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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迪克红皮书合同仲裁条件详解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人对准仲裁不满可立即提出要求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菲迪克红皮书合同仲裁条件详解

2.3.3.1 仲裁时效的要求

(1)1977年第三版红皮书对争端仲裁的时间限定为承包人给咨询工程师提交仲裁通知书后,90天内咨询工程师必须给承包人一个仲裁判断即“准仲裁”。承包人对准仲裁不满可立即提出要求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1988年第四版修订本红皮书对争端仲裁的时间要求是,争端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发出准仲裁通知之后84天,尽管对咨询工程师的书面仲裁决定不满也不能直接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且承包人还必须再给雇主发函,通过DRB进一步寻求解决争端方式来友好协商,并且至少再等56天。这样,前后两次时限计达140天,再不满意才能打国际仲裁。

(3)1999年新版新红皮书对争端仲裁解决的时间要求安排为:

1)工程开工日期起28天内需由雇主与承包人双方委任DAB。

2)一旦有争端出现,一方向DAB提交争端,在不超过84天期限内,双方向DAB提交资料,在小于84天内DAB提出其决定。

3)过28天(但不大于28天),一方可发出“不满意通知(Notice of dissatisfaction)”。(www.xing528.com)

4)在不超过56天期限,双方采取“友好解决(Amicable settlement)”或指定仲裁人来仲裁由一方启动仲裁的要求,直到争端友好解决。

2.3.3.2 仲裁方式的强调

(1)1977年第三版红皮书关于仲裁的方式,强调的“一步法仲裁”:即先由承包人向咨询工程师提出索赔争端,咨询工程师发出准仲裁书面裁决,承包人不满即可直接打国际仲裁。该版本重点强调的是仲裁,而且是一步为90天的由DRB转向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

(2)1988年第四版修订本红皮书关于仲裁的方式,开始强调“友好解决”,采取的是“两步法仲裁”:即在上述第一步基础上,取其前大半段的准仲裁为84天,加上后小半段仲裁为56天,直至打国际仲裁。

(3)1999年新版新红皮书对争端解决的仲裁方式,则重点强调“友好解决”:即通过DAB采取“三段式”程序——第一次裁决为84天→不满意通知为28天→友好解决为56天,共计168天,全部将索赔争端解决。表面上看来,168天比140天和90天时限均多,但1999年新版新红皮书的仲裁只是DAB的仲裁,不存在打国际仲裁这一步而且是一个耗时费钱的一步,新红皮书新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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