发战争,无论是否宣战,且战争在财政或其他方面对工程造成了实质影响,在合同按本条款规定终止前,承包人应继续尽力完成工程。雇主在战争爆发后可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这样的通知发出后,合同将终止,但双方在本条款下的权利和第67条的操作不终止,且不损害任何一方因以前发生的违约而获得的权利。

(七)如果合同按本条款规定终止,承包人应迅速从现场移走所有建筑设备,并提供便利使其分包人同样去做。

(八)如果合同终止,雇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在终止日前已完成的工程尚未得到支付的部分,款项将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再加上:

(1)对已提供工作、服务完成的预备项目应支付的款项,和对经工程师确认已完成项目部分应支付的款项。

(2)为工程所需而订的材料、货物的费用,包括已运交承包人的和承包人按法律有义务接收的。雇主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后,这些材料、货物成为雇主的财产。

(3)经工程师确认的,承包人期望完成全部工程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且此费用未被以上述及支付所包括。

(4)按本条款(一)、(二)、(四)规定应追加的支付。

(5)按本条款(七)规定清理建筑设备的合理费用,如果承包人要求,包括将设备运回其注册国的主要工厂的费用或运至其他地点的费用(不超过运回注册国费用)。

(6)在合同终止时,遣送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和与工程有关的雇用工人的合理费用。

对本款下雇主应支付的款额,雇主有权从承包人应付款中抵消,包括对建筑设备、材料的预付款和所有在合同终止日根据合同雇主有权从承包人收回的款额。

失 效

第六十六条 如果因为战争或其他双方无法控制的因素,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根据合同适用法律,双方不必继续履约,则雇主针对已进行工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等于按第65条规定合同终止情况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

争端的解决

第六十七条 如果雇主与承包人或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就合同本身或工程施工发生争端分歧,无论是在工程进行中,还是完工后,无论是在合同终止、放弃前后,无论是在违约前后,应首先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应一方要求后90天内,将其决定书面通知雇主和承包人。此决定将是最终的,对雇主和承包人有约束力的,对雇主和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应继续尽力执行工程合同,无论雇主或承包人是否要求仲裁。如果工程师书面通知他的决定90天后,雇主或承包人未提出仲裁的要求,则此决定将仍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如果工程师未在规定的90天内通知他的决定,或雇主或承包人对其决定不满意,则雇主或承包人可在收到决定通知或90天期限结束后的90天内,将争端提交仲裁。如果工程师的决定不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争端和分歧将按《国际商会仲裁条款》的规定由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人裁定。仲裁人有权检查并改正工程师的决定意见、指示、证书或价格评估。在仲裁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提供当时供工程师作决定的证据、争端。即便工程师曾作出决定,仍不妨碍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提交仲裁的争端分歧作证。尽管工程尚未完成,仲裁仍可进行,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雇主、工程师和承包人的义务不因仲裁而改变。

通 知

第六十八条  (一)雇主或工程师按合同条款发出的证书、通知、书面命令均应邮寄至承包人的主要经营场所,或承包人指定的其他通信地址。

(二)所有给雇主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寄至第二部分条款分别指定的地址。

(三)任何一方可把指定地址改为工程所在国的另一地址,但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工程师需书面通知双方。

雇主违约

第六十九条  (一)如果雇主:

(1)除去雇主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中扣除的部分,根据工程师颁发的证书,雇主在应付款项到期30天内未向承包人支付;或

(2)干涉、阻碍或拒绝应要求同意颁发这样的证书。

(3)破产、公司进行清算(并非为了重组或合并的目的);或

(4)书面通知承包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或经济状况混乱,无法再履行其合同业务。承包人如果提前14天书面通知雇主,有权终止合同雇佣关系,并向工程师提交通知副本。

(二)当14天到期后,尽管有第53条(一)的规定,承包人应迅速从现场移走他带来的所有建筑设备。

(三)如果合同如此终止,雇主应像合同按第65条规定终止时一样对承包人承担同样的支付义务,但除了第65条(八)规定的款项,雇主还应向承包人支付由于如此终止合同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

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第七十条  (一)有关合同价格的调整,应在第二部分第70条中就劳工、材料费用的增减,以及其他影响工程进行的费用作出规定。

(二)如果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30天之后,在工程实施国,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以及地方和其他权力机构的法规有所变化,或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将使承包人在进行工程中的费用发生增减[非本条款(一)所述增减],费用的变化经工程师确认后,由雇主支付增加的费用,收回减少的费用,合同价格作相应调整。

货币和汇率

第七十一条 如果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30天之后,工程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合同价格计价货币实行货币管制或货币流动管制。雇主应补偿由此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且不损害承包人行使此种情况下可行使的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  (一)如果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支付全部或部分使用外币,则支付不受特定外币和工程所在国货币间汇率变化的影响。

(二)如果雇主要求标书中只使用一种货币表示,而支付将用多种货币,且承包人已声明他要求用其他货币支付的比例和数额,则由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决定的,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30天当日的汇率将用于换算外币支付部分款额。这一点应由雇主在提交标书前告知承包人或在投标文件中写明。

(三)如果合同规定用多种货币支付,当按第58、59条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临时费用时,其中用外币支付比例和数额将按本条款(一)、(二)的规定确定。”

3.1.1.2 菲迪克1999年新版《用于雇主设计的建筑和工程合同条件》的索赔条款——第20条:索赔、争端与仲裁[24]、[73]、[75]

“20.1 承包人的索赔

(1)如果承包人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他(她)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人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2)如果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如果承包人及时发出索赔通知,应适用本(20.1)款以下规定。

(3)承包人还应提交所有有关此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4)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工程师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此类同期记录。工程师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雇主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工程师检查所有这些记录,并应向工程师(若有指示要求)提供复印件。

(5)在承包人察觉(或应已察觉)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或在承包人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

1)上述充分详细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的。

2)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延误时间和(或)金额,以及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详细资料。

3)承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人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6)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人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他(她)还可以要求任何必需的进一步资料,但他(她)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的原则作出回应。

(7)每份付款证书应包括已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合理证明是有依据的、对任何索赔的此类应付款额。除非并直到提供的详细资料足以证明索赔的全部要求是有依据的以前,承包人只有权得到索赔中他已能证明是有依据的部分。

(8)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以下事项商定或确定:①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应给予竣工时间(其期满前或后)的延长期(如果有),和/或②根据合同,承包人有权得到的追加付款(如果有)。

(9)本款各项要求是对适用于索赔的任何其他条款的追加要求。如果承包人未能达到本款或有关任何索赔的其他条款的要求,除非该索赔根据本款第二段20.1之(2)的规定被拒绝,对给予任何延长期和/或追加付款,应考虑承包人此项未达到要求对索赔的彻底调查造成的阻碍或影响(如果有)的程度。

20.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1)争端应按照第20.4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由争端裁决委员会(下称DAB——编著者注)裁决。双方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日期前,联合委任一个DAB。

(2)DAB应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1名或3名人员(“成员”)组成。如果对委员会人数没有规定,且双方没有另外协议,DAB应由3人组成。

(3)如果DAB由3人组成,各方均应推荐1人,报他方认可。双方应同这些成员协商,并商定第三位成员,此人应委任为主席。

(4)但如果合同中包括有备选成员名单,除有人不能或不愿接受DAB的委任外,成员应从名单上的人员中选择。

(5)双方与该惟一成员(“裁决人”)或该3人成员的每个人间的协议书,应参考本通用条件附录的争端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结合他们间商定的此类修订意见拟定。

(6)惟一成员或3人成员中每个人的报酬条件,包括DAB咨询过的任何专家的报酬在内,应在双方协商委任条件时共同商定。每方应负担上述报酬的一半。

(7)如果经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联合将某事项交由DAB提出意见。一方未得另一方同意,不应与DAB商谈任何事项。

(8)如果经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委任1位或几位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替代DAB的任何一位或几位成员(或作替代人员的后备)。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某成员拒绝履行职责,或因其死亡、无行为能力、辞职或委任期满而不能履行职责时,上述替代委任即告生效。

(9)如果发生以上情况,又无可替代人员,应按本款所述对被替代人员在提名或商定时所需的同样方式,委任1位替代人员。

(10)对任何成员的委任,可以经过双方相互协议终止,但雇主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第14.12款(结清证明)中的结清证明生效后,DAB(包括每位成员)的任期应即期满。

20.3 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

如果下列任一情况适用,即:

(1)到第20.2款第一段规定的日期,双方未能就DAB惟一成员的委任达成一致意见。

(2)到该日期,任一方未能提名DAB由3人成员中的1人(供另一方认可)。

(3)到该日期,双方未能就DAB第三位成员(将担任主席)的委任达成一致意见。

(4)在惟一成员或3人成员中的一人拒绝履行职责,或因死亡、无行为能力、辞职或委任期满而不能履行职责后42天内,双方未能就委任1位替代人员达成一致意见。

这时,在专用条件中指名的委任实体或职员,应在任一方或双方的请求下,并经与双方作应有的协商后,委任DAB该成员。此项委任应是最终的、决定性的。每方将负责支付给该指定实体或职员报酬的一半。

20.4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1)如果双方间发生了有关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实施的争端(不论任何种类),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确定、指示、意见或估价的任何争端,任一方可以将该争端以书面形式,提交DAB,并将副本送另一方和工程师,委托DAB作出决定。此项委托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作出的。

(2)对于3人DAB,该DAB应被视为,在其主席收到委托的日期已收到该项委托。

(3)双方应按照DAB为对该争端做出决定可能提出的要求,立即给DAB提供所需要的所有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DAB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4)DAB应在收到此项委托后84天内,或在可能由DAB建议并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它的决定,决定应是有理由的,并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提出的。决定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实行,除非并直到如下文所述,决定在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中应作出修改。除非合同已被放弃、拒绝或终止,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5)如果任一方对DAB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如果DAB未能在收到此项委托后84天(或经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其决定,则任一方可以在该期限期满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不满通知。

(6)在上述任一情况下,表示不满的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发出的,并说明争端的事项和不满的理由。除第20.7款(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20.8款(争端裁决委员会委任期满)所述的情况外,除非已按本款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任一方都无权着手争端的仲裁。

(7)如果DAB已就争端事项向双方提交了它的决定,而任一方在收到DAB决定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应成为最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0.5 友好解决

如果已按照上述第20.4款发出了表示不满的通知,双方应在着手仲裁前,努力以友好方式解决争端。但是,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可以在表示不满的通知发出后的第56天或其后着手进行,即使未曾做过友好解决的努力。

20.6 仲裁

(1)经DAB对之作出的决定(如果有)未能成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任何争端,除非已获得友好解决,应通过国际仲裁对其作出最终解决。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1)争端应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2)争端应由按照上述规则委任的3位仲裁人员负责解决。

3)仲裁应以第1.4款(法律和语言文字)规定的交流语言文字进行。

(2)仲裁人应有全权公开、审查和修改与该争端有关的工程师发出的任何证书、确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以及DAB的任何决定。任何事项都不应否定工程师对不论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被传为证人并向仲裁人提供证据的资格。

(3)任一方在仲裁人面前的诉讼中,应不受以前为获得DAB的决定而向其提供的证据或论据、或在其表示不满的通知中提出的不满意理由的限制。DAB的任何决定都应可以作为仲裁中的证据。

(4)仲裁在工程竣工前或竣工后,都可以着手进行。双方、工程师和DAB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正在进行任何仲裁而改变。

20.7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在下列情况下:

(1)任一方在第20.4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中规定的时限内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

(2)DAB的有关决定(如果有)已成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

(3)有一方未遵守上述决定。

这时,另一方可以在不损害其可能拥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根据第20.6款(仲裁)的规定,将上述未遵守决定的事项提交仲裁。在此情况下,第20.4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20.5款(友好解决)的规定应不适用。

20.8 争端裁决委员会委任期满

如果双方间因与合同或工程实施有关或由其引起产生争端,且又因DAB委任期满或其他原因,没有DAB进行工作,则:

(1)第20.4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20.5(友好解决)的规定应不适用。

(2)此项争端可以根据第20.6款(仲裁)的规定,直接提交仲裁。

附 争端裁决协议书[24]、[38]

[对于1人DAB]

合同名称和详细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主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员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雇主和承包人已经签订了合同并且希望共同指定作为惟一的仲裁员的成员,或称“DAB”。

雇主、承包人及该成员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1)争端裁决协议条件包括“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附在FIDIC1999年出版的《用于由雇主设计的建筑和工程合同条件》“一般条件”后)和以下规定。在这些包括对争端裁决一般条件修改和补充的规定中,措词和短语的含义与其在争端裁决协议中的含义相同。

(2)[对争端裁决协议的具体修改,如有时。

例如:

在附于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后的程序规则中,删除第_____条规则并代之以:“……”]。

(3)根据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第6条,该成员应得到如下支付:

每月_____聘金,加上每天_____日工资。

(4)鉴于雇主和承包人按照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第6条支付了上述薪金和其他款项,该成员应承担按照争端裁决协议作为DAB(仲裁人)工作的义务。

(5)根据上述工作实施情况,雇主和承包人共同和各自承担按照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第6条向成员支付的义务。

(6)本争端裁决协议受__________法律的约束。

由__________签名由__________签名由__________签名

作为或代表雇主 作为或代表承包人 在场成员

证明人: 证明人: 证明人:

姓名: 姓名: 姓名:

地址: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日期:(www.xing528.com)

附 争端裁决协议书[24],[38]

[对于3人DAB中的每位成员]

合同名称和详细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主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员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雇主和承包人已经签订了合同并且希望共同指定作为3人中的一名成员,该3人被称为“DAB”[并希望该成员担任DAB的主席]。

雇主、承包人及成员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1)争端裁决协议条件包括“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附在FIDIC1999年出版的《用于由雇主设计的建筑和工程合同条件》“一般条件”后)和以下规定。在这些包括对争端裁决一般条件修改和补充的规定中,措词和短语的含义与其在争端裁决协议中的含义相同。

(2)[对争端裁决协议的具体修改,如有时。

例如:

在附于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后的程序规则中,删除第_____条规则并代之以:“……”]。

(3)根据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第6条,成员应得到如下支付:

每月_____聘金,加上每天_____日工资。

(4)鉴于雇主和承包人按照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第6条支付了上述薪金和其他款项,该成员承担争端裁决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作为3名共同组成DAB人员中的一员进行工作。

(5)根据上述工作实施情况,雇主和承包人共同和各自承担按照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第6条向成员支付的义务。

(6)本争端裁决协议受__________法律的约束。由_____签名由_____签名由_____签名

作为或代表雇主 作为或代表承包人 在场成员

证明人: 证明人: 证明人:

姓名: 姓名: 姓名:

地址: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日期:

附 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24],[38]

(1)定义。“争端裁决协议书”是由下列各方达成的三方协议:

1)“雇主”。

2)“承包人”。

3)“成员”,并在争端裁决协议书中作如下定义:

①“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惟一成员(或称“裁决人”),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提及的“其他成员”之处都不再适用。或者

②共同被称为“争端裁决委员会”(或DAB)的3个人员之一,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另外的两个人员被称为“其他成员”。

雇主和承包人已经签订(或有意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被称为“合同”并在争端裁决协议书(编入本附录中)中进行了定义。在争端裁决协议书中使用的词语及措词(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具有本合同赋予它的含义。

(2)一般规定。除非争端裁决协议书中另有规定,争端裁决协议书应于下述日期中最迟的日期生效:

1)合同中规定的开工日期。

2)雇主、承包人及成员分别在争端裁决协议书上签字的日期。或者

3)雇主、承包人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中的每一个成员分别签订了争端裁决协议书的日期。

当争端裁决协议书已经生效,雇主和承包人都应相应地给成员发出通知。如果在争端裁决协议书签订后6个月内,成员没有收到任一份通知,则该争端裁决协议书将失效。

此类对成员的雇用属于个人委任。成员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前70天向雇主及承包人提交辞职通知。随后在该期限届满之时,争端裁决协议书应终止。

如果没有争端裁决协议书涉及的合同双方以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争端裁决协议书转让或分包出去。

(3)保证。成员保证并同意,他(她)是且应该是公正无偏的,并独立于雇主、承包人和工程师。该成员应立即向上述各方以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披露可能与有关其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保证和同意不一致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在委任成员的时候,雇主和承包人依赖于该成员的下述表现,即他(她):

1)对承包人依据合同履行的工作有经验。

2)在合同文件的解释方面有经验。

3)能流利通畅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文字。

(4)成员的一般义务。

成员:

1)除了依据争端裁决协议书获得支付以外,不应从雇主、承包人或工程师处获得任何经济或其他利益,或从合同中得到任何利益。

2)除了在签订争端裁决协议书之前书面向雇主和承包人披露的情况之外,在此之前没有被雇主、承包人或工程师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

3)在签订争端裁决协议书之前并应凭借他(她)最充分的理解和记忆,向雇主、承包人和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书面披露与雇主、承包人或工程师的任何董事、官员或雇员的任何业务关系或个人关系,以及任何在此之前对整个项目(本合同为其中的一部分)的参与。

4)在争端裁决协议书有效期间,没有雇主、承包人以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雇主、承包人或工程师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

5)遵守所附的程序规则以及合同条件的第20.4款。

6)除根据所附的程序规则之外,不得将合同的处理情况,告知雇主、承包人、雇主的人员或承包人的人员。

7)在作为一名成员期间,对有关在停止作为成员后被雇主、承包人或工程师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的这一问题,不得与他们中任一方进行磋商或达成任何协议。

8)保证出席一切必要的现场考察和听证会。

9)通过研究收到的全部文件(应保存在正在使用的一个工作文档内),熟悉合同及工程的进度(包括本合同作为其一部分的项目的其他部分)。

10)将合同和争端裁决委员会工作的一切细节以及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听证会视为机密事宜,在得到雇主、承包人和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的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公布和披露。以及

11)在雇主和承包人要求时,就有关合同的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必须得到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的同意。

(5)雇主和承包人的一般义务。除合同和争端裁决协议书规定的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正常工作范围外,并且除非雇主、承包人和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事先达成了协议,雇主、承包人、雇主的人员以及承包人的人员均不得就合同情况征求成员的意见或与之商讨。雇主和承包人应负责使各自的人员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雇主和承包人彼此向对方以及成员保征,除非雇主、承包人、成员以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之间另有书面同意,该成员不应:

1)在依据本合同进行的任何仲裁中被委任为仲裁人。

2)被作为证人传唤到依据合同为任何仲裁委任的仲裁人面前去为任何争端提供证据。

3)为解除或可能解除成员职责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索赔承担责任,除非该作为或不作为表现出来明显的不忠诚(Bad faith)。

在此,雇主和承包人共同和各自保障并保护成员免遭索赔,该索赔可使他或她解除上段所述的责任。

只要雇主和承包人依据合同条件的第20.4款向争端裁决委员会提交了争端通知,该通知要求成员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席听证会,雇主或承包人应向成员提供一份金额与成员为此所花费的合理开支相等的适当的担保。此时不考虑任何应支付或已支付给成员的其他款项。

(6)支付。对成员的支付(以争端裁决协议书中指定的货币)规定如下:

1)每日历月聘请费应被认为是为下列工作支付的全部款项:

①在提前28天得到通知后,为一切现场考察和听证会进行的准备。

②熟悉项目的一切进展,保持有关文档的记录。

③为履行其职责而导致的一切办公开支和管理费,包括聘请秘书、复印及办公用品等。以及

④除下面本条(2)和(3)款提及之外的所有需要履行的服务。

聘请费应自争端裁决协议书开始生效的日历月的最后一天开始支付,至为整个工程颁发接收证书的日历月的最后一天结束支付。

从为整个工程颁发接收证书的那个日历月随后那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聘请费将减至原来的50%。此类减少的聘请费应一直支付到成员辞职或争端裁决协议书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那个日历月的第一天。

2)日酬金应被认为是为下列工作支付的全部款项:

①在成员的家庭所在地点与现场,或与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一起召开会议的其他地点之间,单方向一天(包括不足一天)至最多两天的旅行。

②进行现场考察、开听证会或编写决定的每一工作日。以及

③为准备听证会而审阅提交的文件的每一日。

3)成员为履行职责导致的一切合理的费用,包括电话费、服务小费、传真及电传费、旅行开支、旅店费及补助:对于超过本条2)款规定的日酬金的5%的所有开支,均需要收据。

4)工程所在国对成员根据本款获得的款项合理征收的任何税费(工程所在国的国民或永久居民除外)。

聘请费和日酬金应遵循争端裁决协议书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此类酬金应在第一个24个日历月中固定不变,并且在此之后,在争端裁决协议书开始生效每满一周年的时候,雇主、承包人和该成员应协商对其予以调整。

成员应提前提交发票,以便每季度支付月聘请费和机票费。其他开支和日酬金的发票应在现场考察或听证会结束后提交。所有发票应附有在有关期间活动的简要说明,并应提交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收到每一份发票后的56个日历日之内,向成员支付全部的发票金额,并且应向雇主(在依据合同提交的报表中)申请为此类发票金额的一半进行补偿。雇主应随即根据合同向承包人进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向成员支付他(她)依据争端裁决协议书有权获得的款额,那么雇主应向成员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以及为了保持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运作而必要的任何其他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不影响雇主的权利和可采取的补救措施。除了由于此项违约而导致的一切其他权利,雇主还应有权获得他所支付的超过此类款项一半的全部金额(本款为收回上述金额和根据合同条件第14.8款规定的费率计算的融资费而导致的全部费用)。

如果在提交了有效发票之后70天之内,成员仍未收到他应得的支付的款额,他可以:①暂停他(她)的服务(无需发出通知),直到收到此项支付为止;②根据第7条发出通知辞去他(她)的委任。

(7)终止。在任何时候:

①雇主和承包人在提前42天向成员发出通知后,可共同终止争端裁决协议书;或者

②成员可按第2条的规定辞职。

如果成员未能遵循争端裁决协议书的规定,雇主和承包人可在向成员发出通知后,共同终止该协议(该终止不影响他们的其他权利)。当成员收到该通知时,通知即告生效。

如果雇主或承包人未能遵循争端裁决协议书的规定,成员可在向雇主和承包人发出通知后,终止该协议(该终止不影响他或她的其他权利)。当双方都收到该通知时,通知即告生效。

任何此类的通知、辞职和终止都应是最终决定,并对雇主、承包人和成员具有约束力。但如果仅有雇主或承包人一方发出通知,而非双方共同发出,则该通知不具有效力。

(8)成员的违约。如果成员未能履行第4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则他(她)无权获得在此所述的任何酬金和开支(该终止不影响他们的其他权利)。如果此违约导致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何活动或裁定无效,他还应将他和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已经收到的任何酬金和开支分别退还给雇主和承包人。

(9)争端。起因于本争端裁决协议书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端或索赔,或对该争端裁决协议书的违背、终止或失效等事项,均应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由按本仲裁规则指定的一个仲裁人作出最终解决。

附 程序规则[24],[38]

(1)除非雇主和承包人另有商定,争端裁决委员会应按照雇主或承包人任一方的要求,以不少于140天的时间间隔前往现场考察(包括在关键施工作业期间)。除非雇主、承包人和争端裁决委员会间另有协议,在连续的现场考察中间时间间隔不应少于70天(为按下面的规定召开听证会所必要的现场考察除外)。

(2)每一次现场考察的时间安排和日程应按争端裁决委员会、雇主以及承包人共同商定的执行。如果未达成一致,则由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现场考察的目的在于使争端裁决委员会能够了解工程的进度以及实际或潜在的问题或索赔。

(3)现场考察应由雇主、承包人以及工程师负责接待,并由雇主负责协调,由承包人协助。

雇主应保证提供适当的会议设施,以及秘书与复印服务。在每次现场考察结束时且在离开现场之前,争端裁决委员会应准备一份其在考察期间的工作报告,并发给雇主和承包人若干份副本。

(4)雇主和承包人应向争端裁决委员会提供一份争端裁决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全部文件的副本,包括合同文件、进度报告、变更指令、证书以及其他与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文件。对于争端裁决委员会与雇主或承包人之间的一切通信函件,都应将其副本报送另一方。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是由3名人员组成的,则雇主和承包人应向这些人员中的每一位发送上述所要求的文件和通信函件的副本。

(5)如果根据合同条件第20.4款将任何争端提交了争端裁决委员会,争端裁决委员会应按第20.4款和本规则进行处理。考虑到作出裁定所需的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争端裁决委员会应该:

1)在雇主和承包人之间保持公正无偏,给予他们每一方一个合理的机会来为自己提出证据并进行答辩(Putting his case and responding to the other's case)。以及

2)采取适合于该争端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延误或开支。

(6)争端裁决委员会可以召开关于该争端的听证会,并由他决定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并且可要求雇主和承包人在听证会之前或在听证会上提交书面的文件和论据。

(7)除非雇主和承包人另有书面协议,争端裁决委员会有权采用审问式程序,也有权拒绝雇主、承包人和工程师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出席听证会或发表意见,并有权在任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争端裁决委员会确信该方已经收到通知),开始会议;但是应自行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力,并决定行使该权力的限度。

(8)雇主和承包人授权争端裁决委员会(但不限于):

1)为裁定某一争端确定工作程序。

2)在争端裁决委员会自己管辖权范围内作出裁定,并且仅限于任何提交给他(她)的争端。

3)召开任何他(她)认为合适的听证会,并且除了合同和本规则包括的规则和程序,不受任何规则和程序的约束。

4)主动去确证为某一裁定所需的事实和事宜。

5)运用他(她)自己的专业知识(如果有的话)。

6)根据合同决定融资费的支付。

7)对任何暂时的解除职责作出裁定,例如采取临时或调解措施。

8)公开、审查或修改任何与该争端有关的工程师开具的证书、决议、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

对于合同双方提交的任何论据的合理性,争端裁决委员会不应在听证会上发表任何意见。在此之后,争端裁决委员会应根据第20.4款(或者按照雇主和承包人另外的书面协议)作出裁定并就该裁定发出通知。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是由3名人员组成的,那么:

1)他(她)应在听证会结束之后,秘密召开会议,以便于讨论并作出其裁定。

2)应努力做到全体一致通过裁定,如果不可能,则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合适的裁定,并可要求少数成员起草一份书面的报告,提交给雇主和承包人。以及

3)如果成员没有参加会议或听证会,或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则其他两位成员仍可开始商讨并作出一致的裁定,除非:

①雇主或承包人的任一方不同意他们这么做。或者

②缺席者为主席,且他(她)指示其他成员不要作出裁定。”

3.1.1.3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索赔条款——第53条:索赔程序

“53.1 索赔通知

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送项目法人。

53.2 同期记录

一旦发生53.1条规定的情况,承包人应保存该事件的同期记录,这对于他以后希望提出索赔而支持其索赔理由是必要的,在不必承认项目法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接到53.1条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指示承包人继续保留记录(由于是合理并对已提出索赔是重要的)。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关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其提供复印件。

53.3 索赔的证明

在发出第53.1条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带有对索赔数额的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账单。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的情况下,这一账单应看成临时账单。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临时账单的形式,送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有关的证实材料及累加索赔款额,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结束后14天内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账单,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项目法人提供所有按本条送交监理工程师的账单的复印件。

53.4 未能遵守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的规定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监理工程师根据同期记录(无论这些记录是否有监理工程师据第53.2条和第53.3条规定的注释)决定的款额。

53.5 索赔的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足够的证据,使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项目法人协商后,能够确定此款额,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包括该索赔款额在内的根据第60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任何付款。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满足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只证明有关部分的索赔。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有关本条的决定应选承包人并抄报项目法人。

53.6 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并在收到承包人的每一次索赔要求的全部证据和账单后 天内向承包人作出明确的答复。”

3.1.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索赔条款——第九章:争端、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端。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双方协商不成的,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发生争端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索赔、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3.1.1.5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条款——第九章:争端、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端。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端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决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2)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为其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交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1.1.6 建筑施工合同的索赔条款——争端、违约和索赔

“第二十八条 争端。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端,要求调解、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

(1)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端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九条 违约责任。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索赔、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3.1.1.7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合同)范本的索赔条款_____第20条:争端、违约、索赔与赔偿

“20.1 争端。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协商解决或提请主管部门调解,若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端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0.2 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0.3 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在要求的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2)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1款执行。

(6)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项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20.4 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3.1.1.8 用于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00—0204的有关索赔条款

“第六条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6.1 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人应在变更前 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 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 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2 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7.1 发包人责任

7.l.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 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7.1.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 元计算加班费。

7.1.3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承包人临时设施费 元。

7.1.4 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工作场地使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障碍物消除等工作,及解决扰民和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有关问题,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有埋藏物(如电力、电信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现场工作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作业时,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发包人应解决承包人工作现场的平整,道路通行和用水用电,并承担费用。

7.1.5 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负责,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

7.1.6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7.1.7 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

7.2 承包人责任

7.2.1 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 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7.2.2 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岩土工程费,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7.2.3 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 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7.2.4 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

7.2.5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停工费或返工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8.2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进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50%的费用;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100%的费用。

8.3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费(进度款),承包人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顺延,发包人还应承担滞纳金。

8.4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应承担以工程费1‰计算的违约金。

8.5 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3.1.1.9 用于水利水电等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有关索赔条款

“第九章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6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 承担本项目的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6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修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1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1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端,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1.1.10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1—2000的索赔条款——10.2:合同索赔等条款。

“10.2 合同索赔[1]

10.2.1 一般规定

(1)监理机构应履行合同,提请合同双方做好预控和防止索赔管理。

(2)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导致的损失,是提起合同索赔的前提条件。

(3)合同索赔可以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延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延期索赔。

(4)监理机构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而提起的索赔要求,也可以通过对合同索赔要求进行查证或依据对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拒绝或同意合同索赔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5)如果承建单位合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供失误或失实,承建单位仅有权得到按其索赔报告中要求并经审核后认证为有效部分的赔偿。

(6)在合同索赔事项发生后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或在索赔争端调解、仲裁过程中,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的照常进行。

10.2.2 业主索赔

对于因承建单位责任导致业主损失,或因承建单位原因不得不终止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业主可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向承建单位提起索赔。

10.2.3 业主索赔的支付

业主可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向承建单位发出合同索赔(或误期赔偿)通知书后,从承建单位到期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或保留金中扣抵其索赔费用。

10.2.4 承建单位索赔

监理机构仅接收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为条件的合同索赔要求:

(1)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建单位所无法事前预料与防范,并且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和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业主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业主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建单位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3)因执行业主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建单位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4)因属于业主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或施工现场发现古迹、文物、化石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因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由业主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6)因业主或业主指定分包与供应单位的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7)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合同规定使用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8)其他因合同规定的业主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已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损失的。

10.2.5 应拒绝的索赔要求

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作为提起条件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索赔要求:

(1)因承建单位在竞标时低价报价所导致的亏损或价格不合适。

(2)因承建单位设计失误、或管理不力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和施工费用增加。

(3)因承建单位或其分包单位的责任,或因承建单位与其分包单位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端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4)因承建单位采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其他违约或违规作业行为,被业主或监理机构指令补工、返工、停工、重建、重置所导致的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5)因承建单位责任而发生的工程事故或质量缺陷,导致的施工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6)索赔事实发生后,承建单位未努力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和减轻损失的措施,导致索赔事态扩大的。

(7)因承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行为导致的施工延误与费用支出。

(8)其他为合同文件规定由承建单位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10.2.6 应拒绝的工程延期要求

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提起的工程延期索赔要求:

(1)由于承建单位未按开工指令要求及时开工,或施工资源投入不足,或施工准备不充分,或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或施工效率降低,或因分包单位实施不力等属于承建单位责任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2)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属于承建单位风险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3)承建单位未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与时限申报工期延期索赔要求的。

(4)非合同工程关键路线工程项目的施工延误。

(5)业主或监理机构已决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加速赶工措施追回被延误的工期,并决定予以经济补偿的。

(6)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不予工期顺延的。

10.2.7 承建单位的索赔报告

为使业主和监理机构能有效地对承建单位的合同索赔事项及其责任归属进行有效的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索赔事项的整体描述(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工程项目、索赔事项的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承建单位为努力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2)索赔的合同引证(包括合同依据条款以及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

(3)索赔要求及索赔计算书(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要求工期延期索赔的,还应提供工时工效、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

(4)支持文件(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当时记录,业主或监理机构指示、签证、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量的票据、凭证及其他证据文件等的复制件及其说明)。

(5)其他按合同文件规定或业主、监理机构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承建单位认为应予报送的文件与资料。

10.2.8 承建单位索赔的受理

监理机构接收承建单位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进行施工索赔的准备工作并在接受和仔细审阅承建单位的索赔报告书后,及时进行下列工作:

(1)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施工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2)对申报的索赔支持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3)在对索赔的费用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应合理赔偿费用的初步意见。

(4)在对承建单位工期延期索赔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工期顺延的初步审查意见。

(5)对由业主和承建单位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

(6)与合同双方协商、协调后,提出本项索赔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业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长久未决情况下,发布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意见。

10.2.9 索赔补充文件

在对工程承建单位索赔报告文件的评审与认证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

(1)要求承建单位作出补充解释、说明和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

(2)对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作出分析与评价。

(3)在对索赔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审查,并经与合同双方协商和协调后,提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索赔要求的意见。

10.2.10 争端

合同任一方对索赔决定意见有异议形成争端时,可以:

(1)提出进一步的支持材料和引证文件,要求监理机构修改决定,重新考虑提出方的合理要求。

(2)采纳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接受业主核定的索赔,并声明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

(3)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提起合同争端调解或仲裁。

10.2.11 最终的索赔权利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或遗留未决的合同索赔,承建单位还可以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

(1)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已经颁发后,应在向监理机构和业主递交的竣工报表中提出清理或追偿合同索赔的要求。

(2)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应在向监理机构和业主递交的最终结算报表中提出最后的合同索赔要求。

10.3 业主违约

10.3.1 业主违约事项

当业主有下列事实之一时,属业主违约:

(1)未能按承建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业主负责的准备工程等承建单位施工所需的条件。

(2)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建单位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

(3)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监理机构签发支付证书后向承建单位支付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或干涉、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也未向监理机构和承建单位说明其可成立并被接受的理由。

(4)宣告破产,或并非因为公司改组或合并的原因宣告停业清理。

(5)由于法律、财务及不可预见的原因与理由,而不可能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10.3.2 业主违约事项的处理

如果因上述业主违约的原因,承建单位采取下列行动,监理机构应:

(1)在承建单位提出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通知后,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办理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

(2)在承建单位按合同条款规定减慢工程速度或暂停工程后,及时与业主协商,尽力促成业主违约原因的消除,尽力促使承建单位恢复正常施工。

(3)在承建单位提出合同索赔后,及时与业主和承建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工期延期和施工费用赔偿,并为此颁发签证文件。

10.4 承建单位违约

10.4.1 承建单位违约事项

当承建单位有下列事实之一时,属承建单位违约:

(1)在接到监理结构发出的开工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开工或拖延工期。

(2)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警告,继续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或继续按监理机构不同意的施工方法施工,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3)未经监理机构批准,承建单位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4)未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报经监理机构或业主审查批准,擅自将工程或工程一部分分包出去,或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5)由于承建单位的责任,未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监管好工程,或使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

(6)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又未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7)承建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机构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建单位拒绝再进行修补。

(8)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布的重要指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9)无力偿还债务或陷入破产,或主要财产被接管或主要资产被抵押,或停业整顿等原因,致使工程承建合同不能履行。

10.4.2 承建单位违约事项的处理

对于承建单位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作出判断。

(2)发出书面指示,指令承建单位尽快予以弥补和纠正。

(3)发出口头或书面违规警告,指令承建单位限期整改,避免引发更严重的违约后果。

(4)确定因承建单位违约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办理业主对承建单位的合同索赔支付。

(5)承建单位无能力进行或不愿进行应由承建单位完成的紧急或补救工作,雇用他人去进行,应向承建单位索回这项费用。

(6)经与雇主协商后,对承建单位违约采取重大行动,协助业主进驻现场和工程,终止对承建单位的雇用,指示承建单位向业主转让合同利益,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

以上引用的10个索赔、争端与仲裁的合同条款例子,包括国际与国内两个方面。其中前两个(3.1.1.1~3.1.1.2节)为国际惯例并在我国国际工程中已经应用的或即将推广应用的;后8个(3.1.1.3~10节)为国内于20世纪末至今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并相应在与水利水电专业有关领域采用的合同文件。两者虽然在索赔、争端与仲裁的当事人提法不一样,但其实质是一致的。尤其是2000年制定的国内新的合同条款,基本上与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可以接轨。

吃透这些合同文件的关键之一,是要联系与索赔、争端与仲裁相关的“一般条件”及有关运作规则、DRB/DAB仲裁组成、仲裁协议签订等运作条款一起研读。换言之,“专用条款”中的索赔、争端与仲裁的充分理解不能独立进行,一定要将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件、贸易合同及技术服务等合同条款融会贯通地有机结合起来研讨深究,以期达到索赔的目的。

吃透这些合同文件的关键之二,是要将20世纪80年代以来同一类文件中的索赔、争端与仲裁条款连续起来理解,以最新文件为主,以时间相近的同类文件为辅连贯持续地研读,不因文件版次、年月而断开,否则,就会错过索赔的机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