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瑞典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实体方面是终局的。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正本后60天内在瑞典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一个或者几个特定的理由,裁决书可能无效。仲裁人对于仲裁程序不应在瑞典进行的案件作出裁决的。当事人要使裁决无效,只需提起诉讼,通过声明性的意见宣告裁决无效。根据《瑞典仲裁法》第20条,下列情况下裁决无效: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裁决作出之时,争端事项正在瑞典法院审理之中。
在瑞典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实体方面是终局的。但是,它可能由于形式或程序上的理由而可能成为无效或无效的裁决。
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正本后60天内在瑞典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一个或者几个特定的理由,裁决书可能无效。这些理由规定在《瑞典仲裁法》第21条之中,该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裁决可被撤销:
(1)仲裁人已越权,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以后作出裁决的。
(2)仲裁人对于仲裁程序不应在瑞典进行的案件作出裁决的。
(3)仲裁人之一不称职,或不是按正当方式指定的。
(4)当事人虽无过失,但如在程序上出现任何不当情况,有可能被认为对裁决已发生影响的。
上述4种情形均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如果当事人参加了仲裁程序而未提反对意见或其他表示,则当事人不能依据前面所说的任何不当情况提出异议,而应视为当事人已放弃了对该不当情况提出异议的权利。此外,对违背仲裁协议或其他适用规则之事未提异议,也应视为已放弃对该不符程序之事提出异议的权利(第24条)。(www.xing528.com)
仲裁裁决无效的案例是极少的。当事人要使裁决无效,只需提起诉讼,通过声明性的意见宣告裁决无效。提起这类诉讼没有法定的期限。
根据《瑞典仲裁法》第20条,下列情况下裁决无效:
(1)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2)裁决未形成书面文件并未经仲裁人签署(少数仲裁人未签署的除外)。
(3)仲裁人对一项争端已作出决定,而根据法律该项争端不得提交仲裁。
(4)裁决作出之时,争端事项正在瑞典法院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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